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永定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时间:2026-08-06 17:35
 龙岩市永定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序   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项目)

检查方式

检查时间安排

承办股室

备注

1

对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的监督检查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公布,2019年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第三条(五)负责龙岩市永定区城市规划区市政主次干道政府性投资的道路、桥梁、路灯、雨水管道、人行道、人行天桥、下穿通道、隧道、人行地道、夜景设施等的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对单位和个人占用、挖掘市政道路的审批;负责依附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上井盖等附属设施管线单位权属单位和相关单位的监管工作。

   2.《中共永定区委办公室 永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岩市永定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的通知》永委办发〔2024〕22号。

福龙马环境服务(龙岩永定)有限公司

城市大管家项目承包合同内非工程性市政设施维护管理情况

现场检查

12月  底前

局市政维护与公用事业管理股

 

 

2

对城市照明设施的监督管理

     1.《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公布)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国的城市照明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一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城市照明设施的监管,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三条(五)负责龙岩市永定区城市规划区市政主次干道政府性投资的道路、桥梁、路灯、雨水管道、人行道、人行天桥、下穿通道、隧道、人行地道、夜景设施等的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对单位和个人占用、挖掘市政道路的审批;负责依附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上井盖等附属设施管线单位权属单位和相关单位的监管工作。

   2.《中共永定区委办公室 永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岩市永定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的通知》永委办发〔2024〕22号。

福龙马环境服务(龙岩永定)有限公司

城市大管家项目承包合同内非工程性路灯维护管理情况

现场检查

12月  底前

局市政维护与公用事业管理股

 

3

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公布,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第五条第三款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第三十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3.《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19年福建省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生活垃圾管理责任目标和任务要求,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现场派驻监督员。

    4.《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2009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七) 负责龙岩市永定区建成区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实施城市容貌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城市建成区主次干道的保洁工作;负责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管;负责城市建成区环卫基础设施项目改造提升及维护管养工作;负责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建筑垃圾处置服务费、餐厨垃圾处理费等费用的征收。

  5.《中共永定区委办公室 永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岩市永定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的通知》永委办发〔2024〕22号。

福龙马环境服务(龙岩永定)有限公司

基础台账、收运工作、分类投放、分类处理情况

现场检查

12月底前

环境卫生服务所

 

4

对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公布)

    第三条第三款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十) 负责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垃圾清运、处置企业的资质审批;负责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的审批管理工作;负责推进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消纳场规划建设工作。

   2.《中共永定区委办公室 永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岩市永定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的通知》永委办发〔2024〕22号。

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单位

资质合规性、处置规范、台账等管理情况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12月底前

执法一大队

 

5

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处置企业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公布,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第五条第三款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2.《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19年福建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城乡生活垃圾分为四类:

  (二)易腐垃圾,指餐饮垃圾、厨余垃圾等易腐性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废弃的食材、剩菜剩饭、蔬菜瓜果、肉类、水产品等。    

    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3〕45号)

    第五条第二款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可以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监管体系,防止餐厨垃圾及其加工物进入食品生产、流通环节及餐饮消费市场。

    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监督管理制度,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4.《中共永定区委办公室 永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岩市永定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的通知》永委办发〔2024〕22号。

城区范围餐厨垃圾产生单位

餐厨垃圾收集存储设施是否完备整洁,餐厨垃圾是否定点投放、集中收运,餐厨垃圾收运台账是否完善等情况

 

现场检查

12月底前

环境卫生服务所

 

6

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监督检查

       1.《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七条第四款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十四条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2.《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1994年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福建省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

   第五条第二款 市、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3.《龙岩市城市绿化条例》(2019年龙岩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工作。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日常巡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条(六) 负责龙岩市永定区城市规划区城市园林绿化改造提升及管养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砍伐、移植树木、占用绿地的审批;负责园林绿化科研工作;负责协同自然资源部门编制、管理、实施园林绿化专项规划;参与园林绿化项目设计方案编制审查、项目监管、竣工验收;负责城市园林内野生动植物监督管理工作。

  4.《中共永定区委办公室 永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岩市永定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的通知》永委办发〔2024〕22号。

福龙马环境服务(龙岩永定)有限公司

城市大管家项目承包合同内城区非工程性园林绿化养护情况

现场检查

12月底前

园林服务所

 

7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1.《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根据2023年7月26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物业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城市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消防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3.《中共永定区委办公室 永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岩市永定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的通知》永委办发〔202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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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一公开

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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