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文号:龙永卫放罚〔2022〕1号
被处罚人:龙岩市永定区湖雷镇中心卫生院 地址:龙岩市永定区湖雷镇******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江**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联系电话:138*****376居民身份证号码:352623********2213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及岗前、岗中、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编号:20220315101);2、询问笔录1份; 3、医院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4. 个人剂量检测报告、年剂量检测评价报告各1份;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
你(单位)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并处以人民五仟元整(¥5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工商银行永定支行, 地址: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南门街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永定区卫生健康局(盖章)
2022年 6 月 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