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永政复〔2026〕53号)
时间:2026-08-17 16:35

  申请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龙岩市永定区水利局。

  第三人:某某有限公司。

  申请人黄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龙岩市永定区水利局未履行城乡供水、取水监管职责的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黄某某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

               202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