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永政复〔2026〕60号)
时间:2026-09-28 09:29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龙岩市永定区高陂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12345政务服务平台对其作出的办理反馈意见,于2026年7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本机关于2026年7月17日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经申请人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于2026年7月24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6年6月29日在12345政务服务平台作出的办理反馈意见。

  申请人称:案涉项目为永定区高陂镇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项目,施工单位为****工程有限公司。按照矿山修复法定设计要求,该裸露复绿边坡必须配套山体挡渣墙、上游截洪排水沟、多级沉砂池等拦挡排水设施。但施工单位仅在我家房屋周边加宽原有老旧排水、埋设1米水泥涵管,未修建山上全域坡面防护工程。2026年6月14日1时至15日7时,高陂镇累计降雨160.6毫米,其中4小时短时降雨达98.8毫米,矿山无防护松散沙土被雨水冲刷形成山体溜方,大量沙土冲入我家住宅,造成房屋墙体、屋内财物损毁。

  我向12345政务服务平台发起投诉举报,被申请人接处该项问题后于2026年6月29日向我作出反馈意见。其反馈意见存在多重违法情形:1.未调取项目施工档案,事实认定缺失关键证据。本人向被申请人反映灾害损失、施工违法问题后,被申请人仅组织村干部现场查看,未向永定区自然资源局调取该矿山修复项目施工方案、水保批复、施工图纸,未核实****工程有限公司是否按规范建设挡渣、截洪工程,仅凭施工方单方面陈述,直接认定溜方与施工无直接因果关系,缺乏项目档案、专业鉴定支撑,事实认定严重错误。2.调查程序违法,未开展专业灾害成因核查。针对人为矿山工程诱发的地质溜方,被申请人未联动自然资源、水利行业主管部门,未委托第三方地质水利专家出具成因鉴定,割裂“缺失防护工程”与“渣土入户”的直接因果关系,简单以“强降雨自然灾害”定性,调查流程不符合《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3.拒不履行监管、纠纷调处法定职责。在施工企业拒绝赔偿、双方分歧巨大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未对施工方缺失水土保持防护设施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也未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固定施工违法证据,仅简单调解一次便终止处置,属于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应当履职的法律依据如下: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因工程建设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赔偿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灾害成因调查认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矿山修复项目必须配套拦渣、截排水水土保持工程,未落实防护设施属于违法施工;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复议机关应当撤销原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矿山修复项目施工、审批档案属于政府应当公开的信息,申请人因自身财产受损维权需要,有权申请调查阅。

  综上,被申请人于2026年6月29日作出的反馈意见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履职不到位,刻意回避施工企业违法事实,严重侵害本人合法财产权益。现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区政府支持本人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6年6月27日,申请人向福建省12345政务服务平台反映施工单位****工程有限公司修建的废弃矿山复绿工程,因未修防水沟渠、挡渣墙,两次山洪冲毁其房屋,请求核查整改并赔偿损失。我单位接到平台的办理指示后开展核实,了解到的情况如下:申请人反映的区域为永定区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范围。根据项目设计,施工方****工程有限公司对该区域废弃矿山裸露区域进行复绿,对建筑物边上原有的排水系统予以加宽加大,同时埋设了直径1米的水泥涵管作为排水设施。2026年6月14日1时至15日7时,永定区高陂镇累计降雨达160.6毫米,其中4小时短时降雨达98.8毫米,致使高陂镇多处地方出现道路积水、山体溜方、河道受阻、房屋受损等险情。矿山松散沙土被雨水冲刷形成山体溜方,沙土冲入申请人房屋,造成房屋墙体、屋内财物损毁。2026年6月15日,我单位第一时间组织镇村干部到现场察看,并组织申请人、****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沟通协调。****工程公司认为沙土冲进申请人房屋系强降雨恶劣天气所致,与修复工程无直接因果关系。双方因意见分歧较大而未能达成赔偿协议。2026年7月21日,永定区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到该房屋开展实地踏勘。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以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修复工程与房屋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当由永定区自然资源局进行分析认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的简易房屋位于永定区高陂镇黄田村铅山组26号,屋后山坡即为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区域。2026年6月14日因突降暴雨致其房屋被山体流下的沙土冲刷,房屋及其他财产受到损害。申请人认为灾害之所以发生,是因为****工程有限公司在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的施工过程中,未按照既定的设计方案建设山体挡渣墙、上游截洪排水沟、多级沉砂池等拦挡排水设施。遂于2026年6月27日通过12345政务服务平台反映情况,请求政府部门责令****工程有限公司开展整改并予以损害赔偿。12345政务服务平台将该诉求件指派给被申请人办理。被申请人接件后组织双方对财产损害进行协调,因分歧较大而无法达成协议,遂于2026年6月29日在12345政务服务平台上向申请人作出反馈意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工程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未履行矿山修复工程的监督管理职责,致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申请人陈某某提交的证据:1.行政复议申请书、《补正行政复议申请说明》及申请人身份信息材料一份;2.福建省12345政务服务平台诉求详情及高陂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办理回复一份;3.2024年12月12日《调解协议书》一份;4.2026年6月14日降雨后房屋受损图片12张及视频、录音材料一份。

  龙岩市永定区高陂镇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1.《行政复议答复书》一份;2.福建省12345政务服务平台诉求详情及高陂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办理回复一份;3.2026年7月7日调解工作照片一张;4.2026年7月21日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工作照片一张;5.2026年8月6日调解工作照片一张。

  本机关认为:依据《福建省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相关规定,永定区自然资源局系我区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项目的法定主管部门,承担项目实施方案审批、施工全过程监管职责,有权核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批复的生态修复方案落实边坡拦挡、截洪排水防护工程;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工程建设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成因调查认定法定职责亦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使。

  被申请人接到12345政务服务平台转办的群众诉求件后,开展现场察看、组织涉事双方调解,并在平台作出办理反馈意见,属于对群众诉求的核实、解释与矛盾调处予以回应的工作行为。被申请人负有属地排查、组织民事纠纷调解的属地工作义务,但并不具备对矿山修复施工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委托第三方开展地质灾害成因专业鉴定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在12345政务服务平台作出的办理反馈,仅对核查情况及调处情况予以告知说明,并未对申请人创设、变更或者消灭权利义务,不属于行政行为,因此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本机关须另外释明的是,申请人的实质诉求是要求有权机关核查****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行为是否符合设计规范、开展灾害成因调查认定,该事项法定履职主体为永定区自然资源局。申请人可向永定区自然资源局提交正式书面履职申请,明确载明请求事项、事实理由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由该局依法核查处理并作出书面反馈。关于案涉财产损害的民事赔偿争议,申请人在协商无果之后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向相关责任主体主张民事赔偿。

  综上,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陈某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

                       2026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