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管全区审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以及省、市、区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承担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起草适用于本辖区的审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参与起草适用于本辖区的财经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
(三)向区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区政府、市审计局提出年度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起草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区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通报审计情况及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国家、省、市、区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
2、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区直各部门(含直属事业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3、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区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4、国家、省、市、区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区级投资和以区本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
6、区级地方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区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体地位的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7、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区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和受区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8、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9、区属国有企业和区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体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区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区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的有关事项。组织开展审计质量检查。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根据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市审计局授权对中央、省、市、区驻永定单位和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对国有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永定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
(十)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十一)在上级审计机关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协助做好本区审计人员参加全国审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及申报评审工作;负责审计干部教育和专业培训;组织开展审计科研工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受理审计信访举报工作。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体制,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一线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