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龙岩市永定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永定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第一至二条)……………………………………3
第二章 严明项目纪律(第三至六条)…………………………4
第三章 项目前期管理(第七至十一条)………………………5
第四章 概算调整管理(第十二至十四条)……………………8
第五章 项目代建制管理(第十五至十九条)…………………9
第六章 项目审核管理(第二十至二十一条)…………………13
第七章 项目预算审核(第二十二至二十八条)………………14
第八章 项目增加投资管理(第二十九条)……………………17
第九章 竣工验收及结算审核(第三十至三十九条)…………18
第十章 对外委托审核(第四十至四十六条)…………………23
第十一章 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第四十七至四十九条)………25
第十二章 监督和责任(第五十至五十六条)…………………27
第十三章 附则(第五十七至六十一条)………………………29
附件1:永定区本级财政预算专项资金拨款审批表……………31
附件2:永定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审定表…………………………32
附件3:XXXX项目简介(样式)…………………………………34
附件4:永定区政府性投资项目价格信息缺项材料选用定价规定35
附件5:永定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缺项材料选用定价审批表……37
附件6:永定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增加投资审批表………………38
附件7:永定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预算、竣工结(决)算审核付费标准…………………………………………………………39
附件8:永定区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审核工作流程图…………41
附件9:永定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结算审核工作流程图…………42
龙岩市永定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优化投资结构,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建设项目造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办建〔2002〕619号)及省、市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镇(街道)(含村、居)、区直各单位(含下属单位)、区属国有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政府性投资占总投资超过50%的政府和社会共同兴建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政府债券资金、政府接受捐赠资金以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
第二章 严明项目纪律
第三条 落实项目建设责任制。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对职责范围内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工作负主体责任。
第四条 杜绝违规举债超财力建设。坚持政府性投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原则,严格落实建设资金拼盘工作,项目建设应以争取的上级补助资金为主,坚决杜绝超越财力安排建设项目,严禁违法违规举债筹措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坚持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把违规举债超财力建设作为巡察、审计等各项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规范项目建设管理。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对设计、勘察、监理、招标代理等第三方服务单位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各项目建设单位按公平、公开、选优、配强原则,依法选取设计、勘察、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严禁人情选取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违规拆分项目和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严格按照资金下达文件或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建设工期等组织开展项目建设;按规定开展竣工验收,确保项目档案齐全、完整、可追溯。
第六条 加强项目预结算审核。为切实防范财政风险、进一步提升财政资金效益,凡是3万元以上的政府性投资项目,都应按规定对预结算进行审核。
第三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七条 加强项目立项管理。政府性投资项目(总投资10万元以上项目)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要求进行立项。对乡镇(街道)(含村、居)作为建设单位的项目须提供乡镇(街道)党(工)委会议纪要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对区直各单位(含下属单位)、区属国有企业作为建设单位的项目,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须提供区直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会议纪要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须提供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作为项目立项依据。
第八条 加强项目统筹储备
(一)各乡镇(街道)、区直各单位(含下属单位)、区属国有企业须于每年8月至10月前编制下一年度项目储备计划,储备项目应当明确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内容与规模、总投资、建设地点、资金拼盘、资金争取方向、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等事项,并提交区发改局汇总。在计划执行年度内,因国家、省临时要求申报或因政策调整需紧急申报的,项目申报主体按程序报经区领导审定后,可滚动纳入年度储备计划。
(二)由区发改局牵头,组织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林业、住建等相关部门,就项目选址范围、政策投向、资金拼盘等事项进行统筹和指导,对各单位提交的储备项目进行综合评估,评估通过后上报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除上级明确要求外,储备项目原则上由国有企业作为项目建设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可作为申报主体。
(三)年度储备计划是安排区级财政前期经费和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申报的前置条件。其中:对纳入年度储备计划的项目,区级财政资金保障至可研批复阶段;对纳入区重点储备的项目,区级财政资金保障至初步设计批复阶段;特殊情况按区政府研究保障。
第九条 加强项目前期论证。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前应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就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用林用地、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进行充分论证,形成书面可行性研究报告,在落实完善资金拼盘、项目用地与选址意见、社稳评估的基础上才能申报立项,其中重大建设项目还须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评审。不涉及用林用地审批且已纳入省级农村公路数据库的农村公路项目及国省道大中修工程项目(含路面改造项目)可视同已立项。
第十条 严格项目行业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单位应按规定程序开展设计招标,科学编制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出立项批复的建设规模及内容。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按项目所属行业报相应部门审批。其中,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等分别由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等部门审批;市政类、房建类及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由发改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规范项目审定程序。为避免低效投资和重复投资,严格项目审定标准。
(一)需区级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按以下权限审定:
1.需区级财政配套资金100万(不含)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填写永定区本级财政预算专项资金拨款审批表(附件1),经区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协管财政的副区长审核,区长审定;
2.需区级财政配套资金100万(含)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填写永定区本级财政预算专项资金拨款审批表(附件1),经区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协管财政的副区长、区长审核,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审定。
(二)无需区级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按以下权限审定:
1.乡镇(街道)(含村、居)为建设单位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按以下权限审定:
(1)投资总额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乡镇(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审定;
(2)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填写《永定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审定表》(附件2),由区政府分管行业副区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后,报区长审核、区政府常务会研究,提请区委常委会集体决策。
2.区直各单位(含下属单位)、区属国有企业政府性投资项目按以下权限审定:
(1)投资总额2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区直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会议研究审定;
(2)投资总额在200万元(含)-3000万元(不含)的项目,填写《永定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审定表》,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报区政府行业分管领导审核,区长审定;
(3)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填写《永定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审定表》,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由分管区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后,报区长审核、区政府常务会研究,提请区委常委会集体决策;
(三)工程项目采取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设计采购施工及运营一体化(EPCO)、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PPP)等模式组织实施的,须经区政府常务会或区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并严格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文件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区级财政配套资金,是指我区政府性投资项目需由区本级财政追加预算、债券安排的财政性资金。
第四章 概算调整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概算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控制,一般不予调整。若出现特殊情形需要调整的,需按有关程序报送区发改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调整,且原则上只能调整一次。
第十三条 项目超概算10%(不含)以下的,由分管区领导审核后,由区发改局予以调整;超概算10%(含)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需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经原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部门核定,并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之后方可重新审批。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审查时,概算投资总额超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投资总额10%(含)以上的,或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必须重新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章 项目代建制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代建过程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并将代建合同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依法履行代建合同,参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审查,协助报批《永定区政府投资项目审定表》;
(二)审核并汇总上报代建单位代编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对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三)对项目代建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区发改、财政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代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将代建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或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组织资产移交;
(四)参与项目招标和项目监理招标,对设计及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负责自筹建设资金的筹措和拨付,代建项目的接收、使用和保管。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必须符合项目建设相关资质,其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必须符合规定的资格要求,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与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与项目建设单位沟通协调,保证在功能方面满足项目建设单位的需要;
(二)负责施工图预结算编制工作,经与项目建设单位共同初审后送区财审中心或有权审核的中介机构审核;依法组织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的招标,并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备案;
(三)代办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开工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和规划、消防、人防、市政、绿化、夜景、环保、电梯设备等竣工验收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依法与施工、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项目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备案;
(四)组织项目施工,并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后负责代办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协助监理单位组织项目中间验收,会同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五)严格履行项目代建合同,依照合同约定对代建项目的工期、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全面负责;督促项目各参建单位加强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供法定的保障条件和措施,并向建设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
(六)负责代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七)负责按照档案法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项目档案,向项目建设单位移交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根据项目产权归属向项目建设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办理代建项目资产移交手续后,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等部门报送项目代建总结报告;
(八)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不得将所承担的项目代建工作转包或分包。代建单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直接从事编制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招标代理等工作。
第十八条 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将各方权利、义务、代建管理费付款方式、奖惩规定及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等内容写入代建合同。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同时发生的,两项费用之和不得高于本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
第十九条 项目代建管理费不包括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等服务费用及项目报建审批过程中的各类规费和相关的其它费用。代建单位直接承担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服务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另行支付服务费用,具体费用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项目代建管理费不得超过下列公式确定的限额标准:
(一)经批准投资概算10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的限额标准为:投资概算值×2%;
(二)经批准投资概算1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20万元+(投资概算值-1000万元)×1.5%;
(三)经批准投资概算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80万元+(投资概算值-5000万元)×1.2%;
(四)经批准投资估算1亿元-5亿元及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140万元+(投资概算值-1亿元)×1%;
(五)经批准投资概算5亿元-10亿元及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540万元+(投资概算值-5亿元)×0.8%;
(六)经批准投资概算10亿元以上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940万元+(投资概算值-10亿元)×0.4%。
特殊情况需要提高代建管理费标准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经区财政局会同发改局审查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六章 项目审核管理
第二十条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区属各国有企业等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编制建设工程预结算,报区财审中心或有权审核的中介机构审核。
(一)建安工程造价3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工程预结算,可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确定;3-1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工程结算可由项目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后自行委托经区财审中心依法公开招标采购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中介机构”)审核。
(二) 建安工程造价10万元及以上项目工程预结算审核工作按工程规模规定如下:建安工程造价10-200万元(不含)的项目工程预结算由区财审中心负责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建安工程造价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预结算由区财审中心负责审核。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区财审中心出具的预结算审核征求意见书,应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由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反馈意见,逾期不提交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审核意见。
第七章 项目预算审核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完成施工图预算编制并提出初审意见后,在招标前施工图预算须经区财审中心等审核机构审核。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建设招投标,应在区财审中心出具建设工程预算审核报告后,且在工程预算审核报告的工程造价限额内进行,不得未经预算审核先行开工建设。如遇到特殊情况,发生未经预算审核先行开工建设的,须经区委或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否则区财审中心等审核机构不予受理审核。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送审的工程预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永定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审定表》或区领导批示或相关会议纪要;
(二)建设项目立项批文;
(三)新建项目提供地质勘察报告;
(四)建设项目施工图及会审纪要;
(五)经项目建设单位初审的具有相应资质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项目工程预算书及编制说明、工程量计算书、钢筋计算表;
(六)经项目建设单位审核的招标文件;
(七)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图、送审预算、招标文件的书面审核意见;
(八)装饰装修、改造等项目如无立项批文和概算批复文件,应提供区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项目文件或纪要;
(九)缺项材料的询价文件和其它要求报送的相关资料;
以上所有纸质版资料必须转化为电子版一并提供。
第二十五条 工程预算审核的主要依据是:经有权部门批准的立项、初步设计批文(或政府批文、纪要),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和机械台班定额等),人工预算单价、机械台班单价、材料市场(或信息)价,地质水文勘探资料及其他有关的计价规定。
第二十六条 工程预算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规模:设计是否按批准的标准执行,工程预算是否在批准的概算(或投资额)范围之内;
(二)计价规范:是否按规定执行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含钢筋)的计算、定额的套用与换算、费用、费率和税金的计取是否准确、合理;
(三)单价标准:人工预算单价、机械台班单价、材料单价、设备单价等是否合理;
(四)招标文件:经项目建设单位自审后的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造价计价条款及工程款支付条款等是否规范合理,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工程预算审核的程序和要求
(一)受理:收到报送审核的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出具项目审核受理单,对资料不完整项目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性告知退回,待项目建设单位补齐资料后重新报审;
(二)分配:根据受理审核项目的技术特点和具体情况,指定审核组或对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核;
(三)审核:审核组负责审核、实地调查、项目复核、征求项目建设单位意见确认等;审核过程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送审资料有欠缺的,应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补齐,项目建设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资料,逾期未按要求提供的予以退件;
(四)出具审核报告:根据审核报告征求意见书及项目建设单位的反馈意见出具正式预算审核报告;
(五)资料归档:项目审核结束后,由审核负责人负责将送审资料、审核工作底稿、会议纪要、征求意见书、预算审核报告等书面文件按档案管理规定进行整理、分类、归档。
第二十八条 工程预算审核的特别规定
(一)应急和紧急项目工程预算审核。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工程和经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工程,允许先招标确定审核后的预算下浮率,政府性投资项目审定表后补及预算后审,以加快项目实施进程;
(二)规范价格信息缺项材料选用定价规定(详见附件4)。项目建设单位应选择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已发布价格信息(非厂商报价)的材料。因项目建设确需使用价格信息缺项材料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开展缺项材料选用和定价的论证工作,组织缺项材料的询价,对缺项材料的技术性、必要性和经济性进行论证;项目建设单位召集行业专家等人员成立评选小组或自行组织缺项材料选用和定价的论证工作,论证结果应分行业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未对缺项材料选用和定价进行论证的,区财审中心不予受理预算审核;
(三)规范EPC、EPCO、PPP项目预算送审时间。EPC、EPCO、PPP项目预算必须在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60日内送审,每推迟10日扣减1%项目建设管理费或项目代建管理费,累计扣减上限为项目建设管理费或项目代建管理费总额的20%。
第八章 项目增加投资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不得突破中标合同价,不得随意增加建设内容、增加投资。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建设内容、增加投资,突破中标合同价的,必须提供施工单位、原设计单位、项目监理单位变更说明;如有必要,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还应召集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审查核实,还可召集专家进行论证,并按下列程序办理增加投资审批手续(详见附件6)。
(一)对于合同价400万元以下的项目:
1.增加投资额累计5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项目所属乡镇(街道)或区直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会议研究决定(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会议研究决定);
2.增加投资额累计5-10万元(不含)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会议研究决定,报分管区领导审批;
3.增加投资额累计10-20万元(不含)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会议研究决定,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报协管财政的副区长审批;
4.增加投资额累计2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会议研究决定,分管区领导和协管财政的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审批。
(二)对于合同价4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1.增加投资额累计1%(不含)以下的,由乡镇(街道)党(工)委或区直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2.增加投资额累计1-3%(不含)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会议研究决定,报分管区领导审批;
3.增加投资额累计3-5%(不含)的,由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报协管财政的副区长审批;
4.增加投资额累计5-10%(不含)的,由分管区领导和协管财政的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审批;
5.增加投资额累计为10%以上的,应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章 竣工验收及结算审核
第三十条 项目工程完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三十一条 负责监督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必须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和相关规定组织竣工结算。
第三十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竣工结算
(一)除国家、省、市直接管理的项目外,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结算由区财审中心审核;
(二)建设工程结余资金的处理。区财政全额投资的工程建设结余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退回区财政,多元投资工程建设结余资金按出资比例或协议退回区财政;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时,应按规定预留投资总额3%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后再清算。为保证资金安全,项目建设单位拨付工程进度款控制在合同总价80%,出具质量监督报告且报送工程结算资料至区财审中心后工程款可付至85%以内,工程结算审核完成后工程款方可付至97%以内,严禁工程款超额支付;工程质量缺陷期满后方可全额支付工程款。
第三十四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后,应及时办理各种资产移交手续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180日内向区财审中心报送工程结算审核资料,每个项目每推迟30日按核减1%的标准扣减项目建设管理费或项目代建管理费,累计扣减上限为项目建设管理费或项目代建管理费总额的12%,并按下列逾期未送审情形处理:
(一)项目建设单位为行政事业单位的,超过一年未报送工程结算审核资料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向区政府作书面检查并说明原因,且绩效办每年从项目建设单位绩效考评总分中每个项目扣减0.05分,直至报送工程结算审核资料为止;项目建设单位未列入区对区直考核单位的,由绩效办每年从其上级主管部门绩效考评总分中每个项目扣减0.05分,直至报送工程结算审核资料为止;
(二)项目建设单位为区属国有企业(含代建)的,超过一年未报送工程结算审核资料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向区政府作书面检查并说明原因,且每年由财政局在集团公司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每个项目各扣减其考核总分0.05分,直至报送工程结算审核资料为止。
第三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配合结算审核工作,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与审核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核人员工作。
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送审的工程结算资料(均需另提供光盘刻录的电子版)包括但不限于:
(一)承诺书(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承诺报审资料真实完整,如有虚假遗漏,责任自负,并承担法律责任与后果);
(二)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过程基本情况、项目建设资金来源、项目建设变更增加投资的资金来源、工程款支付情况,项目变更增加内容及施工中碰到的其它问题相关说明);
(三)概算批复文件(或区政府批文、纪要、相关批复文件);
(四)招投标有关资料即:含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投标报价)、中标通知书等;
(五)经区财审中心出具的预算审核报告;
(六)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设计变更情况、工程竣工图(经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等现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
(七)工程结算书(含编制说明、工程量计算书、钢筋计算表、电子文档等,经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等现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
(八)影像资料:隐蔽工程和施工完成后无实物存在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除做检测及验收工作外,还应提供完整反映施工实际情况的影像资料,作为工程结算审核的依据;
(九)项目标后变更调整应提供区政府相关管理规定办理变更的手续资料;
(十)竣工验收一年内未送审的,需提供经分管区领导签字同意送审的书面报告;
(十一)其它要求报送的相关资料。
以上所有纸质版资料必须转化为电子版一并提供。
第三十八条 工程结算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是否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管理制度要求等;
(二)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算、超预算建设现象;
(三)完成工程量的计算、综合单价和费用的计取以及材料、设备计价是否准确、合理,价款结算是否准确;
(四)对招标控制价中有明显错误的单价作出正确套价调整。
第三十九条 工程结算审核的程序和要求
(一)受理:收到报送的结算审核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资料不完整项目,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性告知退回,待项目建设单位补齐资料后重新报审;
(二)分配:根据受理审核项目的技术特点和具体情况,指定审核组或对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核;
(三)审核:审核组负责结算审核、现场抽查查看、发疑问函、复核、征求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意见确认;审核过程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送审资料有欠缺的,应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补齐,项目建设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补齐资料,逾期未按要求提供的予以退件,并按逾期未送审方式处理;
(四)报告:根据审核报告征求意见书及项目建设单位的反馈意见形成正式结算审核报告;
(五)归档:项目审核结束后,由审核负责人将送审结算资料、审核工作底稿、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确认书、结算审核报告等书面文件,按档案管理规定进行整理、分类、归档。
第十章 对外委托审核
第四十条 区财审中心根据业务需要适时通过公开采购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助审。经公开采购入选的社会中介机构,其备案资料,每年必须接受区财审中心的核查,人员变动应即时变更手续,确保人章相符,否则不能参与项目审核。
第四十一条 对外委托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一项目工程的预结算编制、预算审核、结算审核不能为同一社会中介机构。
第四十二条 建安工程造价1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的工程预结算,由区财审中心委托随机抽取方式选取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委托合同(或协议,下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审核费用根据永定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预算、竣工结(决)算审核付费标准计算(详见附件7),由项目建设单位负担,列入工程成本。
第四十三条 区财审中心在任务重、审核项目技术复杂、专业要求高、自身力量难以完成的情况下,可将审核业务按规定程序对外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或聘用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区财审中心对社会中介机构的预结算审核结果进行不定期质量抽查。
第四十四条 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科学、诚信、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完成审核任务,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方出具审核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执业质量负法律责任。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受托审核的任务再委托给其他中介机构。若委托的项目出现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无法独立完成审核时,可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委托方将该部分内容另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选派的审核人员与被审核项目单位或者审核事项有以下关系的,应当回避:
(一)参与被审核项目代建、招标代理、编制预算或招标控制价、监理、编制结算等相关活动的;
(二)选派的审核人员曾在被审核项目单位任职且离职未满三年的;
(三)与被审核单位法人、相关负责人及股东有直系亲属关系的;
(四)与被审核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以及其他为保持公正性应回避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区财审中心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的业务进行抽查,抽查后所确定的误差率在2%以上的[误差率=误差/社会中介机构审定价;误差=∣抽查审定总价-中介机构审定总价∣-有争议项目造价],根据委托合同约定扣减相应委托审核费用,具体为:抽查后所确定的误差率2%(含)至3%(含)的,扣减50%审核费用;误差率3%以上的,则审核报告应判定为完全不合格,扣减全部审核费用。
第四十六条 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有以下情形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受托社会中介机构违反合同自行转委托审核业务的,不认定其审核结果,不计取审核费用,并解除其合同;
(二)因过失造成审核结论严重失实,每年超过3次(不含)误差率在3%以上的社会中介机构,并解除其合同;
(三)与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收受贿赂并出具不实或内容虚假的审核报告,造成国家损失的社会中介机构,解除其合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项目主管部门做好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和批复工作;结合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将竣工决算相关工作纳入财政监督检查内容;对项目建设单位政府性投资项目财务行为进行监管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财政资金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
第四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对所属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并按规定及时出具竣工财务决算意见或完成审核批复工作。负责督促所属单位按照项目财务决算批复意见进行落实和整改。负责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落实项目建设责任到岗、责任到人,明确财务决算具体责任人,不因岗位变动影响其对项目财务决算负责。
第四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谁建设、谁负责”原则,对项目决算负主体责任,应当及时提供项目竣工决算审核批复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按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超过结算审核报告出具后一年。逾期未编报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项目建设单位为行政事业单位的,超过一年未编报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向区政府作书面检查并说明原因,且绩效办每年从项目建设单位绩效考评总分中每个项目扣减0.05分,直至编报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为止;项目建设单位未列入区对区直考核单位的,由绩效办每年从其上级主管部门绩效考评总分中每个项目扣减0.05分,直至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完成为止;
(二)项目建设单位为区属国有企业(含代建)的,超过一年未编报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向区政府作书面检查并说明原因,且每年由财政局在集团公司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每个项目各扣减其考核总分0.05分,直至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完成为止。
项目建设单位应规范核算项目建设各项成本费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决算说明书等。编报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盘点核实,按照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批复意见,及时办理项目资金清算、产权登记、有关资产入账或调整和档案资料归集整理等工作,确保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形成有效资产。
第十二章 监督和责任
第五十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必须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管理,严格按程序操作,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区纪委监委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项目未经批准、未经预算审核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擅自动工兴建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出较大变更的;
(三)项目未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擅自增加投资概预算的;
(四)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条件,不按期组织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的。
第五十二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拒报或无故拖延报送审核资料的,由区财政局责令其纠正、限期报送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停止该项目工程资金的拨付。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供虚假、不完整或有缺陷的项目送审资料,影响审核结果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项目建安工程造价超预算、超概算、超估算的,除因不可抗力、国家、省、市、区重大政策变化、市场价格波动、原设计方案经批准作重大修改外,对项目建设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一)项目建设单位为行政事业单位的,每发生一次项目超预算、超概算、超估算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向区政府作书面检查并说明原因,且绩效办从项目建设单位绩效考评总分中扣减,项目建设单位未列入区对区直考核单位的,由绩效办从其上级主管部门绩效考评总分中扣减:超预算5%以上的扣减0.2分,超预算10%以上的扣减0.4分;若项目工程为代建的,且由区财政局在代建集团公司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扣减其考核总分:超预算5%以上的扣减0.2分,超预算10%以上的扣减0.4分;
(二)项目建设单位为区属国有企业的,每发生一次项目超预算、超概算、超估算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向区政府作书面检查并说明原因,且由区财政局在集团公司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各扣减其考核总分:超预算5%以上的扣减0.2分,超预算10%以上的扣减0.4分。
第五十六条 预结算审核人员与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审核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项目建设单位认为审核人员与审核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要求其回避。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建设项目预结算审核人员在建设项目预结算管理活动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纪委监委举报、投诉。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经区审计局全面审计并出具项目结(决)算审计结果报告的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不再送区财审中心审核。
第五十八条 区财政局根据审核业务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遴选等方式引进审核人才,建立健全人才绩效考评、激励机制,加强财政评审队伍建设。
第五十九条 以工代赈项目按照《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定区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对外委托审核及付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永政办〔2019〕31号)同时废止。我区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永定区本级财政预算专项资金拨款审批表
2.永定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审定表
3.XXXX项目简介(样式)
4.永定区政府性投资项目价格信息缺项材料选用定
价规定
5.永定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缺项材料选用定价审批表
6.永定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增加投资审批表
7.永定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预算、竣工结(决)
算审核付费标准
8.永定区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审核工作流程图
9.永定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结算审核工作流程图
附件 1
永定区本级财政预算专项资金拨款审批表
|
申请单位 |
|
资金 性质 |
一般预算( ) 基金预算( ) 追加预算( ) |
是否 细化 |
是 |
||
|
项目内容 |
|
否 |
|||||
|
资金预算 (追加) |
|
资金结余 |
|
申请拨付金额 |
|
||
|
资金用途 (追加理由) |
|
||||||
|
财政部门 审核意见 |
|
||||||
|
业务股: 预算股: |
|||||||
|
分管副局长 意见 |
|
局长 意见 |
|
||||
|
分管领导意见 |
|
||||||
|
协管财政副区长意见 |
|
||||||
|
区长意见 |
|
||||||
附件2
永定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审定表
|
项目 建设 基本 情况 |
项目名称 |
|
|
项目业主 |
|
|
|
建设内容 |
|
|
|
建设地点 |
|
|
|
投资规模 |
万元;其中:建安工程 万元 |
|
|
资金来源 |
上级补助 万元(其中,中央 万元,省 万元,市 万元);自筹 万元。 |
|
|
分级 审核 意见 |
行业主管部门 意见 |
已现场核实 是□ 否□ 具有实施必要性 是□ 否□ 是否开工 是□ 否□ 主要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分管区领导 意见 |
已召开专题会议研究 是□ 否□ 具有实施必要性 是□ 否□ 年 月 日 |
|
|
区长意见 |
年 月 日 |
|
|
区政府常务会 研究情况 |
年 月 日 |
本表双面打印
备注:
一、填表说明:
(一)需区级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按以下权限审定:
1.需区级财政配套资金100万(不含)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填写永定区本级财政预算专项资金拨款审批表(附件1),经区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协管财政的副区长审核,区长审定。
2.需区级财政配套资金100万(含)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填写永定区本级财政预算专项资金拨款审批表(附件1),经区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协管财政的副区长、区长审核,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审定。
(二)无需区级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按以下权限审定:
1.乡镇(街道)(含村、居)为建设单位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按以下权限审定:
(1)投资总额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乡镇(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审定;
(2)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填写《永定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审定表》(附件2),由区政府分管行业副区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后,报区长审核、区政府常务会研究,提请区委常委会集体决策。
2.区直各单位(含下属单位)、区属国有企业政府性投资项目按以下权限审定:
(1)投资总额2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区直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会议研究审定;
(2)投资总额在200万元(含)-3000万元(不含)的项目,填写《永定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审定表》,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报区政府行业分管领导审核,区长审定;
(3)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填写《永定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审定表》,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由分管区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后,报区长审核、区政府常务会研究,提请区委常委会集体决策;
(三)工程项目采取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设计采购施工及运营一体化(EPCO)、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PPP)等模式组织实施的,须经区政府常务会或区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并严格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文件规定执行。
二、附件材料:
(1)上级补助资金需加附资金来源依据;
(2)项目简介;
(3)预算、设计等相关前期资料。
附件3
XXXX项目简介(样式)
一、项目概况
对项目投资地点、规模,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简要描述
二、进展情况
项目目前的进展情况(需特别注明该项目尚未开工)
三、资金拼盘
四、求决事项
经办人:XXX 联系电话:(手机号码)
项目实施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永定区政府性投资项目价格信息
缺项材料选用定价规定
为做好我区工程建设项目,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现制定价格信息缺项材料选用定价规定:
一、价格信息缺项材料选用原则
价格信息缺项材料(以下简称:缺项材料),是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未发布工程造价信息(非厂商报价)或不执行工程造价信息的建筑材料。项目建设单位应选择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已发布价格信息的材料。因项目建设确需使用缺项材料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开展缺项材料选用和定价论证工作。论证结果作为建设项目办理预算和结算的重要依据。
二、投资管理要求
项目选用缺项材料的,项目建设单位一般应在概算编制阶段论证确定并列入投资概算;未列入投资概算在预算编制阶段选用的,预算(控制价)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建安投资概算;工程施工招标后,原则上不得变更采用缺项材料,经批准采用缺项材料的,一般不得增加投资总额。未进行缺项材料选用和定价论证的,区财审中心不予受理项目预结算送审。
三、选用定价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开展缺项材料选用定价论证工作,收集整理价格资料,对缺项材料的技术性、必要性及经济性进行论证。
由项目建设单位成立评选小组(行业专家必须占三分之二以上),组织开展选用及定价工作:缺项材料询价和考察单位不少于3家,因特殊情况少于3家的,被询价和被考察单位及材料规格参数等有关信息应在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等公开载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评选小组应通过组织书面询价(对造价影响重大的要采用厂商报价)、现场询价或现场考察等方式,对缺项材料选用的技术性、必要性和经济性开展比选论证,形成评选小组意见。评选小组意见应在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等公开载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
(二)缺项材料还应报项目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应将《缺项选用定价审批表》(详见附件)、评选小组意见、询价资料等材料报项目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审查缺项材料使用的必要性、定价的合理性,提出明确审查意见。若有必要,主管部门可组织其他相关部门会商缺项材料选用定价事宜。
个别政府性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不明确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并出具意见。
四、其他
项目建设需采用的设备应参照缺项材料选用及定价规定执行。
附件5
永定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缺项材料选用定价审批表
|
项目 基本 情况 |
立项批复项目名称 |
|
立项批复文号 |
|
|||||||||
|
项目建设单位 |
|
项目建设单位 主管部门 |
|
||||||||||
|
选用 定价 情况 |
序号 |
材料名称 |
项目建设单位意见 |
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 |
|||||||||
|
主要规格参数、建议品牌 |
数量 |
单位 |
单价 (元) |
金额 (元) |
技术性、必要性、 经济性分析 |
数量 |
单位 |
单价 (元) |
金额 (元) |
备注 |
|||
|
1 |
|
|
|
|
|
|
可另附页 |
|
|
|
|
|
|
|
2 |
|
|
|
|
|
|
可另附页 |
|
|
|
|
|
|
|
3 |
|
|
|
|
|
|
可另附页 |
|
|
|
|
|
|
|
…… |
|
|
|
|
|
|
可另附页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签署意见 |
(内容可另附页) 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年月日 |
(内容可另附页) 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年月日 |
|||||||||||
附件6
永定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增加投资审批表
项目建设单位: 负责人:
|
项目名称 |
|
项目建设规模 |
|
|||
|
中标合同价 (万元) |
|
合同工期 |
|
|||
|
本次增加 |
投资增加额 (万元) |
|
所有增 加累计 |
投资增加额 (万元) |
|
|
|
占合同价比例 |
|
占合同价比例 |
|
|||
|
项目建设单位 主管部门意见 |
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年月日 |
|||||
|
项目建设行业 主管部门意见 |
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年月日 |
|||||
|
分管项目 区领导意见 |
年月日 |
|||||
|
协管财政 副区长意见 |
年月日 |
|||||
|
区主要领导意见 |
年月日 |
|||||
代建单位: 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1.增加投资原因必须附送:施工单位、原设计单位、项目监理单位签署的书面意见,同时提供变更预算情况说明和增投预算表。2.本变更审批表应在项目实施前填报,批准后方可实施。3.本表一式伍份,项目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财审中心各一份。
附件7
永定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
预算、竣工结(决)算审核付费标准
根据委托审核业务工作量及专业分类、审核报告质量等因素,按以下规定计算确定应付的委托审核费用。
一、审核业务付费额的确定
审核业务付费额依据委托审核项目的送审造价和相应专业分类付费标准表分档累计计算(详见《永定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工预算、结算审核付费标准表》)。
二、以整体委托形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的项目,其付费按附表标准执行;以部分委托形式委托审核的项目,其付费按不超过附表标准的80%计取。
三、对不易用投资额计算付费的专项委托任务,可按工作量计算付费,或按实际发生的人员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杂费等费用加一定比例的合理行业利润确定,其中聘请专家报酬参照《福建省招标协会关于评标专家劳务报酬的指导意见》(闽招协〔2012〕12号)制定:
1.聘请专家参加论证、会商等事宜,教授级高级职称每人每工作日900元,副教授级高级职称(含同类相应职称)每人每工作日600元,中级职称(含同类相应职称)每人每工作日400元;
2.聘请其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项目核查、工程咨询等事宜,高级职称每人每工作日500元,中级职称每人每工作日400元,其他辅助人员每人每工作日100元(永定区以外可按以上标准加上现行有关差旅费规定标准支付,并在合同中约定);
3.聘请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参与造价咨询、设计咨询、法律咨询等可参照对应办法执行(遇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永定区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结算审核付费标准表(费率:‰)
|
付费项目 |
付费 基数 |
分档累计计费标准 |
|||||
|
500万元以内(含) |
500-1000万元(含) |
1000-2000万元(含) |
2000-5000万元(含) |
5000-10000万元(含) |
10000万元以上 |
||
|
土建及配套的安装、专项桥梁工程(预算审核) |
送审工程造价 |
1.9 |
1.7 |
1.5 |
1.3 |
1.1 |
0.7 |
|
土建及配套的安装、专项桥梁工程(结算审核) |
送审工程造价 |
2.5 |
2.3 |
2.1 |
1.9 |
1.7 |
0.9 |
|
专项安装、单独装饰工程(预算审核) |
送审工程造价 |
2.3 |
2.1 |
1.9 |
1.7 |
1.5 |
1.1 |
|
专项安装、单独装饰工程(结算审核) |
送审工程造价 |
3.1 |
2.9 |
2.7 |
2.5 |
2.3 |
1.9 |
|
市政、水利、土地整理、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审核) |
送审工程造价 |
1.6 |
1.4 |
1.2 |
1 |
0.8 |
0.4 |
|
市政、水利、土地整理、园林绿化工程(结算审核) |
送审工程造价 |
2.2 |
2.0 |
1.8 |
1.6 |
1.4 |
1 |
|
公路工程(预算审核) |
送审工程造价 |
1.5 |
1.3 |
1.1 |
0.9 |
0.7 |
0.3 |
|
公路工程(结算审核) |
送审工程造价 |
2 |
1.8 |
1.6 |
1.4 |
1.2 |
0.8 |
|
专项土石方、挡墙工程(预算审核) |
送审工程造价 |
1.1 |
1 |
0.8 |
0.7 |
0.5 |
0.2 |
|
专项土石方、挡墙工程(结算审核) |
送审工程造价 |
1.5 |
1.4 |
1.2 |
1.1 |
0.9 |
0.6 |
|
钢筋计算(预算审核) |
送审抽筋量分段 计费 |
500吨以下(含)6元/吨计,500-1000吨以下 (含)5元/吨计,1000吨以上4元/吨计。 |
|||||
|
钢筋计算(结算审核) |
送审抽筋量分段 计费 |
500吨以下(含)7元/吨计,500-1000吨以下 (含)6元/吨计,1000吨以上5元/吨计。 |
|||||
说明: 1.费用按以上标准分档累计计算,只审价或审量的项目审核按付费标准50%计取;
2.单项委托审核付费标准起点最低为0.1万元,计费不足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付费。

- 关于《龙岩市永定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2025-08-27
- 图解《龙岩市永定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5-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