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某某。
被申请人:龙岩市永定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6年7月27日作出的龙永城罚决〔2026〕0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6年8月1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查处其他共同违法行为人,并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执行处罚到位。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理由如下:
申请人既非龙永城罚决〔2026〕0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案涉当事人,也非第三人,该处罚决定并未对其创设权利义务,因此该处罚决定与其不具有利害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需要另外释明的是,行政复议是一种权益救济制度,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所侵犯,这种情况下才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寻求权益保护。本案中,申请人的诉求明显不符合上述特征,其本质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公平公正、是否执行到位的一种社会监督。永定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永自然信答复〔2026〕42号《关于合溪乡吴某某、童某某违规私建骨灰堂的调查情况反馈》指引申请人可以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属于指引错误,本机关在此予以指正。
申请人可以另行向被申请人如实反映诉求,并要求被申请人对其反映事项作出书面答复意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