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龙岩市永定区湖山乡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6年6月1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永湖政依复〔2026〕2号),于2026年6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6年7月6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永湖政依复〔2026〕2号);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向申请人公开消纳地配套土地相关文件:经营者提交的消纳地说明或方案、消纳地具体范围、消纳地权属证明及流转协议、消纳地承载能力测算依据、乡政府对消纳地匹配情况的审查意见。
申请人称:我于2026年5月25日通过网络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永定***建设项目”粪污消纳配套土地相关文件共5项。被申请人于2026年6月17日作出永湖政依复〔2026〕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需以省级环评报告书为基础修订完善、定稿归档,现阶段暂未形成”为由,对全部5项申请内容予以拒绝公开。我认为:第一,消纳地匹配性审查是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时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在2026年2月已完成备案,却声称消纳地匹配性审查意见“暂未形成”,证明其备案时未履行审查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第二,消纳地审查与环评是两个独立程序,不能混为一谈。被申请人把消纳地匹配性审查的职责推给环评部门,属于推卸法定职责;第三,消纳地信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公开。
被申请人答复称:第一,依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0〕43号),设施农业用地采取备案制,由农业经营者持用地协议、建设方案向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办理备案。该文件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的用地范围、用地规模、用地要求、用地程序和服务监管等方面要求,但未将粪污消纳地匹配性审查列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法定审查事项。我单位在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履职过程中,严格对照法定流程开展工作,不存在将消纳地匹配性审查职责推给“环评”的情形;第二,根据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畜禽规模养殖管理要求,新建或改扩建养殖场应配套粪污消纳用地和粪污处理设施,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消纳地的配置需求与面积指标,以企业申报的粪污处理工艺为核心判定依据,对应的粪污治理可行性、消纳地块合理性核验需要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流程开展,二者是环评整体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现阶段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尚未完成编制与报批,我单位尚未取得相关环评报告成果,涉及消纳地配置的相关技术资料和审查意见尚在形成过程中,我单位在客观上无法向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第三,我单位在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流程中,暂未收到消纳地相关正式报批、定稿资料,亦未制作或获取可供公开的消纳地信息成果,在相关环评报告尚未完成、消纳地配置方案尚未最终确定的情况下,消纳地信息尚不具备确定的载体形式和内容,客观上暂不具备对外公开的条件。
经审理查明:2026年5月25日,申请人通过网络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永定***建设项目”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材料中涉及的粪污消纳配套土地相关文件,具体包括:1.经营者提交的粪污消纳配套土地说明或方案;2.消纳地的具体范围(含四至坐标、面积、地块位置);3.消纳地权属证明及土地流转协议;4.消纳地承载能力测算依据;5.被申请人对消纳地匹配情况的审查意见。
2026年6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永湖政依复〔2026〕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经查阅纸质档案、检索电子公文档案系统、核查业务科室留存资料等方式进行全面检索后,未查询到申请人所申请的相关信息,以“需以省级环评报告书为基础修订完善、定稿归档,现阶段省级环评报告书尚未编制完成并出具,本单位暂未形成正式生效的审查意见文件”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告知申请人“现阶段暂不具备公开条件”。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申请人李某某提交的证据: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份;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永湖政依复〔2026〕2号)一份;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龙永农依复〔2026〕第1号)一份;4.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网页截图;5.《项目规划总平面图》一份;6.《关于永定***建设项目情况说明》一份;7.申请人身份信息材料一份。
龙岩市永定区湖山乡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1.《行政复议答复书》一份;2.李某某网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截图;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永湖政依复〔2026〕2号)及电子邮件发送截图各一份;4.《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0〕43号)。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所申请信息暂未形成为由不予公开,是否合法适当。
一、关于消纳地匹配性审查是否属于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法定审查范围的问题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规定,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该通知规定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但并未将“粪污消纳配套土地”的匹配性审查列为乡镇政府备案的法定审查事项。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0〕43号)规定:“设施农业用地由农业经营者持用地协议、建设方案向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办理备案”。该通知同样未将“消纳地匹配性审查”列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法定审查事项。备案审查的核心内容包括备案材料是否齐全、项目选址是否符合规划、用地规模是否符合规定等。“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用地可作为辅助设施用地备案,但这是指养殖场内或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设施本身,而非养殖场外用于消纳粪污的配套土地。
消纳地匹配性审查,即审查养殖场产生的粪污是否有足够面积的配套土地进行消纳,属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将畜禽粪便、污水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这一要求的落实主要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程序来实现,而非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程序。
因此,被申请人主张“未将粪污消纳地匹配性审查列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法定审查事项”,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申请人的第一项主张不能成立。
二、关于消纳地审查与环评关系的问题
新建或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应配套粪污处理设施,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项目采用粪污还田资源化利用模式的,应当配套匹配的粪污消纳用地。粪污治理可行性、消纳地块合理性的核验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流程,属于环评审查的有机组成部分。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与环境影响评价分属不同行政管理程序,备案机关与环评审批机关不同,法律依据和审查标准亦不相同。被申请人作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机关,其法定职责范围内不包括对消纳地匹配性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开其“对消纳地匹配情况的审查意见”,而该项审查意见依法不属于被申请人在备案程序中应当制作或获取的信息。被申请人以环评尚未完成为由,说明消纳地相关材料尚未形成,是对客观事实的如实陈述,不存在推诿或回避的情形。申请人的第二项主张不能成立。
三、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充分检索义务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项规定,被告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就其已尽合理检索义务等事实举证或者作出合理说明。
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明确称“已通过查阅纸质档案、检索电子公文档案系统、核查业务科室留存资料等”进行了全面检索。被申请人在备案程序中未制作或获取消纳地相关材料,涉案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尚未完成编制与报批,消纳地相关技术资料和审查意见客观上尚在形成过程中。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经检索未发现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信息暂不具备公开条件,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被申请人在答复中将“信息不存在”表述为“暂不具备公开条件”,虽措辞不够精确,但其实质是告知申请人经检索未查询到所申请的信息,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精神,未对申请人的知情权造成实质性侵害。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永湖政依复〔2026〕2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龙岩市永定区湖山乡人民政府于2026年6月1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永湖政依复〔2026〕2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
2026年8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