坎市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坎市镇房地一体
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试行)》的通知
各村(居)、镇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要求,持续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及规范我镇范围内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以及房屋确权登记工作,保护村民合法财产权益,切实办好办实民生实事。经镇党委研究,现将《坎市镇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永定区坎市镇人民政府
2025年3月31日
坎市镇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试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为贯彻落实好乡村振兴战略精神及《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永定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永政办规〔2022〕1号)文件精神,推进及规范我镇范围内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现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成立坎市镇房地合一认定工作小组,具体人员如下:
组 长:郑 坪 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邱绍尧 副镇长
郑万春 副镇长
张忠其 党群服务中心主任
温贵喜 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成 员:卢仲富 坎市自然资源所所长
卢胜芬 坎市林业站站长
沈小东 社会治理综合办公室综合执法大队
张红春 经济发展办公室农业农村岗
由坎市镇房地合一认定工作小组组织落实,以未确权登记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为工作重点,充分利用已有的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成果,尽快完成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发证率达到90%以上,并建立健全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的长效机制。
认定工作小组主要对是否符合建房资格、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是否符合规划、是否占用三区三线、是否影响水利、公路等设施、是否处罚到位、面积是否符合要求等方面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形成最终意见后,由党群服务中心主任在审批表上签字。
二、登记的四个时间节点
(一)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占用农村宅基地建房的。
(二)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
前,占用农村宅基地建房的。
(三)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至 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施行前,未经批准占用农村宅基地建房的。
(四)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施行后的。
三、登记原则
(一)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占用农村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用地面积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建房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按该农村宅基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由不动产中心确权;
(二)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前,占用农村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建房证明、具有法律责任的具结书,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按该农村宅基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由不动产中心给予确权;
(三)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至 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施行前,未经批准占用农村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的,经村(居)民委员会公告30天无异议后,由镇人民政府房地合一认定小组认定审查,便民服务中心主任在乡镇审批栏上签字认定;
(四)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批准占用农村宅基地建房,符合建房资格的,1999年1月1日后占用农村宅基地建房的,应符合“一户一宅”要求;2000年1月1日后占用农村宅基地建房的,农村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按照房屋总层数不超过3层(不含楼梯间)的原则确权,由村(居)民委员同意提交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房地合一认定小组认定审查,村民提交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建房承诺书,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按规定报镇房地合一认定小组认定审查,由便民服务中心主任在乡镇审批栏上签字认定并缴纳土地补偿费用,标准为35元/㎡,未处罚的按《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规定由镇综合执法大队进行处罚,处罚标准按《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个人违建部分按建筑面积处罚50-100元/m2罚款,2018年2月1日后违法占用宅基地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按《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办理。宅基地及住房超占超建部分确实无法拆除的,经认定小组同意可暂时保留,并移交超占超建部分给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提供给原使用权人继续使用,并签订有偿使用合同缴纳超占超建使用费。超建部分不予确权登记,在宗地图和房屋楼层平面图中标明位置和面积,并在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附记栏中注明。
附 件:坎市镇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联审联办单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附 件
坎市镇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联审联办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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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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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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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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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年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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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 坐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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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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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 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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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 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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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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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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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申请人对填写的上述内容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申请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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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 小组 意见 |
经查,申请人 系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申请登记的宅基地及房屋系申请人唯一住宅,所占用土地系本组集体土地,房屋及土地权属状况、界址界线、面积测量均无争议,无第三人对该不动产权属、界址及面积提出异议,同意报村委会审核。
村民小组长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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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民委员会审核意见 |
经查,该房屋系本村(居)村(居)民 于 年建成,至今未扩(改)建,现由 居住及使用,现状为 结构 层,占地面积 平方米(符合规划部分),建筑面积 平方米;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经我村(居)委会研究同意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公告30天无异议,面积准确,四至清楚,无纠纷,建议给予确权登记。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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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门 审定 意见 |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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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所 审定 意见 |
经审核,该户用地符合村庄规划,二调地类为 ,三调地类为 ,同意使用宅基地 m2修建住宅,房屋 层,建筑面积 m2。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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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门审定意见 |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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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执法大队审定意见 |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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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村领导审定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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