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永政复〔2026〕28号
时间:2026-05-27 16:49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凤城派出所。

  申请人张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凤城派出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并答复的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6年3月26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并答复的行为。

  申请人称:我于2026年2月8日通过挂号信函寄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永定区某某酒店提供的服务存在未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未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记录并留存用户登录和退出时间等技术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第七条等。被申请人于2026年2月10日签收,未对我举报的“永定区某某酒店提供的服务存在未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未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事项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并答复我,亦未对我举报的“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记录并留存用户登录和退出事件等技术措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移交决定并答复我。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定职责,望复议机关依法确认。

  被申请人答复称:我单位于2026年2月11日收到张某某邮寄的书面举报材料,内容为:“永定区某某酒店提供的WiFi服务无认证界面,未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6个月,未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记录并留存用户登录和退出时间、主叫号码、账户、互联网地址或域名、系统维护日志的技术措施,不符合相关规定。”收悉举报材料后,我单位立即组织民警对永定区某某酒店进行核查,并于2026年2月11日对本案立案调查。经查,张某某举报事项属实,某某酒店管理人吴某某提供的WiFi服务无认证界面,未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6个月,未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记录并留存用户登录和退出时间、主叫号码、账号、互联网地址或域名、系统维护日志的技术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七条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七条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第七条第(三)项、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于2026年2月12日对永定区某某酒店负责人吴某某责令改正、处警告。

  我单位认为本案中申请人张某某不是适格的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人张某某在举报信中明确表达其诉求为赔偿5000、查处、奖励,逐利意图明显,其复议申请存在明显的滥用权利、浪费行政资源、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保护的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张某某举报某某酒店的行为谋求的不是合法权益,而是企图通过申请复议以达到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综上所述,恳请永定区人民政府在依法审查的基础上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6年2月5日至6日,申请人张某某在永定区某某酒店住宿,花费95.36元订购双床房1间。申请人认为永定区某某酒店存在“未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未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记录并留存用户登录和退出时间等技术措施”六项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第七条等,遂向被申请人寄送《投诉举报(报案)书》(挂号信函:********),诉求为赔偿5000、查处、奖励。

  2026年2月11日,被申请人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凤城派出所收到该《投诉举报(报案)书》,并组织民警对永定区某某酒店进行核查,并于2026年2月11日对本案立案调查。经查,张某某举报事项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七条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七条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第七条第(三)项、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于2026年2月1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公(城关)行罚决字〔2026〕xx号),决定对永定区某某酒店负责人吴某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处罚。

  另查明,除本案外,申请人张某某在厦门市思明区、福州市台江区、泉州市鲤城区等地以“入住酒店或宾馆提供的WiFi服务无认证界面、未留存网络日志等问题”为由向酒店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举报共13次,又以“派出所或公安局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为由向当地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13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张某某提交的证据: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份;2.《投诉举报(报案)书》、挂号信封面图片和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各一份;3.申请人在永定区某某酒店下单的订单截图一份;4.《数据保全证书》一份;5.申请人身份信息材料一份。

  被申请人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凤城派出所提交的证据:1.《行政复议答复书》一份;2.《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永公(城关)立案字〔2026〕xx号)一份;3.《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永公(城关)立告字〔2026〕xx号)一份;4.《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公(城关)行罚决字〔2026〕xx号)一份;5.《责令改正通知书》(永公(凤城)责通字〔2026〕xx号)一份;6.《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一份;7.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各一份;8.营业执照、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到案经过各一份;9.询问笔录及告知书一份;10.举报材料一份。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行政复议具有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是解决“民告官”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也是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如果没有需要依法保护的合法利益,而不断申请行政复议,就丧失了权利行使的正当性。除本案外,申请人张某某以入住酒店存在网络安全等问题为由向公安派出所发起投诉举报,目的是要求赔偿及奖励。申请人张某某多次以相同或者类似理由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继而就行政机关的处理行为频繁地申请行政复议,其行为显然超出普通消费者的范畴,没有证据证明因酒店网络安全问题对其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事实,目的不是依法正当地寻求权利保护,明显缺乏需要保护的合法利益,客观上也导致了行政资源被严重浪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

  202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