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永政规〔2025〕4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充分发挥法治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确保法律规定落地见效,消除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性障碍,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上级要求,区司法局对我区涉及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评估清理,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任务已完成、主要内容已明显过时的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本次清理结果已于9月12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凡列入废止和宣布失效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均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附件: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

  范性文件目录(4件)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决定

  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件)

  序号

  规范性文件标题

  文号

  1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定区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

  永政办

  〔2020〕1号

  2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调整区级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

  永政综

  〔2017〕203号

  3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精准监管提升效能的通知》

  永政综

  〔2020〕143号

  4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定区支持煤炭企业转型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

  永政办

  〔2019〕34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