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龙岩市永定区委办公室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永定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委办发〔2018〕55号)以及《中共龙岩市永定区委办公室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定〈永定区区级党政工作部门“三定”规定〉的通知》(永委办发〔2019〕6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信访局(以下简称区信访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中共龙岩市永定区委信访局与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信访局合署办公。
第三条 区信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及省委、市委、区委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处理国内群众、境外人士、法人及其他组织通过信访渠道给区委、区政府及领导同志的来信来邮,接待人民群众来访。
(二)负责向区委、区政府反映来信来邮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综合研判信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为区委、区政府制定方针政策提出建议。
(三)承担督促检查领导同志有关批示件落实情况的责任,拟订信访督查制度并组织实施,承办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信访事项的落实,向各乡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区直有关部门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四)综合协调处理跨县(市、区)、跨部门、跨行业的重要信访问题。
(五)综合协调指导全区信访工作。研究、起草有关信访工作的文件,推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总结推广各乡镇(街道)和区直有关部门信访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检查、指导各乡镇(街道)和区直有关部门信访工作。
(六)制定信访问题排查化解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信访信息汇集分析机制,指导全区信访信息系统应用,加强信访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协调信访工作的宣传和信息发布。
(七)承担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
(八)加强信访法治化建设,推进诉访分离、依法逐级走访、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等制度的实行,严格规范信访工作程序,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推进信访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
(九)负责接收信访人向区政府提出的复查复核信访事项。
(十)负责受理、办理国家信访局、省信访局、市信访局等上级单位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十一)负责区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日的组织、协调、服务、保障及接访批示件的转送、交办、跟踪督办、反馈等工作。
(十二)负责指导全区信访干部队伍建设,承担信访系统干部业务学习培训。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