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制定背景:根据省委巡视反馈关于农村饮水水质提升整改问题和中纪委关于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不到位问题整治工作要求,我区存在部分农村供水工程存在管理责任不明晰,运维管护不到位,水质监测薄弱、管网维护不及时等问题,亟需通过制度规范加以解决,落实“三个责任”,建立长效管护机制,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
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巩固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0〕2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单村供水工程建设与管护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4〕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办法》旨在规范本行政区域内供水管理、用水管理、水源及供水设施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与水平。
三、工作进展
2025年6月19日,副区长赖大彬在区政府四楼会议室组织区政府办、乡镇及相关单位召开专题会,原则同意《永定区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按会议要求我局已进行网上意见征集,征求相关单位及乡镇意见9条,已修改完善意见9条,并经区市场监督局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区司法局关于规范性发文审查及修改。2025年9月12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四、范围期限
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相关合法审批的农村供水工程,设计供水规模大于或等于10m3/d或设计供水人口大于或等于100人的集中式供水工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五、主要内容
内容分为总则、供水管理、用水管理、水源及供水设施管理、附则等五个部分,共24条。其中明确了办法适用范围,相关单位、乡镇、农村供水工程产权主体、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服务方等管理职责及范围,含未签订管理服务合同的农村供水工程参照办法进行管理;明确节约用水应遵循规定,水费缴纳规定,应急处置规定,接受社会监督等;明确饮用水水源的管理和保护职责,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划定方案办理程序,侵占、毁坏农村供水工程设施处理及赔偿责任。
六、注意事项
一是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相关合法审批的农村供水工程,设计供水规模大于或等于10m3/d或设计供水人口大于或等于100人的集中式供水工程。二是未列入委托管理的农村供水工程,由所在乡镇负总责,乡镇、村、工程产权主体参照区级管理服务要求落实管理。三是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方按合同约定范围负责管理。
七、关键词诠释
《办法》第十六条 供水单位旨指农村供水工程产权主体或受农村供水工程产权主体委托的供水单位。
八、联系人及联系固定电话
联系人:郑珅璐,0597—5832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