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2100-0200-2022-00022
- 备注/文号:永政办规〔2022〕11号
- 发布机构:永政办规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9-05
- 有 效 性: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现将《龙岩市永定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永定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规范烈士纪念设施的日常管理,稳步提升全区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水平,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永定区辖区内烈士纪念设施和零散烈士纪念设施。
二、管理主体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主体责任单位为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由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社区)及烈士亲属管理。
烈士亲属管理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必须由所在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与烈士亲属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书,明确保护管理的具体责任。
三、日常管理维护职责
1.管理标准。烈士集中安葬区要严格落实“六个一”的管护标准,即一个醒目标示、一份事迹简介、一座规范墓碑、一个保护边界、一份管理制度、一条通行道路。
2.保护范围。根据烈士纪念设施的实地情况,划定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范围并设立保护标识。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范围内违章搭盖、种植养殖、堆放杂物等违法违规行为。
3.环境管理。定期对烈士纪念设施进行卫生保洁,清除垃圾杂草等,保持烈士纪念设施环境的整洁、庄严、肃穆,区级及以下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必须常年保持干净整洁,散葬烈士墓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清除杂草、整理环境。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内大声喧哗、打牌跳舞、吵闹嬉戏、摆摊经商。
4.碑体管理。定期对碑体进行冲洗擦拭,保持字迹清晰、碑体整洁。
5.设施维护。加强对烈士纪念设施的检查维护,发现有碑体破损、地面开裂塌陷等问题必须及时报告并修复。
6.定期祭扫。每年清明节或烈士纪念日要组织人员进行祭扫及维护清理,确保做到“四个一”:擦拭一遍墓碑、敬献一束鲜花、拍摄一组照片、到烈属家走访慰问或电话联系一次。
7.定期巡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各烈士纪念设施进行巡查,详细登记巡查情况,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
8.安全防范。加强对烈士纪念设施火灾和盗窃安全隐患的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安机关和管理单位报告,并采取积极措施消除隐患。
9.宣传教育。开展烈士纪念设施史料征集研究、事迹编纂和陈列展示工作,每年组织开展纪念活动不少于1场(次)。
四、建档造册
1.一处烈士纪念设施建立一张登记表、一组实地照片,一本保护管理工作日志,详细登记烈士纪念设施的情况、精确地理位置,管理责任人和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每个村(社区)要收集整理好烈士纪念设施的档案,汇总至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统一建档管理。
2.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对各乡镇(街道)的烈士纪念设施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建立管理台账,定期跟踪了解每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情况。
五、监督检查
1.情况通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定期对各乡镇(街道)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情况进行巡查通报,并向区分管领导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2.实地督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不定期组织人员对烈士纪念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进行实地明察暗访,发现问题现场督促整改,并向区分管领导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3.工作奖惩。对在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中成效显著、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对在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中拖沓推诿、失职渎职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
各乡镇(街道)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更加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规范。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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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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