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定区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稀土矿产资源长效机制的通知
永政办规〔2023〕2 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永定区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稀土矿产资源长效机制》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定区严厉打击非法开采

  稀土矿产资源长效机制

  为了依法打击整治破坏稀土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维护稀土资源开采利用秩序,依法严格保护稀土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切实做好我区打击非法采矿工作,从源头上防止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8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闽政〔2009〕9号)《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关于进一步加强稀土资源开发监管意见的通知》(岩委办〔2011〕92号)《龙岩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龙岩市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龙自然资发〔2022〕17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打击非法开采稀土矿产资源长效机制。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稀土产业高质量发展决定部署,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强化监督执法,坚持打击整治相结合,以“零容忍”的态度打击破坏稀土资源违法行为,营造依法管理矿产资源的良好社会环境,为建设我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提供有力保障。

  二、明确职责

  (一)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切实负起辖区打击非法开采稀土矿产资源的监管主体责任,对打击非法开采稀土矿产资源工作负总责,建立巡查、制止、查处、关闭取缔、责任追究等打击非法开采稀土矿产资源工作体系和制度,切实加大巡查、打击、整治力度,确保本辖区内非法开采稀土矿产资源关闭取缔率、查处率达100%。同时,根据2022年9月20日区自然资源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的《行政执法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以及《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永定区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高陂镇等23个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的通告》(永政规〔2022〕15号)精神,各乡镇(街道)应对本辖区内巡查发现、群众举报、媒体曝光、领导(上级)批转、部门移送的非法开采稀土行为及时依法查处,涉及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依法查处非法开采稀土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对本部门接到的群众举报、投诉、信访、媒体反映、上级交办、卫片图斑等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非法开采稀土矿产资源违法线索及时移送各乡镇(街道)依法处理;按照《行政执法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规定,对承接乡镇立案后认为已涉嫌犯罪(达到刑事处罚标准)并移送本部门审查的非法开采稀土矿产资源案件,出具审查意见。

  (三)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并落实好林地网格化巡查责任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加强对林地特别是有稀土矿产资源的林地进行定期巡查,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开采稀土矿产资源破坏森林和非法占用林地行为;对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同时,对林地承包经营人将承包经营的林地以转让、出租、入股等方式用于非法开采稀土的,由林地所有权单位依法收回承包经营权,并申请依法注销承包人林权证。

  (四)工信科技部门:负责加强稀土开采用电监管,依法严厉查处为非法开采稀土矿产资源供电或转供电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政纪责任。

  (五)水利部门:负责查处非法开采稀土矿产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违法行为,并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六)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查处非法开采稀土矿产资源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并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七)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将日常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非法开采稀土行为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八)公安部门:对各乡镇(街道)和区直有关单位移送的非法开采稀土矿产资源案件及时立案侦查;加大司法打击力度,对追究非法采矿罪刑事责任的非法开采稀土矿产资源案件,司法机关要从速立案、从严查处,切实提高威慑力。

  (九)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参与非法开采稀土矿产资源和对监管工作失职、渎职的党员、干部进行查处,追究责任人的党政纪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三、加强监管

  区直各有关单位和乡镇(街道),要从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稀土资源管理的重要意义和整治稀土非法开采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做到“一把手”负总责,切实做好整治工作。

  (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乡镇(街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辖区内打击、关闭取缔非法开采稀土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落实责任。各乡镇(街道)应设立打击非法开采稀土整治工作领导机构,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制定符合实际的整治方案,并立即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无证非法稀土矿山生产设备和生活设施依法进行拆除,确保非法稀土矿关闭取缔率达100%。

  (二)建立动态巡查监管网格化责任制。以区为单元建立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区人民政府,对全区打击非法开采稀土矿产资源工作负总责。区直有关部门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各负其责。

  以乡镇(街道)为单元建立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乡镇(街道)。要组建巡查队伍,实行领导包村、干部包山头制度,建立健全并完善巡查制止、关闭取缔、查处、建档等工作制度。对辖区内的非法开采稀土点每周至少巡查一次,实行零报告制度,明确动态巡查责任。同时,包山头干部要对非法稀土矿点建档,查明详细地址、业主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开采方式等,巡查发现新开和“死灰复燃”非法稀土矿点要立即制止,并于当天将详细情况报告乡镇(街道)。乡镇(街道)要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力量依法进行关闭、取缔、并依法立案查处。包村领导、包村干部、村两委干部负责各自片区的监管工作;乡镇(街道)应明确村两委负责人的监管职责,不得参与、支持非法开采稀土,并协助查明非法稀土矿点的投资人。

  以村(居)为单元建立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村(居)两委。负责对本村(居)行政区域的废弃稀土矿山、特别是新发现的稀土盗采点进行每周不少于一次的动态巡查,拍照上传,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法采矿行为,对发现非法开采和无证非法采矿行为要立即上报,并协助立案调查和处理整改,严防网格内发生新的无证非法开采稀土矿产资源现象。

  (三)建立联动执法打击机制。建立部门联动执法机制,成立由自然资源、公安、林业、水利、生态环境、工信科技、应急管理等部门组成的打击非法开采稀土工作组(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局),负责对重点矿区、重点乡镇开展重点督查。对非法开采稀土严重的乡镇(街道),启动联合执法机制,应所在乡镇(街道)要求组织执法力量开展重点打击。

  (四)建立矿产品流通领域监管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路面巡查,严厉打击非法采购、运输稀土矿行为,对无准运证的产品由执法部门依法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并追查矿产品来源。

  (五)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设立奖励基金,对以实名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第一举报人每个点给予2000—5000元不等的奖励(具体以区政府批准的非法采矿举报奖励机制为准),并对举报人身份予以严格保密。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督查考核。区打击非法开采稀土工作组将加强对各乡镇(街道)稀土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开展不定期检查和明察暗访,发现(说明:乡镇(街道)自主发现或接群众举报发现并严厉打击的不列入,下同)非法稀土矿点仍在生产或有生产迹象的(机械堆浸或规模化堆浸以及原地浸析方式开采的),依法予以问责:

  1.一个乡镇(街道)发现2处非法稀土矿点仍在生产的乡镇(街道),对所在乡镇(街道)在全区通报批评。

  2.一个乡镇(街道)发现3处非法稀土矿点仍在生产的乡镇(街道),给予所在乡镇(街道)分管领导行政记过处分、乡镇长(街道办主任)行政警告处分。

  3.一个乡镇(街道)发现4处非法稀土矿点仍在生产的乡镇(街道),所在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必须引咎辞职,并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乡镇长(街道办主任)必须停职检查,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一个乡镇(街道)发现5处非法稀土矿点仍在生产的乡镇(街道),给予分管副乡镇长(街道)行政撤职处分;乡镇长(街道办主任)必须引咎辞职,并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二)强化责任追究。由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按管理权限依照相关规定对非法采矿股东从严追究其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对违法批准、暗中参股或支持、纵容违法开采稀土的区、乡、村干部和党员,对非法开采稀土监管不力的职能部门领导和责任人,对非法开采稀土监管不到位的政府领导和责任人员,对支持配偶、子女参与非法开采稀土的领导干部,严肃追究其党政纪责任。

  五、附则

  1.本机制由区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公安分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2.本机制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