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2015年我区打击非法采矿长效机制出台后,经过较长时间的运行,陆续出现与当前实际不甚相符的内容;2019年机构改革后部分单位名称变更、职能划转;“乡镇一支队伍管执法”改革后,区直有关部门的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已依法赋权乡镇人民政府承接,结合当前打击非法采矿实际情况和2022年5月31日出台的《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由区自然资源局牵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闽委编办〔2022〕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对2015年7月2日印发的《中共龙岩市永定区委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打击非法采矿长效机制的通知》(永委〔2015〕47号)作相应修改,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长效机制。
二、目标任务
为了依法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开采利用秩序,依法严格保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切实做好我区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工作,从源头上防止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通过修订《长效机制》,明确各乡镇(街道)和区直有关部门在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方面的工作职责,并对发生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有关责任人明确了追责问责的标准,营造依法管理矿产资源的良好社会环境,为建设我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提供有力保障。
三、工作进展
由区自然资源局牵头,征求区直各相关部门意见并作了相应修改,同时通过永定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经区司法局法制审查后,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对《长效机制》进行研究讨论;根据会议精神进一步修改补充后,报请区政府同意并印发《长效机制》(2023年修订版)。
四、范围期限
本长效机制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五、主要内容
文件主要包括整治对象和整治标准、明确职责依法履职、建立完善十项制度、附则等四个方面。对矿业权人、村(社区居)委会、各乡镇(街道)、区自然资源局、煤行中心、永定公安分局、纪委监委、法院、工信科技局、生态环境局、林业局、水利局和区打击非法采矿工作督导组等乡镇(街道)、单位在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方面的工作职责进行了相应的明确;要求区有关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委会、矿业权人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建立档案资料管理、日常巡查制止和报告、联合查处和关闭取缔、督导、“五不准”、社会监督举报奖励工作奖励、联合办案、行政法律责任追究、协调会、乡镇(街道)综合执法等十个方面的工作制度;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监管不到位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建议严肃追究其党政纪责任;明确本机制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六、注意事项
我区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时有发生,没有从根本上得到完全遏制,形势依然严峻,打击整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打击和整治工作。
七、关键词诠释
构成非法采矿罪,是指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
八、联系人及联系固定电话
联系人:区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大队 林浪开
联系固定电话:0597-5657966
-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打击非法采矿长效机制》(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 [2023-10-18]
- 图解《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打击非法采矿长效机制》(2023年修订版) [2023-10-18]
- 视频解读《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打击非法采矿长效机制》 [2023-10-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