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永政复〔2026〕25号
时间:2026-05-27 16:40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第三人:谢某某。

  申请人张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于2026年3月7日作出的永公(高陂)行罚决字〔2026〕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张某某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

  2026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