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股。负责承担退役军人思想政治、舆论宣传、总结表彰、荣誉奖励和信访工作,配合做好退役军人党建工作。承担政策研究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承担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三)就业安置和军休服务股(加挂“双拥共建股”牌子)。负责拟订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年度安置计划和岗前适应性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中央、省、市属单位计划安置和计划外选调工作。拟订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就业创业促进和教育培训等工作,积极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方面发挥作用,协调相关部门在政策扶持、公共服务、宣传引导上负起责任;指导承训机构按需求开展实用性培训,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维护军休干部的合法权益,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军休干部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机制,落实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负责移交地方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管理军休保障单位,指导督促其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贯彻落实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方针政策;承担协调指导全区拥军优属工作,协调指导做好地方支持军队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各地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协调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开展双拥宣传和理论研究,总结推广双拥工作经验;承担区双拥共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
(四)优抚褒扬纪念股。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军属优待、残疾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烈军属等优抚对象的补助工作;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工作;指导实施上级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优抚保障机构以及军供保障机构的政策;指导实施上级关于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负责因战因公致残的退役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伤残人员的残疾等级评定。承担烈士褒扬、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拟订军人公墓建设规划、管理维护等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全区烈士审核报批事项,指导开展和组织实施英雄烈士纪念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