关于《永定区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6-03-06 09:40

  一、背景依据

  《永定区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永政规〔2022〕1号)于2022年2月发布,试行至2024年2月8日止。现已到期,需修订或重新发布。文件起草依据是《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村〔2024〕8号)等法律法规、文件。

  二、目标任务

  通过制定《永定区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范我区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及管理,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三、工作进展

  《永定区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于2024年8月启动修订重新发布程序,2024年9月3日发起各乡镇及有关部门意见征集,根据征集意见并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2025年7月30日—8月31日,通过永定区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阶段期间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2025年9月5日,再次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意见,收到部分乡镇和部门提交的宝贵意见,并根据意见进行修改。2025年9月25日龙岩市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会同审查,认为《管理办法》(送审稿)总体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有关规定。经区司法局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2026年1月30日区政府专题会议上审议通过,2026年2月11日龙岩市永定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范围期限

  《永定区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五、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适用于永定区县城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之外的乡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共计二十一条。具体如下事项:

  1.征收范围:各镇区规划区及乡驻地规划区(集镇范围)内使用自来水或自备水源排放污水、废水的用户,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均按本办法缴纳污水处理费。根据污水收集管网覆盖区域的扩大,征收范围也随之扩大。

  2.征收主体:龙岩市永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乡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主体,行使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的行政管理职能,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的行政管理职能。乡(镇)人民政府可与辖区供水企业签订委托代征污水处理费合同,在收取自来水费时一并收取污水处理费。未使用集中供水的排水户污水处理费由所在地乡(镇)政府收取。

  3.征收标准:发文之日起5年内,属居民用水的,污水处理费按实际用水量0.5元/吨征收;属特种行业用水的,污水处理费按实际用水量0.8元/吨征收;属其他行业用水的,污水处理费按实际用水量0.7元/吨征收。

  居民用水指居民生活用水;特种行业用水指含桑拿、洗车、足浴、纯净水业用水;其他行业用水指除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外的所有用水.

  4.代征手续费按照实际入库的污水处理费的5%计算。

  5.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部门或者代征单位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及缴款通知书,专用票据及缴款通知书由征收部门或代征单位向区财政部门领取。

  供水企业代征的乡镇污水处理费应单独核算,不得与水费和代征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混合核算。征收部门或代征单位应按实际收取的乡镇污水处理费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六、注意事项

  1.供水企业代征的乡镇污水处理费应单独核算,不得与自来水水费和代征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混合核算。

  2.乡镇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的代征手续费。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挤占或挪作它用。

  七、关键词诠释

  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

  联系人:黄书龙,联系电话:0597-5832270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