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2917-2500-2026-00004
- 备注/文号:金政[2026]18号
- 发布机构:金砂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7-22
- 有 效 性:
金砂镇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金砂镇农村公共环境管理服务治理水平,加快全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步伐,落实“谁产生、谁付费、谁受益、谁承担”原则,保障环卫清扫、收集、转运、处置常态化运转,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参照《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永定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永政规〔2024〕3号),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镇集镇建成区、全部行政村(自然村)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经营主体、常住居民、外来暂住人口,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权责划分
1.镇人民政府:统筹领导全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推动全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出台收费指导意见、监督村级收支、督导保洁运维,对村委会作指导监督,督促提升村级生活垃圾处理自治管理,有效提升村容环境和服务水平。
2.村委会:作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实施主体,通过村级自治方式,实行明确的收费标准、收缴方式、减免清单;负责上门收缴、台账登记、票据开具、村务公示、保洁队伍日常管理。
3.镇村管站、经管站:按照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村级“三资”管理有关法规,负责做好各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票据管理、资金监管、村级收支审计等方面工作。
第三条 收费对象及指导收费区间
1.收费对象:各村户籍人口;长期居住本村的流动人口;集镇、村内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
2.收费标准:依据省住建厅等6部门《闽建村〔2022〕5号》文件规定:农村农户生活垃圾保洁/处理费全省指导区间:60~120元/户・年,本镇指导价:
(1)辖区常住居民按照60元/年・户、非常住居民按照30元/年・户;学校、卫生院、信用社、公司、工厂50元/月;餐饮店30元/月;其他商户(店铺):20元/月;住宿业参照餐饮业标准。
(2)红白喜事、(自然村)民俗活动按50元/场;建筑垃圾、大件垃圾按150元/车。
(3)类型叠加(如:餐饮+住宿、住户+店面经营等情况),同一主体按就高不就低形式收费,不同主体按实际类别分别收费。
(4)圩天、集市每个登记摊位按3元/圩(次)收费。
(5)有其他特殊情形的按实际情况收费。
第四条 减免优惠政策
1.减免对象:在册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脱贫户、孤儿、重度残疾人员、孤寡独居老人、重点优抚户等特殊对象;
2.减免流程:由村民书面申请,村“两委”核实、村民代表大会确认、村务公开栏公示无异议后执行;每年动态更新减免名单。
第五条 收费流程与民主程序
1.村级收费民主议事程序
(1)对于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有关事项的调整,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研究表决,应由参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到场参会,并需到场参会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2)表决结果、收费标准、减免名单上墙公示5个工作日;
(3)各行政村应将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交纳纳入村规民约常态长效执行,正面引导村民自觉缴交,村规民约报镇村管站、经管站备案。
2.收费方式
按照属地(行政区域)原则收缴,住户一年收一次,经营户的每半年收一次。
(1)集中收缴:每年7-8月为住户、经营户集中缴费期,次年1-2月为经营户缴费期,村干部、村民小组长分片上门,通过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等移动支付扫码村财账户二维码方式收取,或通过现金支付、统一存入村财账户方式收取;
(2)不得与农村医社保、各类补贴捆绑捐款;不得以停水、停电、锁门、扣押财物等方式强制收费;
(3)各包村领导、包村工作队负责督促、监督各村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工作。
3.票据及台账管理
(1)统一使用镇经管站申领的村级专用收费票据,加盖村委会公章,一户一票;
(2)建立收费台账,载明缴费人、户数、金额、缴费时间、减免情况,存档备查;
(3)票据定期到镇经管站核销,做到票、款、账三者一致。
第六条 资金专户管理与使用范围
1.资金管理
(1)各村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存入各村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2)镇经管站每半年开展一次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核查审计。
2.资金专用
所收取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于支付各村清扫、收集、清运、环卫工人工资,以及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环卫配套设施设备的运维、人居环境整治等相关费用,委托镇人民政府发包聘请第三方保洁服务经营主体的,经村委会、镇人民政府、第三方保洁服务经营主体协商,以固定方式途径按时支付给第三方保洁服务经营主体。
第七条 村级考核
镇政府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率、资金规范使用、保洁运维效果、村务公示公开等方面情况纳入镇对村年终绩效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与评优评先等挂钩。
第八条 违规追责
1.未按要求规范议事擅自改变收费范围、超标准收费的;
2.不开具票据,截留、私分、挪用生活垃圾处理费;
3.不按期公示收支、弄虚作假,伪造篡改台账;
4.捆绑医社保、惠农补贴、采取停水停电等违法违规催缴;
5.擅自取消减免政策、优亲厚友。
出现以上行为:由镇政府责令限期整改,追回违规资金;情节严重的约谈村主干和直接经办人,全镇通报;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委监委、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动态调整
如遇保洁成本上涨或其他情况变化,各村可根据镇人民政府及以上收费指导意见,通过村级民主议事调整本村收费标准,调整方案报镇政府备案。
第十条 解释权
本实施办法由金砂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试行。
龙岩市永定区金砂镇人民政府
2026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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