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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
| 发布机构 | 文 号 | ||
| 公文生成日期: | |||
| 标 题: | 龙岩市永定区古竹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制度(试行) | ||
| 有 效 性: | |||
| 内容概述: | 龙岩市永定区古竹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制度(试行) | ||
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部门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前,对其是否属于依法不予公开的范围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规范本乡的保密审查程序,承担保密工作的审查责任。
第五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文字记载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文号或内容摘要,不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据或者理由、审查结论或者处理意见,以及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日期等。公文类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文字记载可体现在公文处理签上。
第六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公开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或“内部资料”的;
(五)涉及政治、外事、军事活动等敏感信息的;
(六)未经议决的行政管理事项(公开征集意见的除外);
(七)未经保密审查的、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或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布;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部门在审查时应当征求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权所有人意见,并经单位同意、分管保密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八条 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乡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各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报送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查和确定;专业性、技术性强的政府信息公开前应咨询相关专业部门或机构,由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查、确认。
第九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实施责任人,保密员是保密审查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条 各部门办公室接到政府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对未经保密审查或因审查不严导致泄密、失密的,依照《保密法》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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