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打击非法采矿长效机制》(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
永政办规〔2023〕6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各矿业权人:

  《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打击非法采矿长效机制》(2023年修订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打击非法采矿长效机制

  (2023年修订版)

  为了切实做好我区打击非法采矿工作,从源头上防范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规范矿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及《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闽委编办〔2022〕5号)精神,结合我区目前实际情况,制定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区打击非法采矿长效机制。

  一、整治对象和整治标准

  (一)整治对象

  全区范围内的无证非法矿山,主要是指:(1)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被区政府列入关闭对象的矿山;(2)证照不全非法组织生产的矿山;(3)历年废弃的矿山;(4)“死灰复燃”的无证非法矿山;(5)有证矿矿界范围内未经安全设施设计非法新开的矿山;(6)新开挖的无证矿山;(7)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矿山。

  (二)整治标准

  无证非法的地采矿山必须严格按照“六条标准”实施关闭:(1)主管部门撤销开办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由区煤行中心、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市场监管部门分别提请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2)区煤行中心收缴列入关闭的持证煤矿生产建设技术和地质资料。(3)公安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清理收缴民用爆破物品。(4)矿井井口炸毁、填实或砌封(砌厚不小于30厘米,列入关闭的持证煤矿井口填实20米并在硐口浇筑不小于2米厚的混凝土);井口场地得到平整、恢复植被;矿井生产设施设备、煤台、工棚必须全部没收或摧毁;供电、通讯线路、供水管道必须全部拆除;不留作业工人。(5)填报有关矿井关闭认定表。(6)在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yongding.gov.cn/)或永定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发布关闭公告。

  无证非法的露天矿山必须严格执行以下标准实施关闭:矿山生产、生活设施设备要全部没收或摧毁;供电、通讯线路、供水管道全部拆除;不留作业工人;填报有关矿山关闭认定表;在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yongding.gov.cn/)或永定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发布关闭公告。

  二、明确职责、依法履职

  (一)矿业权人职责

  各持证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为各自矿界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各矿业权人应当采取合理措施维护其矿区范围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各自矿界范围内非法采矿的监管力度,成立护矿队伍,落实日常巡查、制止和报告制度,建立非法矿山台账,发现他人在矿区范围内勘查或者矿界范围内新开非法矿点(硐口)、无证非法矿点(硐口)“死灰复燃”的,应立即予以制止;制止不了的,持证煤矿的矿业权人要以书面形式及时报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区自然资源局、煤行中心处理,持证非煤矿山的矿业权人要以书面形式及时报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区自然资源局处理。

  (二)村(社区居)委会职责

  村(社区居)委会要严格落实非法采矿巡查责任制,督促村(社区)干部和村(社区)协管员对本村(社区)范围内非法采矿的动态情况每周巡查不少于一次,并建立巡查日志备查。发现非法采矿行为应及时予以劝阻,并向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报告,切实将非法采矿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

  (三)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职责

  1.负责对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无证非法矿山进行全面巡查,建立健全完善并落实本乡镇(街道)无证非法矿山巡查责任制度,明确巡查责任人,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区人民政府。

  2.巡查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有非法生产迹象的,要立即发出制止通知书或现场给予制止,在规定时限内将所有巡查情况形成文字记录并报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3.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建立巡查台账,将巡查发现的“死灰复燃”矿山和新开无证非法矿山登记造册。同时,在接报后(巡查人员报告或群众举报)的三个工作日内,对发现的非法采矿行为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矿产资源破坏程度测量鉴定(破坏矿产资源数量较小且未涉嫌犯罪的可自主进行现场勘验、拍照、取证),并根据行政执法赋权事项承接情况进行立案调查。对立案后经调查认为已涉嫌犯罪(达到刑事处罚标准)的案件,将立案审批表和相关证据材料(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矿产资源破坏程度鉴定报告》和物价部门出具的《坑口价格证明》)移送区自然资源局进行审查。根据区自然资源局的审查意见,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职权部门(公安或纪委监委)查处,对不构成犯罪的依法查处。在接报后立案查处的同时,对未赋权承接的事项,及时书面移送区有关职能部门组织查处。

  4.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接报后(巡查人员报告或群众举报)的三个工作日内(在第三方机构测量鉴定后或自主勘验取证后),牵头组织本乡镇(街道)派出所、自然资源所、安监站、林业站、综合执法大队等相关部门对无证非法矿山实施关闭取缔。对关闭取缔难度较大的无证非法矿山应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

  (四)区有关职能部门职责

  1.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矿产资源的储量管理、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监督管理,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对非法采矿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对乡镇立案后经调查认为已涉嫌犯罪(达到刑事处罚标准)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全力配合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无证非法矿山实施关闭取缔。负责督促持证非煤矿山企业的矿业权人对矿界范围内的无证非法矿山落实日常巡查、制止和报告制度。负责对持证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实施监督管理。同时,收到区煤行中心关于持证煤矿超层越界行为的函告或通报后,必须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

  2.区煤行中心受区工信科技局委托,监督管理全区持证煤矿日常安全生产,依法依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依法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建设项目,对发现违法违规生产的要立即制止,及时函告相关职能部门;对拒不执行监管指令或整改不到位的,牵头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凡发现煤矿存在超层越界行为的,要立即责令煤矿企业退回界内,并及时函告自然资源部门。同时,督促持证煤矿对矿界范围内的非法井口落实日常巡查、制止和报告制度。

  3.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负责对依法移送的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刑事案件立案查处,负责涉矿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安全的监督管理,对非法买卖、储存、运输、转让民爆物品的违法行为及非法采矿使用火工材料来源进行查处,对非法矿山的股东、承包人等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区纪委监委负责对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打击非法采矿职责进行监督,加大对国家工作人员渎职案件及涉矿受贿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查处关闭整顿无证非法矿山中暴露的腐败问题。凡因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干扰或影响关闭整顿无证非法矿山工作造成矿山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从严从快查处。

  5.区人民法院负责对涉嫌非法采矿的刑事案件按照“两个基本”的原则,依法依规从重从快审理。同时选择一些影响大、性质较严重的案件到矿区较集中的乡镇(街道)进行案例宣传、警示,震慑犯罪。

  6.区工信科技局负责督促供电公司加强对矿区及周边用电户的巡查,严厉查处为无证非法矿山提供或转供生产、生活用电的违法行为。

  7.永定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矿区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修复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因矿山开采造成的环境污染行为进行查处,协助有关部门取缔无证非法矿山。

  8.区林业局负责矿区占用林地的监督管理;负责查清无证非法矿山的坑木来源,查处破坏森林、非法占用林地的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移交森林公安立案查处。负责对非法采矿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植被恢复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监督,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实施处罚,对逾期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无证非法矿山业主依法定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负责督促乡镇(街道)林业站、护林员落实非法采矿巡查责任制,加强巡查,要求每半月对所辖区域不少于一次巡查,对重点矿区、重点部位每周不少于一次巡查。发现非法采矿行为,立即报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区有关职能部门。

  9.区水利局负责矿区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采矿造成的水土流失行为;负责查处占用土地或利用船舶,从河道(龙湖)中非法采(洗)砂、抽砂、采矿行为。

  10.区打击非法采矿工作督导组负责督导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区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打击非法采矿工作的履职情况,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股非法采矿案件以及整治和监管方面的失职、渎职案件,构成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查处。

  三、建立完善十项制度

  (一)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1.矿业权人必须把本矿(持证矿山)矿界范围内的各类无证非法矿山逐个进行登记,将矿名、地点、标高、业主(股东构成及股份)、包头以及非法从业工人数量、开拓方式、开办时间、关闭或再关闭日期、供电来源、巡查责任人等资料形成档案。档案应指定专人保管,有专门橱柜存放。

  矿业权人要将核查登记情况制成表格一式三份,并附上照片、矿界范围图,由法人代表签字后报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持证非煤矿山的矿业权人同时报告区自然资源局,持证煤矿的矿业权人同时报告区煤行中心。由区自然资源局、煤行中心分别核实后汇总上报区政府,同时函告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矿业权人。

  矿业权人必须将日常巡查、制止、报告的记录一并归档,做到一矿一档。

  2.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按一矿一档的要求建立巡查、砌封、关闭、取缔、查处无证非法矿山档案。档案应将本乡镇(街道)范围内的各类无证非法矿山逐个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矿名、地点、标高、业主(股东构成及股份)、包头以及非法从业工人数量、开拓方式、开办时间、关闭或再关闭日期、供电来源、巡查责任人等。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将核查登记情况汇总后制成表格一式三份,并附上照片,由乡(镇)长、街道办主任签字后报区自然资源局。区自然资源局核对、核实、签字盖章后再汇总上报区政府。

  3.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建立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查处非法采矿行为的情况和出具审查意见情况的档案。

  (二)日常巡查、制止和报告制度

  1.矿业权人:对各自矿界范围内的非法采矿要建立日常巡查制度,每月要进行三次以上巡查,发现矿界范围内新开或无证非法矿点(硐口)“死灰复燃”的,应立即制止;制止不了的,持证非煤矿山的矿业权人应报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区自然资源局处理,持证煤矿的矿业权人应报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区自然资源局、煤行中心处理。

  矿业权人向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区自然资源局或煤行中心报告时,一律以书面形式报告,并由接收矿业权人报告的单位指定的相关负责人签收。

  2.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实行党政同责,组建无证非法矿山巡查队伍,要求乡镇领导包山头、乡镇工作人员包矿硐(矿山、矿点、塘口),建立健全完善巡查监管责任制度,督促包山头领导每月带队巡查一次,包矿硐工作人员对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无证非法矿山(矿点、矿硐、塘口)每周至少巡查一次以上、未销号矿山每天巡查一次,严防废弃矿山“死灰复燃”和新增无证非法采矿。巡查人员应将巡查情况书面上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每月一次上报区政府,上报日期定为每月21日。在巡查中发现有非法开采现象的,巡查责任人应发出制止通知书并拍照存档,同时于当天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报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于第二天前报告区有关职能部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每旬应专门组织人员对有证矿矿界范围外的无证非法矿山进行督查,防止巡查人员虚报情况。对虚报、瞒报或逾期不报者,要追究其责任。

  (三)联合查处和关闭、取缔制度

  1.联合查处制度:区有关职能部门(区自然资源局、工信科技局、煤行中心、永定公安分局、市场监管局、林业局、水利局、永定生态环境局、人社局)接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矿业权人的报告后,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查处。工信科技局和供电公司要查清非法矿山供电来源;公安机关要依法依规对擅自启封的非法矿主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打击处理,并查清火工材料来源,及时对非法开采行为依法立案侦查;煤行中心(负责煤炭运输方面)、矿产资源税费征收服务中心要查清准运证来源;林业局要迅速查清坑木来源;其他职能部门也应根据各自职能进行查处。区有关职能部门查处后,应将各自查处的情况函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2.关闭、取缔制度: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函告区有关职能部门查处的同时,应立即牵头组织本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自然资源所、安监站、林业站、综合执法大队等相关部门对无证非法矿山实施关闭取缔。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关闭取缔难度较大的无证非法矿山应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

  区人民政府在接到乡镇(街道)的报告后,组织区自然资源局、煤行中心、应急管理局、工信科技局、林业局、城市管理局等区有关职能部门,对关闭取缔难度较大的无证非法矿山开展统一整治,实施关闭、取缔。

  (四)督导制度

  1.成立“打击非法采矿工作督导组”。由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委大督查办、区效能办、区政府督查室等相关部门组成,不定期开展专项督导,对巡查不到位、虚报、瞒报或未及时报告,职能部门履职不到位且造成无证非法矿山“死灰复燃”的,按相关规定给予通报,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效。

  2.区煤行中心负责督查持证煤矿矿业权人的履职情况。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督查持证非煤矿山矿业权人的履职情况。

  (五)“五不准”制度

  1.不准为非法矿产品提供运输1)由区煤行中心(负责煤炭运输方面)和矿产资源税费征收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对车主和驾驶员依法依规采取相关措施,加强对矿产品运输车辆的检查,并协同配合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公路等有关部门,严厉打击运输非法矿产品行为。(2)区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应对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进行查处打击,同时应加强对全区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相关政策要求。

  2.不准购销非法矿山生产的矿产品,不准提供准运证由区煤行中心和矿产资源税费征收服务中心按照我区矿产品准运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违反此项规定的有关人员和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不准向非法矿山供电,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转供电由区工信科技局牵头,供电公司实施,按照《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山用电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转供电行为的通知》(永政综〔2015〕204号)的相关规定处理。

  4.不准为非法矿山开设账户和提供贷款撤销非法矿山业主及其股东为开设矿山申请的银行账户,收回涉非法矿山账户发放的贷款且不得再发放任何贷款。

  5.不准向非法矿山提供火工产品由永定公安分局、煤行中心、应急管理局按照我市煤矿民爆物品安全监管的有关规定,加强火工品管理,对违反此项规定的有关人员或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六)社会监督、举报奖励、工作奖励制度

  1.区人民政府在区自然资源局、区政府办设立打击非法采矿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举报电话分别是:区自然资源局5832018、区政府办5832357。各乡镇(街道)相应建立举报监督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上述单位接到举报案件后,要实行登记建档,跟踪管理,按管辖权限转相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区有关职能部门,并责成限时查处、反馈。对情况特殊、案情特别重大的举报案件,区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直接查处,经查实后,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各乡镇(街道)接到的举报案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各乡镇(街道)和区有关职能部门在办理各类举报案件中有涉及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及时移交区纪委监委。区打击非法采矿工作督导组要定期对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区有关职能部门的举报查处情况进行督导,督导情况要在全区范围内通报。各级各部门在查处各类举报案件中,必须严格保密举报人身份。

  2.区人民政府建立对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区有关职能部门矿山安全生产和打击非法采矿工作奖励制度。对矿山安全生产和打击非法采矿工作成效显著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区有关职能部门,按制定的工作奖励制度兑现奖励。

  3.举报奖励和工作奖励的具体标准另行制定并公布。

  (七)联合办案制度

  由区委政法委牵头,永定公安分局、检察院、法院、应急管理局、煤行中心、自然资源局和林业局等部门参与对非法采矿案件涉及多部门职责的,实行联合办案制度,严格依法查处非法采矿行为,全面加强非法采矿行为的打击整治力度。

  (八)行政、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对打击非法采矿工作失职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规入股或参与无证非法矿山生产和经营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规定,实行行政责任追究,严肃查处有关人员。在联合办案过程中,对托情、干扰影响办案的有关人员实行登记,并视情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矿业权人对矿界(或勘查)范围内的非法新开矿山(硐口)或无证非法矿点(硐口)“死灰复燃”不制止又不报告,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持证煤矿企业由区煤行中心提交区政府视情节实施强制停产措施,持证非煤矿山企业由区自然资源局提交区政府视情节实施强制停产措施;矿业权人不制止又不报告,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矿山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对违反有关规定,向无证非法矿山提供准运证、电力、火工品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对有证矿山非法转供准运证、电力、火工品等行为,一经查实,除追究当事人的有关责任外,对该矿停止供电、供火工品三个月以上,并对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对未取得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规划矿区采矿、已责令关闭又擅自开采等行为,以涉嫌非法采矿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报捕涉嫌非法采矿的案件,要及时审查作出决定,对有重大影响或疑难复杂的案件要提前介入,及时指导收集违法犯罪证据和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对涉嫌非法采矿、暴力阻碍、抗拒关闭整顿无证非法矿山的刑事案件,要按照“两个基本”原则,依法依规从重从快审理。要选择一些影响大、性质较严重的案件到矿区较集中的乡镇(街道)进行案例宣传、警示,震慑犯罪。

  (九)协调会制度

  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委托分管领导主持召开,区自然资源局、工信科技局、煤行中心、永定公安分局、应急管理局、林业局、市场监管局、人社局、永定生态环境局、水利局、供电公司等区有关职能部门和各有关乡镇(街道)领导参加,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打击非法采矿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部署下一阶段打击非法采矿工作。

  (十)乡镇综合执法制度

  各乡镇要充分发挥本乡镇综合执法大队作用,赋予矿山资源执法职能,加强乡镇综合执法力量,加大对非法采矿的查处、打击力度。              

  四、附则

  1.本机制由区自然资源局、林业局、永定公安分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2.本机制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监委办公室。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