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永政复〔2026〕27号
时间:2026-05-27 16:46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龙岩市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李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龙岩市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6年3月24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永市场监管(洋)举不立〔2026〕xx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依法立案查处。

  申请人称:2026年2月3日,我在小红书平台“某某的店”网店购买棒棒糖一袋,商家采用中通快递发货,快递单号:********,收到货后发现该产品没有中文标识,并未标识该产品的在华企业注册编号等重要信息。该产品并非保税仓或海外直邮,而是国内发货,也就是已经提前放在国内的产品。我认为该商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遂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举报书(履职申请)》(挂号信编号:********)。2026年3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永市场监管(洋)举不立〔2026〕xx号),内容为:“我局于2026年2月24日收到您反映永定区某某食品店销售的‘棒棒糖’产品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法律法规等问题的投诉举报书,经现场检查,未发现该产品。商家能提供该‘棒棒糖’的中文标签和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该‘棒棒糖’在华注册编号:********。你投诉举报的产品属于合格产品。您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不存在,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我认为该不予立案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未能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责,未能有效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恳请复议机关依法支持我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其目的在于维护市场管理秩序等公共利益,我局对被举报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属于行政监管双方的公法关系,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任何实质性的影响,申请人与我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等法律法规的申请条件,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6年2月3日,申请人李某某在“永定区某某食品店”开设于小红书平台“某某的店”网店购买棒棒糖一袋,商家采用中通快递发货,快递单号:********,收到货后认为该产品没有中文标识,并未标识该产品的在华企业注册编号等重要信息,并非保税仓或海外直邮,而是国内发货,也就是已经提前放在国内的产品。申请人认为该商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遂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举报书(履职申请)》(挂号信编号:********)。

  被申请人于2026年2月24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书(履职申请)》后开展调查核实,于2026年3月5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永市场监管(洋)举不立〔2026〕xx号),并寄送给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为:“我局于2026年2月24日收到您反映永定区某某食品店销售的‘棒棒糖’产品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法律法规等问题的投诉举报书,经现场检查,未发现该产品。商家能提供该‘棒棒糖’的中文标签和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该‘棒棒糖’在华注册编号:********。你投诉举报的产品属于合格产品。您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不存在,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双方遂产生行政争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李某某提交的证据: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份;2.《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永市场监管(洋)举不立〔2026〕xx号)一份;3.《投诉举报书(履职申请)》及挂号信封面图片各一份;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信息查询截图一份;5.小红书商家主体信息公示图片一份;6.购买案涉商品订单截图、支付宝交易电子回单、快递封面、快递物流信息、实物图片各一份;7.申请人身份信息材料一份。

  被申请人龙岩市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证据:《行政复议答复书》一份。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是否依法履行了处理举报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在法定时限内将处理结果向申请人作出了答复并详细说明了理由和依据,已履行了处理举报的法定职责,其行政行为并无不当。

  须另外释明的是,申请人享有知晓举报处理结果的权利,且其实际已获知处理结果。申请人不服的原因,实质在于被申请人未对举报所称的违法事项作出行政处罚,是否作出行政处罚属于行政机关依法而决的职权,法律并无赋予举报人有责成行政机关对其举报事项作出行政处罚的权利。被申请人是否作出行政处罚与申请人并无利害关系。申请人因购物遭受权益损害,可以通过调解、和解、诉讼等正常途径维权,而非通过“行政处罚”得以维权。故申请人所称被申请人未依法处理举报事项进而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

  202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