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2100-0200-2022-00019
  • 备注/文号:永政规〔2022〕9号
  • 发布机构:永政规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7-18
  • 有 效 性: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定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7-18 15:56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龙岩市永定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

2022718         

 

龙岩市永定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至五条)………………………………………3

第二章 决策程序及管理权限(第六至十一条)…………………6

第三章 投资项目计划和管理(第十二至十六条)………………9

第四章 设计、招标和监理(第十七至二十一条)……………10

第五章 概算调整管理(第二十二至二十七条)………………11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第二十八至三十条)…………………13

第七章 项目代建制管理(第三十一至三十五条)……………14

第八章 项目审核管理(第三十六至四十一条)………………18

第九章 项目预算审核(第四十二至四十八条)………………19

第十章 项目增加投资管理(第四十九条)……………………23

第十一章 竣工验收及结算审核(第五十至五十九条)………25

第十二章 对外委托审核(第六十至六十六条)………………29

第十三章 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第六十七至六十九条)………32

第十四章 监督和责任(第七十至七十八条)…………………33

第十五章 附则(第七十九至八十二条)………………………37

附件1:永定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审定表…………………………39

附件2:XXXX项目简介(样式)…………………………………41

附件3:永定区政府性投资项目价格信息缺项材料选用定价规定42

附件4:永定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缺项材料选用定价审批表……44

附件5:永定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增加投资审批表………………45

附件6:永定区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审核工作流程图…………46

附件7:永定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结算审核工作流程图…………4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优化投资结构,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建设项目造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办建〔2002619号)及省、市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区直各单位(含下属单位)、乡镇(街道)、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性项目除外)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资金来源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下列资金投资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专项资金(含上级补助专项资金);

(三)政府及各部门利用债券转贷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等的贷款、捐赠款;

(五)向各类金融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融资的资金;

(六)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七)以政府资源或资产对外合作的项目;

(八)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及融资资金;

(九)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资源合作、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要确定出资人代表。

第四条  建安工程造价50万元及以下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按《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发改法规〔2020148号)文件执行。

第五条  各相关单位必须认真履职尽责,相互沟通,加强协调,并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对职责范围内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

(一)区发改局:审查项目前期工作是否完备,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审批;同时,汇总400万元以上项目报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审定;

(二)区财政局: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实行监督管理;并授权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区财审中心)负责本区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结算审核工作;

(三)区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住建局、工信科技局、民政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工程建设项目各类监管制度;按工程建设项目制度改革要求,按权限审批各自领域内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指导和监督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各项招投标活动;检查项目参建方是否依法对工程质量进行严格把关;检查是否依法严格审核勘察、设计、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资质、资格;依法纠正各类建设工程领域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受理招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投诉。区住建局还应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代建信誉、业绩等情况考核并向社会公布;指导项目相关乡镇(街道)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协助相关乡镇(街道)做好项目集体土地征收、用地报批供应和土地房产资产的收购储备工作;

(五)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要求负责建设工程各类手续的报批;负责编制项目建设的估算、概算、预算、决算;负责概算调整的报批;负责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安全、廉洁等工作;协助有关单位纠正和查处各类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六)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按照“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进行监理,对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节约、高效和廉洁等工作负责;

(七)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中标单位(施工企业):按建设工程质量终身制的要求,认真履行生产合同、质量合同、安全合同和廉政合同,确保政府性投资项目保质、保量、保廉、保安全;

(八)代建单位:充分履职尽责,节约资金,确保政府性投资项目效益最大化。

 

第二章 决策程序及管理权限

 

第六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要求,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批准的投资、规模、标准进行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将已经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指定单位;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七条 政府性投资应当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区直各单位(含下属单位)、乡镇(街道)、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资金实施投资项目。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将立项申请、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拼盘计划、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等资料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简政放权的原则,对纳入已批准的规划内(专项规划、实施计划、实施方案、项目库)点多面广、技术等级要求不高、投资总额50万元(不含)以下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视同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直接进入设计阶段;其他项目原则上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程序审批(具体以发改、水利、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告知单为准)。

第九条  投资总额2000万以上项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专家评议、风险评估,必要时还可邀请公众参与评议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程序报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应当附有建设管理形式的内容,阐明是否采用全过程代建制建议。投资总额4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通过区委或区政府研究确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400万元(不含)以下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可由建设申报单位自行组织实施,鼓励区内建筑企业积极参与投标。

第十一条  加强项目实施必要性的把关,避免无效低效投资和重复投资,其中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项目按以下权限审定:   

(一)投资总额在10万元以下,且无需区级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由项目所属乡镇(街道)、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召开党委(党组)会议,对项目实施必要性进行研究,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情况下,由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把关审定;

(二)投资总额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对项目实施必要性进行把关,并在《政府性投资项目审定表》中签署项目是否具有实施必要性的意见后,由分管区领导审定;

(三)投资总额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或需区级财政配套资金1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对项目实施必要性进行把关,并在《政府性投资项目审定表》中签署项目是否具有实施必要性的意见后,由分管区领导审核,协管财政的副区长审定;

(四)投资总额在10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项目,或需区级财政配套资金为1050万元(不含)的项目,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对项目实施必要性提出意见,由分管区领导把关,并在《政府性投资项目审定表》中签署项目是否具有实施必要性的意见后,由协管财政的副区长审核,区长审定;

(五)投资总额在4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或需区级财政配套资金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对项目实施必要性提出意见,由分管区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召开项目专题会议讨论研究后,由协管财政的副区长、区长审核,报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审定;

(六)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对项目实施必要性提出意见,由分管区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召开项目专题会议讨论研究后,由协管财政的副区长、区长审核及区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后,提请区委常委会集体决策;

(七)工程项目采取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组织实施的,须通过区政府常务会或区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并严格按照行业部门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  投资项目计划和管理

 

第十二条 区发改局建立政府性投资项目库,入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滚动储备。

第十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做好前期工作;初步设计和投资总额概算已获批准的项目,方可作为新开工项目纳入年度投资项目计划。需区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由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每年的11月份提出申请,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共同审核,提出下年度项目投资计划,报区政府审批后下达;个别政府性投资项目确需在年度内追加投资计划的,必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投资计划批准前,项目建设有用地需求的,要分别提请自然资源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意见。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项目建设性质提出相应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在投资计划审批阶段,必须由项目建设单位出具项目资金拼盘计划证明或部分预期资金筹措可行性证明材料。未落实或未明确资金来源的,不得列入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预算安排

纳入政府性投资计划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将下年度投资预算于11月中旬前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根据项目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概算投资及建设资金来源和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审核。对需安排区财政资金投资的项目,区财政局提出建议意见按程序报批。未纳入政府性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开工建设。如需开工建设的,当年不得使用区财政资金。属特殊情况的,报区政府审批、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方可追加预算。

 

第四章 设计、招标和监理

 

第十七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立项后,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或招标确定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及装修标准必须严格控制在项目概算批准的范围内,不得超概算设计;对超概算设计的项目有关部门、单位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和相关文件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对招标文件进行认真审核,在招标文件送相关招投标行业监督主管部门审查时一并提交自审意见。政府性投资项目合同的主要条款根据审查后的招标文件相关内容签订。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符合规定的开工条件方能开工。

第二十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由质量监督机构负责,项目建设单位和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相关规定通过委托或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要客观公正地履行监理职责,认真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保证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工程计量客观真实,并结合项目实施提出节省投资的合理建议;必须配备足够的、合格的工程监理人员,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对于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实施的可能引起项目超概算的行为,应当向项目建设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发改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按作业程序及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质量要求或工程计量不实的工程不得签证,同时应责令返工或更正,并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否则监理单位需承担失职渎职责任,并给予通报、扣减监理费用处罚。 

第五章  概算调整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概算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控制,一般不予调整。因出现特殊情形需要调整的,应按有关程序报送区发改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调整,且原则上只调整一次。

第二十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增加投资规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申请调整项目概算: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考古及调查、勘察等情况有重大变化,造成投资增加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三)因国家和省、市、区重大政策变化或者材料价格波动超过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风险包干幅度,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

(四)因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原设计方案经批准已作重大修改的。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概算调整的,应对项目概算执行情况进行梳理,并提交调整概算相关材料:

(一)调整项目概算的申请报告;

(二)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

(三)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服务、设计等单位提供的项目概算调整方案及其说明;

(四)有关部门提供的建设资源条件变化情况的说明;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项目超概算10%(不含)以下的,按以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一)超概算3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区领导审核,协管财政的副区长审定;

(二)超概算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区领导、协管财政的副区长审核,区长审定;

(三)超概算100万元(含)以上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第二十六条  项目超概算10%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

第二十七条  初步设计审查时,概算投资总额超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投资总额10%以上的,或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必须重新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根据年度投资计划,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拨付建设资金。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工程预算、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分次提出用款计划,经区财政局审核,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拨付。区财政局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的资金管理和财务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多元化投资项目,区财政将视项目其他资金的到位情况,同比例拨付工程款。其他资金不能及时落实到位的,区财政局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三十条 区财政局对违反相关规定实施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根据具体情况可暂停、拒拨和追回已拨工程资金。 

第七章  项目代建制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代建过程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并将代建合同报区发改、财政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依法履行代建合同;参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审查;

(二)牵头对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在此基础上提出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并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编制设计任务书,明确项目功能配置及建设标准,协助报批《政府投资项目审定表》;

(三)审核并汇总上报代建单位代编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审定其中的非财政资金计划;对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四)对项目代建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区发改、财政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代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将代建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或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组织资产移交;

(五)参与项目招标和项目监理招标,对设计及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负责自筹建设资金的筹措和拨付,代建项目的接收、使用和保管。

第三十二条  代建单位必须符合项目建设相关资质,其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必须符合规定的资格要求,并承担以下职责:

组织编制与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与项目建设单位沟通协调保证在功能方面满足项目建设单位的需要

负责施工图预结算编制工作经与项目建设单位共同初审后送区财审中心审核依法组织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的招标,并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备案

代办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开工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和规划、消防、人防、市政、绿化、夜景、环保、电梯设备等竣工验收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依法与施工、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项目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备案

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交由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按照区政府批准的建设支出计划提出项目用款申请由项目建设单位审查后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按月向项目建设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组织项目施工,并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后负责代办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协助监理单位组织项目中间验收会同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六)严格履行项目代建合同,依照合同约定对代建项目的工期、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全面负责;督促项目各参建单位加强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供法定的保障条件和措施,并向建设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

负责代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项目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负责按照档案法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项目档案,向项目建设单位移交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至区住建局并根据项目产权归属向项目建设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办理代建项目资产移交手续后向区财政局和发改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等部门报送项目代建总结报告

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代建单位不得将所承担的项目代建工作转包或分包。代建单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直接从事编制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招标代理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将各方权利、义务、代建管理费付款方式、奖惩规定及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等内容写入代建合同。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项目代建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代建合同报区财政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项目代建管理费不包括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等服务费用及项目报建审批过程中的各类规费和相关的其它费用。代建单位直接承担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服务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另行支付服务费用,具体费用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代建项目代建管理费不得超过下列公式确定的限额标准:

经批准投资估算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的限额标准为投资估算值×3%”;

经批准投资估算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150万元+[投资估算值5000万元)×2%]×90%

经批准投资估算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240万元+[投资估算值1亿元)×1.5%]×80%

经批准投资估算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720万元+[投资估算值5亿元)×1%]×70%

经批准投资估算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1070万元+[投资估算值10亿元)×0.5%]×60%

经批准投资估算20亿元以上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1370万元+[投资估算值20亿元)×0.2%]×50%

特殊情况需要提高代建管理费标准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经区财政局会同发改局审查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八章 项目审核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区属各国有企业等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编制建设工程预结算,报区财审中心审核。

第三十七条  建安工程造价3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工程预结算,可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确定;31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工程预结算可由项目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后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核。

第三十八条  建安工程造价10万元及以上项目工程预结算审核工作按工程规模规定如下:

(一)建安工程造价10200万元(不含)的项目工程预结算由区财审中心负责委托经依法公开招标采购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中介机构”)审核;

(二)建安工程造价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预结算由区财审中心负责审核。

第三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区财审中心出具的预结算审核征求意见书,应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由经办人、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反馈意见,逾期不提交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审核意见。

第四十条  工程预结算审核,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坚持客观、公正、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维护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工程预算审核报告是实施项目工程招投标、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办理工程付款和工程竣工结算、实施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依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是办理工程款结算、项目投资财务竣工决算、项目交付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项目预算审核 

第四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完成施工图预算编制和提出初审意见后,在招标前向区财审中心报送含工程预算的审核资料,区财审中心予以审核。

第四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送审的工程预算资料(均需另提供光盘刻录的电子版)包括但不限于:

(一)预算送审报告(含区领导批示或区委、区政府相关会议纪要);

(二)建设项目立项批文;

(三)新建项目提供地质勘察报告;

(四)建设项目施工图及会审纪要;

(五)经项目建设单位初审的具有相应资质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项目工程预算书及编制说明、工程量计算书、钢筋计算表(含电子版-光盘刻录);

(六)经项目建设单位审核的招标文件;

(七)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图、送审预算、招标文件的书面审核意见;

(八)装饰装修、改造等项目如无立项批文和概算批复文件,应提供区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项目文件或纪要;

(九)缺项材料的询价文件和其它要求报送的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工程预算审核的主要依据是:经有权部门批准的立项、初步设计批文(或政府批文、纪要),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和机械台班定额等),人工预算单价、机械台班单价、材料市场(或信息)价,地质水文勘探资料及其他有关的计价规定。

第四十五条  工程预算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规模:设计是否按批准的标准执行,工程预算是否在批准的概算(或投资额)范围之内;

(二)计价规范:是否按规定执行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含钢筋)的计算、定额的套用与换算、费用、费率和税金的计取是否准确、合理;

(三)单价标准:人工预算单价、机械台班单价、材料单价、设备单价等是否合理;

(四)招标文件:经项目建设单位自审后的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造价计价条款及工程款支付条款等是否规范合理,符合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工程预算审核的程序和要求

(一)受理:收到报送审核的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出具项目审核受理单,对资料不完整项目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性告知退回,待项目建设单位补齐资料后重新报审;

(二)分配:根据受理审核项目的技术特点和具体情况,指定审核组或对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核;

(三)审核:审核组负责审核、实地调查、项目复核、征求项目建设单位意见确认等;审核过程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送审资料有欠缺的,应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补齐,项目建设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资料,逾期未按要求提供的则予以退件;

(四)出具审核报告:根据审核报告征求意见书及项目建设单位的反馈意见出具正式预算审核报告;

(五)资料归档:项目审核结束后,由审核负责人负责将送审资料、审核工作底稿、会议纪要、征求意见书、预算审核报告等书面文件按档案管理规定进行整理、分类、归档。

第四十七条  工程预算审核的特别规定

(一)应急和紧急项目工程预算审核。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工程和经区政府常务会或区委常委会研究确定的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工程,允许先招标确定审核后的预算下浮率,政府性投资项目审定表后补及预算后审,以加快项目实施进程;

(二)规范价格信息缺项材料选用定价规定(详见附件3)。项目建设单位应优先选择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已发布价格信息(非厂商报价)的材料。因项目建设确需使用价格信息缺项材料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开展缺项材料选用和定价的论证工作,组织缺项材料的询价,对缺项材料的技术性、必要性和经济性进行论证;项目建设单位召集行业专家等人员成立评选小组或自行组织缺项材料选用和定价的论证工作,论证结果应分行业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未对缺项材料选用和定价进行论证的,区财审中心不予受理预算审核;

(三)规范EPCPPP项目预算送审时间。EPCPPP项目预算必须在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60日内送审,每推迟10日扣减1%项目建设管理费或项目代建管理费,累计扣减上限为项目建设管理费或项目代建管理费总额的20%

第四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建设招投标,应在区财审中心出具建设工程预算审核报告后,且在工程预算审核报告的工程造价限额内进行,不得未经预算审核先行开工建设。如遇到特殊情况,发生未经预算审核先行开工建设的,须经区政府常务会审批,否则区财审中心不予受理审核,并由有关部门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项目建设单位为行政事业单位的,每发生一次未经预算审核先行开工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向区政府作书面检查并说明原因,且绩效办从项目建设单位绩效考评总分中扣减0.3分;项目建设单位未列入区对区直考核单位的,由绩效办从其主管部门(上级单位)绩效考评总分中扣减0.3分;若项目工程为代建的,同时由区财政局在代建集团公司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扣减其考核总分0.3分;

(二)项目建设单位为区属国有企业(含代建)的,每发生一次未经预算审核先行开工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向区政府作书面检查并说明原因,且由财政局在集团公司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各扣减其考核总分0.3分。

第十章 项目增加投资管理

第四十九条  加强政府性投资的标后监管,严格实行建设过程中增加投资审定制度。

政府性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不得突破中标合同价,不得随意增加建设内容、增加投资。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建设内容、增加投资,突破中标合同价的,必须提供施工单位、原设计单位、项目监理单位变更说明;如有必要,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还应召集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审查核实,还可召集专家进行论证,并按下列程序办理增加投资审批手续(详见附件5)。

(一)对于合同价400万元以下的项目:

1.增加投资额累计5万元(不含)的,由项目所属乡镇(街道)、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召开党委(党组)会议研究决定(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会议研究决定),由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2.增加投资额累计510万元(不含)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会议研究决定,报分管区领导审批;

3.增加投资额累计1020万元(不含)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会议研究决定,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报协管财政的副区长审批;

4.增加投资额累计2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会议研究决定,分管区领导和协管财政的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审批。

(二)对于合同价4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1.加投资额累计20万元(不含)以下或增加投资额累计为1%(不含)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会议研究决定,由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2.增加投资额累计2050万元(不含)或增加投资额累计为13%(不含)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会议研究决定,报分管区领导审批;

3.增加投资额累计50100万元(不含)或增加投资额累计为3-5%(不含)的,由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报协管财政的副区长审批;

4.增加投资额累计100500万元(不含)或增加投资额累计为510%(不含)的,由分管区领导和协管财政的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审批;

5.增加投资额累计500万元以上或增加投资额累计为10%以上的,应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一章 竣工验收及结算审核 

第五十条  项目工程完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五十一条 负责监督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竣工结算。

第五十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竣工结算

(一)除国家、省、市直接管理的项目外,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结算由区财审中心审核;

(二)建设工程结余资金的处理。区财政全额投资的工程建设结余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退回区财政,多元投资工程建设结余资金按出资比例或协议退回区财政;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时,应按规定预留投资总额3%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后再清算。为保证资金安全,避免施工单位虚报工程进度套取工程资金,项目建设单位拨付工程进度款控制在合同总价80%以内,出具质量监督报告且报送工程结算资料至区财审中心后工程款可付至85%以内,工程结算审核后工程款方可付至97%以内;

(四)项目建设单位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金额拨付工程进度款。除不可抗力和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调价事项外,单价不可调整,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第五十四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后,应及时办理各种资产移交手续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五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180日内向区财审中心报送工程结算审核资料,每个项目每推迟30日按核减1%的标准扣减项目建设管理费或项目代建管理费,累计扣减上限为项目建设管理费或项目代建管理费总额的12%,并按下列逾期未送审情形处理:

(一)项目建设单位为行政事业单位的,超过一年未报送工程结算审核资料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向区政府作书面检查并说明原因,且绩效办每年从项目建设单位绩效考评总分中每个项目扣0.2分,直至报送工程结算审核资料为止;项目建设单位未列入区对区直考核单位的,由绩效办每年从其上级主管部门绩效考评总分中每个项目扣减0.2分,直至报送工程结算审核资料为止;

(二)项目建设单位为区属国有企业(含代建)的,超过一年未报送工程结算审核资料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向区政府作书面检查并说明原因,且每年由财政局在集团公司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每个项目各扣减其考核总分0.2分,直至报送工程结算审核资料为止。

第五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配合结算审核工作,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与审核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核人员工作。

第五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送审的工程结算资料(均需另提供光盘刻录的电子版)包括但不限于:

(一)承诺书(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承诺报审资料真实完整,如有虚假遗漏,责任自负,并承担法律责任与后果);

(二)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过程基本情况、项目建设资金来源、项目建设变更增加投资的资金来源、工程款支付情况,项目变更增加内容及施工中碰到的其它问题相关说明);

(三)概算批复文件(或区政府批文、纪要、相关批复文件);

(四)招投标有关资料即:含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投标报价)、中标通知书等;

(五)经区财审中心出具的预算审核报告;

(六)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设计变更情况、工程竣工图(经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三方现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

(七)工程结算书(含编制说明、工程量计算书、钢筋计算表、电子文档等,经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三方现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

(八)影像资料:隐蔽工程和施工完成后无实物存在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除做检测及验收工作外,还应提供完整反映施工实际情况的影像资料,作为工程结算审核的依据;

(九)项目标后变更调整应提供区政府相关管理规定办理变更的手续资料;

(十)竣工验收一年内未送审的,需提供经分管区领导签字同意送审的书面报告;

(十一)其它要求报送的相关资料。

第五十八条  工程结算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是否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管理制度要求等;

(二)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算、超预算建设现象;

(三)项目资金是否全部到位,资金使用是否合理;

(四)完成工程量的计算、综合单价和费用的计取以及材料、设备计价是否准确、合理,价款结算是否准确;

(五)对招标控制价中有明显错误的单价作出正确套价调整。

第五十九条  工程结算审核的程序和要求

(一)受理:收到报送的结算审核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资料不完整项目,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性告知退回,待项目建设单位补齐资料后重新报审;

(二)分配:根据受理审核项目的技术特点和具体情况,指定审核组或对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核;

(三)审核:审核组负责结算审核、现场抽查查看、发疑问函、复核、征求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意见确认;审核过程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送审资料有欠缺的,应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补齐,项目建设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补齐资料,逾期未按要求提供的则予以退件,并按逾期未送审方式处理;

(四)出具审核报告:根据审核报告征求意见书及项目建设单位的反馈意见形成正式结算审核报告;

(五)资料归档:项目审核结束后,由审核负责人将送审结算资料、审核工作底稿、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确认书、结算审核报告等书面文件,按档案管理规定进行整理、分类、归档。 

第十二章 对外委托审核 

第六十条  对外委托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一项目工程的预结算编制、预算审核、结算审核不能为同一社会中介机构。

第六十一条  建安工程造价1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的工程预结算,由区财审中心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核,按随机抽取方式选取,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委托合同(或协议,下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审核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负担,列入工程成本。

区财审中心出现任务重、审核项目技术复杂、专业要求高等情况,在自身力量难以完成的情况下,可将审核业务按规定程序对外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或聘用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核。

区财审中心对社会中介机构的预结算审核结果进行不定期质量抽查,其中:建安工程造价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每年抽查率不低于10%

第六十二条  区财审中心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聘用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审核工作,可采取以下三种形式:

1.项目整体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审核;

2.根据工作需要和时效要求,项目部分内容委托审核或与社会中介机构合作开展审核工作;

3.聘用有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直接参与审核工作。

第六十三条  区财审中心根据业务需要适时通过公开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入选。经批准入选的社会中介机构,其备案资料,每年必须接受区财审中心的核查,人员变动应即时变更手续,确保人章相符,否则不能参与项目审核。

第六十四条  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科学、诚信、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完成审核任务,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方出具审核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执业质量负法律责任。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受托审核的任务再委托给其他中介机构。若委托的项目出现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无法独立完成审核时,可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委托方将该部分内容另行委托。

第六十五条  区财审中心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的业务进行抽查,抽查后所确定的误差率在2%以上的[误差率=误差/(社会中介机构审定价-误差);误差=抽查审定总价-中介机构审定总价-有争议项目造价],根据委托合同约定扣减相应委托审核费用,直至取消其参与委托审核的资格,具体按委托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六条  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有以下情形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受托社会中介机构违反合同自行转委托审核业务的,不认定其审核结果,不计取审核费用,并解除其合同;

(二)因过失造成审核结论严重失实,每年超过3次(不含)误差率在3%以上的社会中介机构,并解除其合同;

(三)与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收受贿赂并出具不实或内容虚假的审核报告,造成国家损失的社会中介机构,解除其合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第六十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项目主管部门做好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和批复工作;结合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将竣工决算相关工作纳入财政监督检查内容;对项目建设单位政府性投资项目财务行为进行监管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财政资金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

第六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对所属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并按规定及时出具竣工财务决算意见或完成审核批复工作。负责督促所属单位按照项目财务决算批复意见进行落实和整改。负责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落实项目建设责任到岗、责任到人,明确财务决算具体责任人,不因岗位变动影响其对项目财务决算负责。

第六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谁建设、谁负责”原则,对项目决算负主体责任,应当及时提供项目竣工决算审核批复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按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超过结算审核报告出具后一年。逾期未编报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项目建设单位为行政事业单位的,超过一年未编报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向区政府作书面检查并说明原因,且绩效办每年从项目建设单位绩效考评总分中每个项目扣减0.2分,直至编报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为止;项目建设单位未列入区对区直考核单位的,由绩效办每年从其上级主管部门绩效考评总分中每个项目扣减0.2分,直至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完成为止;

(二)项目建设单位为区属国有企业(含代建)的,超过一年未编报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向区政府作书面检查并说明原因,且每年由财政局在集团公司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每个项目各扣减其考核总分0.2分,直至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完成为止。

项目建设单位应规范核算项目建设各项成本费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决算说明书等。编报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盘点核实,按照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批复意见,及时办理项目资金清算、产权登记、有关资产入账或调整和档案资料归集整理等工作,确保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形成有效资产。

第十四章 监督和责任

第七十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必须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管理,严格按程序操作,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区纪委监委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项目未经批准、未经预算审核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擅自动工兴建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出较大变更的;

(三)项目未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擅自增加投资概预算的;

(四)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条件,不按期组织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的。

第七十二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拒报或无故拖延报送审核资料的,由区财政局责令其纠正、限期报送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停止该项目工程资金的拨付。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供虚假、不完整或有缺陷的项目送审资料,影响审核结果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未在工程招标和施工合同中体现工程预结算审核结果运用内容,由此引起的诉讼纠纷、增加工程款支出的,增支部分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自行承担,并由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项目建安工程造价超预算、超概算、超估算的,除因不可抗力、国家、省、市、区重大政策变化、市场价格波动、原设计方案经批准作重大修改外,对项目建设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一)项目建设单位为行政事业单位的,每发生一次项目超预算、超概算、超估算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向区政府作书面检查并说明原因,且绩效办从项目建设单位绩效考评总分中扣减,项目建设单位未列入区对区直考核单位的,由绩效办从其上级主管部门绩效考评总分中扣减:超预算5%以上的扣减0.2分,超预算10%以上的扣减0.4分;若项目工程为代建的,且由区财政局在代建集团公司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扣减其考核总分:超预算5%以上的扣减0.2分,超预算10%以上的扣减0.4分;

(二)项目建设单位为区属国有企业(含代建)的,每发生一次项目超预算、超概算、超估算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向区政府作书面检查并说明原因,且由区财政局在集团公司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各扣减其考核总分:超预算5%以上的扣减0.2分,超预算10%以上的扣减0.4分。

第七十七条  勘察、设计、监理等技术服务单位及其相关人员,重要设备、材料等供货单位,预算编制及施工单位失信违约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分别依法处罚;同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将以下处罚约定列入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并按合同约定追究勘察、设计、监理、预算编制及施工单位经济、法律责任。

(一)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结果与实际情况出现严重偏差,导致工程增量造价差异超过合同价10%的,处以勘察合同价乘以该工程增量造价差异占该工程合同总价比例的违约金;

(二)设计单位不按照设计程序、规范进行设计,合同范围内的工作不认真细致,出现设计漏项、缺项,导致工程增量造价差异超过合同价10%的,设计变更增加的设计费用由设计单位自行承担,并处以设计合同价乘以该工程增量造价差异占该工程合同总价比例的违约金;

(三)监理单位不正确履行工程计量审核确认责任,导致监理核定工程增量造价差异超过合同价10%的,处以监理合同价乘以该工程增量造价差异占该工程合同总价比例的违约金;

(四)预算编制单位不认真负责,出现预算编制错误,造成工程增量造价差异超过合同价10%的,处以按合同价乘以该工程增量造价差异占该工程合同总价比例的违约金;

(五)在项目实施期间,施工单位弄虚作假,造成工程增量事实(即已拨付该增量工程款)的,应视为违约失信行为,没收施工单位履约保证金,并追究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预结算审核人员与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审核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项目建设单位认为审核人员与审核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要求其回避。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建设项目预结算审核人员在建设项目预结算管理活动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纪委监委举报、投诉。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经区审计局全面审计并出具项目结(决)算审计结果报告的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不再送区财审中心审核。

第八十条  区财政局根据审核业务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遴选等方式引进审核人才,建立健全人才绩效考评、激励机制,加强财政评审队伍建设。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永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定县财政投资项目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永政综〔2012380号)《永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定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永政综〔2014231号)《永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定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核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永政综〔20156号)《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费取费标准的通知》(永政综〔2015288号)《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定区政府性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综〔201916号)《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定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永政综〔201917号)同时废止。我区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永定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审定表

2.XXXX项目简介(样式)

3.永定区政府性投资项目价格信息缺项材料选用定价规定

4.永定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缺项材料选用定价审批表

5.永定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增加投资审批表

      6.永定区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审核工作流程图

      7.永定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结算审核工作流程图


附件1

永定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审定表

 

项目

建设

基本

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业主

 

建设内容

 

建设地点

 

投资规模

万元;其中:建安工程          万元

资金来源

上级补助       万元(其中,中央       万元,省      万元,市      万元);区级财政配套       万元;自筹       万元。

分级

审核

意见

行业主管部门

意见

已现场核实  是□ 否□  具有实施必要性 是□ 否□   是否开工 是□  否□

 

主要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

意见

上级专项资金  是□ 否□          需财政配套   是□ 否□

 

主要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发改部门

意见

符合政府投资政策   是□ 否□          前期材料完备   是□ 否□

 

主要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分管区领导

意见

已召开专题会议研究 是□ 否□     具有实施必要性  是□ 否□

 

年  月  日   

协管财政的

副区长意见

 

                                                年  月  日

区长意见

 

                                                 年  月  日

区政府常务会
研究情况

 

年  月  日   

 

备注:

1.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发改部门出具的意见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2.需区级财政配套的项目,区财政局应出具意见;

3.上级补助资金需加附资金来源依据。

4.填表说明:

1)投资总额在10万元以下,且无需区级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由项目所属乡镇(街道)、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召开党委(党组)会议,对项目实施必要性进行研究,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情况下,由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单位(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把关审定,无需填写项目审定表;

2)投资总额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对项目实施必要性进行把关,并在《政府性投资项目审定表》区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栏中签署项目是否具有实施必要性的意见后,交由分管区领导审定;

3)投资总额在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或投资总额虽低于30万元,但需区级财政配套资金为1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对项目实施必要性进行把关,并在《政府性投资项目审定表》区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栏中签署项目是否具有实施必要性的意见后,交由分管区领导审核,协管财政的副区长审定;

4)投资总额在10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项目;或投资总额虽低于100万元,但需区级财政配套资金为10-50万元(不含)的项目,由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对项目实施必要性提出意见,交由区分管领导把关,并在《政府性投资项目审定表》区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栏和分管区领导意见栏中签署项目是否具有实施必要性的意见后,交由协管财政的副区长审核,区长审定;

5)投资总额在4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或投资总额虽低于400万元,但需区级财政配套资金为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对项目实施必要性提出意见,由分管区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召开项目专题会议讨论研究后,交由协管财政的副区长、区长审核,报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审定。


附件2  

XXXX项目简介(样式)

 

一、项目概况

对项目投资地点、规模,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简要描述

二、进展情况

项目目前的进展情况(需特别注明该项目尚未开工)

三、资金拼盘

 

四、求决事项

 

经办人:XXX   联系电话:(手机号码)

 

 

 

项目实施单位(盖章)

 

   

 


附件3

永定区政府性投资项目价格信息

缺项材料选用定价规定

 

为做好我区工程建设项目,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现制定价格信息缺项材料选用定价规定:

一、价格信息缺项材料选用原则

价格信息缺项材料(以下简称:缺项材料),是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未发布工程造价信息(非厂商报价)或不执行工程造价信息的建筑材料。项目建设单位应优先选择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已发布价格信息的材料。因项目建设确需使用缺项材料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开展缺项材料选用和定价论证工作。论证结果作为建设项目办理预算和结算的重要依据。

二、投资管理要求

项目选用缺项材料的,项目建设单位一般应在概算编制阶段论证确定并列入投资概算;未列入投资概算在预算编制阶段选用的,预算(控制价)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建安投资概算;工程施工招标后,原则上不得变更采用缺项材料,经批准采用缺项材料的,一般不得增加投资总额。未进行缺项材料选用和定价论证的,区财审中心不予受理项目预结算送审。

三、选用定价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开展缺项材料选用定价论证工作,收集整理价格资料,对缺项材料的技术性、必要性及经济性进行论证。

由项目建设单位成立评选小组(行业专家必须占三分之二以上),组织开展选用及定价工作:缺项材料询价和考察单位不少于3家,因特殊情况少于3家的,被询价和被考察单位及材料规格参数等有关信息应在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等公开载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评选小组应通过组织书面询价(对造价影响重大的要采用厂商报价)、现场询价或现场考察等方式,对缺项材料选用的技术性、必要性和经济性开展比选论证,形成评选小组意见。评选小组意见应在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等公开载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

(二)缺项材料还应报项目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应将《缺项选用定价审批表》(详见附件)、评选小组意见、询价资料等材料报项目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审查缺项材料使用的必要性、定价的合理性,提出明确审查意见。若有必要,主管部门可组织其他相关部门会商缺项材料选用定价事宜。

个别政府性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不明确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并出具意见。

四、其他

目建设需采用的设备应参照缺项材料选用及定价规定执行。


附件4

永定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缺项材料选用定价审批表

 

项目
基本
情况

立项批复项目名称

 

立项批复文号

 

 

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

主管部门

 

 

选用
定价
情况

序号

材料名称

项目建设单位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

 

主要规格参数、建议品牌

数量

单位

单价
(元)

金额
(元)

技术性、必要性、
经济性分析

数量

单位

单价
(元)

金额
(元)

备注

 

1

 

 

 

 

 

 

可另附页

 

 

 

 

 

 

2

 

 

 

 

 

 

可另附页

 

 

 

 

 

 

3

 

 

 

 

 

 

可另附页

 

 

 

 

 

 

……

 

 

 

 

 

 

可另附页

 

 

 

 

 

 

合计

 

 

 

 

 

 

 

 

 

 

 

 

 

签署意见


(内容可另附页)           

                  
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内容可另附页)            

          
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5

永定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增加投资审批表

项目建设单位:                 负责人: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规模

 

中标合同价

(万元)

 

合同工期

 

本次增加

投资增加额

(万元)

 

所有增

加累计

投资增加额

(万元)

 

占合同价比例

 

占合同价比例

 

项目建设单位

主管部门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项目建设行业

主管部门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分管项目

区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协管财政

副区长意见

年  月  日

区主要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代建单位:                               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1.增加投资原因必须附送:施工单位、原设计单位、项目监理单位签署的书面意见,同时提供变更预算情况说明和增投预算表。2.本变更审批表应在项目实施前填报,批准后方可实施。3.本表一式伍份,项目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财审中心各一份。

 

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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