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永政复〔2026〕66号)
时间:2026-08-17 16:32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龙岩市永定区交通运输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6日作出的《关于交回原农行湖坑分理处土地房产的通知》,于2026年8月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为核实情况,本机关于当日向被申请人调阅(2026)闽0803民初*号民事诉讼材料。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一、 被申请人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第一条之规定,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核心内容为被申请人将向农业银行临时借用的土地房产无偿交由申请人用于经营,该协议并未设定行政法上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亦未赋予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等行政优益权。因此,该《协议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基于财产使用而建立的民事合同,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行政协议。

  被申请人依据《协议书》所列的附条件收回土地房产条款而向申请人作出《关于交回原农行湖坑分理处土地房产的通知》,属于民事履约方面的催告行为。该行为未行使行政职权,未对申请人设定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因此不属于行政行为。

  二、申请人的诉求已纳入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被申请人已就协议履行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主张解除协议、归还房屋、拆除搭建、支付房租,人民法院已经开庭审理。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针对本案争议事实提起了反诉,主张撤销《协议书》并要求赔偿相关损失。申请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就同一争议事项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实质上构成重复救济。若同步启动行政复议,将造成民事审判、行政复议两套程序并行审查,出现裁判冲突,违背司法最终解决的法治基本原则。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

                                             202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