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永政复〔2026〕9号)
申请人:吴某某。
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陈某珍、陈某慧,均为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龙岩市永定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
法定代表人:马智城,主任。
申请人吴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龙岩市永定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未向其给付因亲属吴某某病故的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等三费的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吴某某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