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永政复〔2026〕65号)
时间:2026-10-14 11:37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龙岩市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王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龙岩市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处理答复,于2026年7月3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6年8月6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重作。 

  申请人称:2026年7月12日,我在拼多多平台“***护理卫生用品旗舰店”花费9.9元购买“***日用卫生巾”3盒。收货后发现包装盒正面背面均无“医护级”文字、无中卫安认证标识,不属于医护级产品。2026年7月15日,我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该商家利用“医护级”医疗概念夸大产品卫生等级,误导消费者,涉嫌虚假广告,提出全额退款、退一赔三、下架虚假宣传商品的诉求。2026年7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办结反馈,主要内容为:“1.商家提供了有效期内的《医护级产品认证证书》,宣传有据可依;2.2025年8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明确禁止使用‘医护级’等分级类名称进行认证宣传,给予企业一年过渡期(至2026年8月),过渡期内企业可使用‘医护级’表述;3.经调解,被投诉人拒绝赔偿,无法达成一致协议,依法终止调解;4.因2026年8月前仍属过渡期,对申请人提供的违法线索不予立案。”我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重作。

  被申请人答复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其目的在于维护市场管理秩序等公共利益,我局对被举报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属于行政监管双方的公法关系,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任何实质性的影响,申请人与我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等法律法规的申请条件,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6年7月12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护理卫生用品旗舰店”花费9.9元购买“***日用卫生巾”3盒。收货后认为包装盒正面背面均无“医护级”文字、无中卫安认证标识,不属于医护级产品,涉嫌虚假宣传。遂于2026年7月15日在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该商家,要求全额退款、退一赔三、下架虚假宣传商品等。

  被申请人于2026年7月15日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投诉单后开展调查核实,2026年7月24日反馈申请人决定受理。2026年7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办结反馈,内容为:“经核查,虽被投诉产品包装未标明‘医护级’,但被投诉人提供了产品在有效期内的《医护级产品认证证书》,宣传有据可依。2025年8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督管理司明确禁止使用‘医护级’等分级类名称进行认证宣传,并给企业一年的过渡期(至2026年8月),即在此过渡期间企业可以使用‘医护级’。对于您的诉求,经调解,被投诉人拒绝赔偿,明确表示无法达成一致协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依法终止调解。因在2026年8月前仍属过渡期,对于您提供的该项违法线索,因过渡时间仅余一个多月,执法人员已指导企业进行了整改。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双方遂产生行政争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王某某提交的证据:1.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身份信息材料各一份;2.全国12315平台投诉详情截图一份;3.购买涉案物品订单截图、实物图片各一份。

  被申请人龙岩市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证据:1.《行政复议答复书》一份;2.福建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举报单各一份;3.全国12315平台查询记录一份。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是否依法履行了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负责永定区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主体适格。

  本案中,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在法定时限内将处理结果向申请人作出了答复并详细说明了理由和依据,已履行了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其行政行为并无不当。

  须另外释明的是,申请人享有知晓举报处理结果的权利,且其实际已获知处理结果。申请人不服的原因,实质在于被申请人未对举报所称的违法事项作出行政处罚,是否作出行政处罚属于行政机关依法而决的职权,法律并无赋予举报人有责成行政机关对其举报事项作出行政处罚的权利。被申请人是否作出行政处罚与申请人并无利害关系。申请人因购物遭受权益损害,可以通过调解、和解、诉讼等正常途径维权,而非通过“行政处罚”得以维权。故申请人所称被申请人未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事项进而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