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龙岩市永定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5-08-27 18:13

  

  一、背景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永定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过去以区级财政配套资金建设为主,现在转变以上级补助资金为主;过去以严控项目建设为主,现在转变为以加强监管、加快推进项目建设为主,且现阶段绝大多数项目都是上级确定或带帽的项目。

  1.目前实施的《龙岩市永定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22年7月18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印发,实施期限2年,去年7月已到期。

  2.《暂行办法》实施3年来,收到了乡镇(街道)、区直各单位和各区属国有集团公司在实施过程中碰到的疑惑和问题,主要集中在项目前期审批时间长,村级项目审批权限等问题。

  3.《暂行办法》实施后,市财政局制定了《龙岩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龙财规〔2023〕3号)等相关规定,参考市局及其他县市做法,结合我区实际,在原《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

  4.结合今年4月25日新出台的《永定区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暂行办法》(永政办规【2025】2号),使各项规定相对保持一致性。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

  二、目标任务

  适应时代发展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和财政投资评审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合理控制建设项目支出,提高政府性资金使用效益。

  三、工作进展

  (一)起草单位:区发改局、财政局。

  (二)征求意见及会议研究。

  发改局、财政局共同起草了《龙岩市永定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5年7月22日,在OA系统征求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区属各国有企业意见。

  (三)合法性审查的经过和情况

  2025年7月22日送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区发改局、财政局根据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了修改。

  四、范围期限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送审稿)》共十三章六十一条,主要内容为:总则,严明项目纪律,项目前期管理,概算调整管理,项目代建制管理,项目审核管理,项目预算审核,增加投资管理,竣工验收及结算审核,对外委托审核管理,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监督和责任,附则等。分别为:

  第一章总则(第一至二条)。主要内容为:制定的依据,规范的对象,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范围等;

  第二章严明项目纪律(第三至六条)。主要内容为:各相关单位的职责,严禁违法违规举债,规范项目建设管理环节,加强预结算审核等;

  第三章项目前期管理(第七至十一条)。主要内容为:强化项目前期,项目决策权限;

  第四章概算调整管理(第十二至十四条)。主要内容为:申请调整项目概算的情形、审批程序等;

  第五章项目代建制管理(第十五至十九条)。主要内容为:项目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双方职责,代建管理费计算标准等;

  第六章项目审核管理(第二十至二十一条)。主要内容为: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审核工作根据建安造价的不同进行分类等;

  第七章项目预算审核(第二十二至二十八条)。主要内容为:建设单位预算送审需提交的相关资料;工程预算审核的主要依据和主要内容;工程预算审核的程序和要求;工程预算审核的特别规定;未经预算审核先开工建设的惩处;

  第八章项目增加投资管理(第二十九条)。主要内容为:加强政府投资的标后监管,严格实行建设过程中增加投资的审定制度;

  第九章竣工验收及结算审核(第三十至三十九条)。主要内容为: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结算送审需提交的相关资料;工程结算审核的主要内容;工程结算审核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章对外委托审核(第四十至四十六条)。主要内容为:审核业务对外委托的限额规定;对外委托形式和原则;对外委托业务的质量抽查;受委托中介机构相关情形的处理规定;

  第十一章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第四十七至四十九条)。主要内容为:财政部门、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关于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章监督和责任(第五十至五十六条)。主要内容为:对审核相关方的监督和责任规定;

  第十三章附则(第五十七至六十一条)。

  (二《办法》修订的主内容

  本《办法(送审稿)》在《暂行办法》基础上合并《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印发永定区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对外委托审核及付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简整合形成本《办法(送审稿)》,对比《暂行办法》更为精炼简洁,由原来的十五章八十二条精简至十三章五十八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严明项目建设纪律。新增章节严明项目各相关单位的职责,严禁违法违规举债,规范项目建设管理环节,加强预结算审核;

  2.强化项目前期工作。加强项目前期预审,提高项目申报成功率,把握申报窗口期,制定项目储备计划,建立前期决策机制,避免盲目决策。

  3.严格财政资金配套。为避免低效重复投资,严格财政资金配套,需区级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填写永定区本级财政预算专项资金拨款审批表(附件1)由区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协管财政的副区长审核,区长审定。

  4.严格预结算审核。建安工程造价3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工程预结算,可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确定;3-1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工程预结算由项目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后自行委托经区财审中心依法公开招标采购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将10-200万(不含)以下项目预、结算由区财审中心委托中介审核,区财审中心进行质量抽查,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预结算由区财审中心负责审核(建议《永定区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暂行办法》永政办规【2025】2号有关项目建设条款按本办法执行)。预结算送审所有纸质版资料均需转化为电子版一并提供。

  5.加强项目建设环节管理。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选优、配强原则,依法选取设计、勘察、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加强监管长效机制,严禁人情选取等违法违规行为。

  6.减少项目重复审核程序。为加快推进项目建设项目,减少重复审核程序,投资决策权限放宽,无需区级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按以下权限审定。1.乡镇(街道)(含村级)为建设单位的政府性投资项目:⑴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由乡镇(街道)党委会议研究审定,⑵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区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提请区委常委会集体决策;2. 区直各单位(含下属单位)、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政府性投资项目:⑴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由由区直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研究审定,⑵总投资200万元(含)-3000万元(不含)的项目区长审定,⑶总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的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后提请区委常委会集体决策。

  7.其它。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规定对第七章项目代建制管理第三十五条的代建管理费计算限额标准进行调整;完善对外委托审核章节等。

  六、注意事项

  本文件根据《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定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永政规[2022]9号)、《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印发永定区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对外委托审核及付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永政办[2019]31号)修改合并而成。

  七、关键词诠释

  1.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区直各单位(含下属单位)、乡镇(街道)、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2.财政性资金,指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政府债券资金、政府接受捐赠资金以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等。

  3.区级财政配套资金,是指我区政府性投资项目需由区财政列入(含追加)财政预算或债券、融资安排的财政性资金。

  4.加强项目实施必要性的把关,避免无效低效投资和重复投资,其中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项目按相关权限审定;

  5.政府性投资项目概算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控制,一般不予调整。因出现特殊情形需要调整的,应按有关程序报送区发改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调整,且原则上只调整一次;

  6.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程序报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应当附有建设管理形式的内容,阐明是否采用全过程代建制建议。原则上通过区委或区政府研究确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7.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编制建设工程预、结算,并报区财审中心审核;

  8.加强政府性投资的标后监管,严格实行建设过程中增加投资审定制度,并按相关程序办理增加投资审批手续;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财政局联系人:游凤琪;联系电话:0597-5835162

  发改局联系人:卢清荣;联系电话:0597-58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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