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2100-0200-2022-00021
  • 备注/文号:永政规〔2022〕11号
  • 发布机构:永政规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8-12
  • 有 效 性: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尾矿废石及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处置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2-08-12 18:06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尾矿废石及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土资源管理,防止国有资产资源流失,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等八部门关于福建省保障建设用砂规范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941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压覆矿产资源区域评估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19138号)及《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闽自然资发〔202081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采石及制砂行业规范管理的意见》(龙政办〔201992号)《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定区加强采石及制砂(石)行业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2020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资源国有、优化布局、规范准入、疏堵结合、长效管理”原则,实行尾矿废石及工程建设项目资源统一管理和源头管控,坚持依法管理、保护环境、合理合法有序利用砂石土资源,提高国有资产资源的使用效益。

二、管理范围

尾矿废石是指已设采矿权人在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依法回收利用其尾矿资源和采矿废石,或已经灭失采矿权形成的尾矿资源和采矿废石。

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是指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各园区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旅游等新建设项目及改建、扩建等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因施工需要在建设工期内开采的用于本工程建设项目外的砂石土。工程项目建设所产生的砂石土矿产品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剩余的砂石土矿产品应依法依规公开有偿处置后方可对外销售。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处置主体,实行统一管理

1.对于已设采矿权人在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依法回收利用其尾矿资源,无需另行办理采矿登记。采矿废石根据矿山储量地质报告、开采设计确定开拓建设系统或表土剥离过程中产生废石量(地采矿山扣除采空区回填废石量),再按评估市值、市场基准价就高原则进行有偿化处置后方可对外销售,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区政府批复后实施。

2.形成尾矿资源和采矿废石的采矿权已经灭失的,在保障安全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经区政府同意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有偿处置后可利用其尾矿资源和采矿废石。

3.对于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因施工需要在建设工期内开采砂石土的,除本工程施工建设自用外,仍有剩余的,剩余砂石土经区政府同意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有偿处置。

(二)明确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处置方案

各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将砂石土开挖量、工程本身用量、剩余量等相关资料报送区政府,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区自然资源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剩余砂石土数量和市场收益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报告。并根据剩余砂石土数量、市场收益价值评估报告及项目辖区自身地理条件情况,认真组织编制切实可行的处置方案。处置方案经区政府同意后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有偿处置。

(三)严格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开采监管

1.加强生态修复。工程建设项目造成的地表植被破坏的,处置方案应包含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方案、边坡治理方案。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程、边坡治理方案由项目建设单位制定并组织实施,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及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并监督管理。

2.禁止超范围开采。各项目主管部门要成立组织机构,明确任务分工,在工程建设中对砂石土资源实施全过程管理,严格按项目设计方案施工,严禁未经立项实施工程开挖,严禁不按设计方案乱采乱挖,严禁擅自对外销售。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未经依法公开有偿处置,擅自对外销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规范收入核算,加强监督管理

按“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尾矿废石及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有偿处置收入全部上缴区财政。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砂石土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区纪委监委、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工信科技局、发改局、永定公安分局、交通运输局、永定生态环境局、林业局、住建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矿业经济协调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区供电公司、乡镇(街道)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局),切实加强全区砂石土资源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明确职责分工。为规范尾矿废石及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处置,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联动作用,按照职责分工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尾矿废石及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监督管理及安全生产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有效矿权尾矿资源、尾矿废石的管理和处置以及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处置工作,并依法查处无证非法采矿。

区住建局: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等行业主管领域工程项目红线内砂石土场地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基础设施等行业主管领域建设工程项目砂石土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领域建设工程砂石土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水利等行业主管领域建设工程砂石土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林业局:负责林业行业主管领域建设工程尾矿废石及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涉及占用林地的依法审批,依法查处非法占用林地采石等违法行为。

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永定生态环境局:加强对尾矿废石及工程建设项目砂石环境保护情况监督检查,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属地乡镇(街道):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巡查责任,加强无证非法采矿日常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并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区直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无证非法开挖砂石行为,切实保护好砂石土资源。

(三)严格把关,严肃纪律。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公平公正,认真做好砂石土资源开采管理工作,因履职不到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存在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将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四)强化宣传、曝光典型。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政策宣传,利用电视、广播、微博、微信等媒介,广泛宣传尾矿废石及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处置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促使矿山企业和项目建设单位自觉依法依规处置砂石。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典型案例,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要在主流媒体或政府网站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各界通过举报电话等渠道举报违法处置砂石线索。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

2022812         

 

 

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812日印发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