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定区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永政办规〔202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与水平,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永定区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定区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巩固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0〕2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单村供水工程建设与管护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4〕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相关合法审批的农村供水工程,设计供水规模大于或等于10m3/d或设计供水人口大于或等于100人的集中式供水工程。

  第三条  区水利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技术指导,对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经营、维护和服务体系进行监督管理。区卫健局负责农村供水水质卫生监督监测、卫生许可及健康风险评估。永定生态环境局负责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区发改、财政、公安、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督、农业农村、林业、电力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属地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的责任主体,对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供水安全负总责。

  第四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符合规划要求,统筹兼顾。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章  供水管理

    农村供水工程以乡镇为单元开展管理,根据实事求是、自愿原则,由区水利局委托城乡供水一体化实施主体作为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服务方,列入委托管理的农村供水工程,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与管理服务主体签订委托管理合同,由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方按合同约定范围负责管理;未列入委托管理的农村供水工程,由所在乡镇、村、工程产权主体负责管理。

  第六条  农村供水工程经营和使用权仍由工程产权主体所有,产权主体安排管水员负责日常管护和安全管理等工作;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服务方负责水源、水厂、水质、配水主管网到村口段范围内的日常巡查、维修养护,以及水质检测、水质达标、水量满足、服务保障、厂区环境等。

    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服务方应建立区级统管队伍,建立统管机制,明确统管责任。按照“建点到片、运维到村”的管护模式,分片区设立乡镇抢修队伍。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职责: 

  (一)与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服务方签订管理服务合同,移交与管理供水工程有关的设施设备和资料;

  (二)督促指导受委托的专业公司开展工作,做好管理服务季度考核工作;

  (三)督促农村供水工程产权主体配备管水员负责日常管理,落实日常管理责任; 

  (四)指导监督农村供水工程的水费收取及使用情况; 

  (五)指导农村供水工程产权主体建立日常运行管理台账,按时组织管理人员参加培训; 

  (六)根据实际需要做好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农村供水工程产权主体运行管理职责: 

  (一)组织实施农村供水工程运营管理,落实日常管理人员,负责水费的收取及使用; 

  (二)负责农村供水工程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处置或上报; 

  (三)根据实际需要做好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服务方运行管理职责: 

  (一)建立专业管理队伍开展专业管理,负责对各个农村供水工程配备的管水员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

  (二)制定规范的管理制度、管理方案和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做好运行管理与安全生产并保证正常供水。定期对农村供水工程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进行检测,供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定期对农村供水设备进行巡检、专业操作、管理维护、应急维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并做好巡检记录。做好净化和消毒设备所需絮凝剂、消毒剂等耗材采购、运输和投放等。

  (四)设立故障服务电话,接到故障电话应及时到达现场处理,原则上恢复通水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五)做好维修管理内容登记造册、水质检测合格情况分析整理等内业资料整存档工作。

  (六)根据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实际需要做好专业化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服务方应每半年向区水利局、乡镇政府提交一次管理管护报告,说明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建议意见。区水利局应及时组织、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十二条  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服务方在管理运维过程中,发现因原水水质、道路交通、电力供应等问题影响供水安全保障,需当地解决的,应及时告知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应第一时间组织应急处置,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服务方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产权主体应建立健康档案,水厂运维人员须持卫健部门颁发的健康合格证方可上岗,并每年按规定进行体检。 

  第十四条  未签订管理服务合同的农村供水工程,由所在乡镇负总责,并参照区级管理服务要求,确保所在区域饮水的安全保障。

   用水管理

  第十五条  用户应当节约用水,并遵循下列规定:

  (一)按时缴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第十六条  用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水费。逾期未缴纳,经供水单位通知后仍不缴纳的,自逾期之日起对欠缴金额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拖欠六十日不缴纳水费的,供水单位有权采取限制用水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供水单位依据前款规定采取限制用水措施或者停止供水的,应当事先通知用户。用户足额补交水费后,供水单位应当在接到告知之起十二小时内恢复供水。

  第十七条  水费由农村供水工程产权主体按计量器具数据按实计收。村集体管理的单村饮水安全工程应纳入村务公开目录管理,供水单位定期公示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管理情况,特别是工程大修费、折旧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要在明显位置公布水价核定依据及监督电话,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章  水源、供水设施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供水工程产权主体应加强饮用水水源的管理和保护,建立健全水源巡查制度,及时制止和上报威胁供水安全的行为,防止在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内发生污染流域水质的行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主动引导村民保护饮用水水源的责任和义务,着力提高村民保护饮用水源的认知水平。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装、迁移、毁损、掩埋、占压农村公共供水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开关公共供水闸门。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施工中造成农村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水单位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水量损失根据实际发生时间和管径额定流量计算;因故意隐瞒不报造成延误抢修的,按照水量损失的三倍计算。

  第二十条  水源保护范围内不得有渗水的厕所、化粪池、垃圾堆、畜圈、渗水坑等,禁止堆积有毒有害物质和化学物质。

  第二十一条  由农村供水工程产权主体提出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由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永定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农村供水工程产权主体应当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供水主管线应设立明显的提示标志。各乡镇政府、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村内供水工程设施的维护。在供水设施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影响供水设施运行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由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服务方和未签订管理服务合同的供水单位负责供水设施维护,沉淀池每年人工清洗至少1次~2次;滤池滤料应及时补充与更换;每季度至少测量1次砂层厚度,当砂层厚度下降10%时,必须补砂;一体化净水装置至少每1年~2年检修1次,至少每3年~5年大修理1次;清水池(高位水池)应每半年至少排空清洗消毒1次;做好维护记录,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侵占、毁坏农村供水工程设施,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综合执法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水利局负责解释,自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