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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
| 发布机构 | 文 号 | ||
| 公文生成日期: | |||
| 标 题: | 龙岩市永定区古竹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 | ||
| 有 效 性: | |||
| 内容概述: | 龙岩市永定区古竹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 | ||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区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社会评议,是指对乡政府各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公开评议、监督,以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正常、有效开展的活动。
第三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社会评议内容:
(一)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各部门(单位)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三)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
(四)公开效果是否明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社会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由特邀人大代表、干部代表、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第六条 评议活动每年不得少于一次,评议情况须及时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第七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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