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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26年1月8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卢轲轲
联系电话:0597-5938606
联系地址: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九一中路89号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4楼信用监管股
附件:1.永市监城罚告〔2026〕1号
2.永市监高罚告〔2026〕1号
3.永市监坑罚告〔2026〕1号
4.永市监湖罚告〔2026〕1号
5.永市监坎罚告〔2026〕1号
6.永市监坎罚告〔2026〕2号
7.永市监(抚)罚告〔2026〕3号
8.永市监(抚)罚告〔2026〕4号
9.永市监(抚)罚告〔2026〕5号
10.永市监(抚)罚告〔2026〕6号
11.永市监(洋)罚告〔2026〕1号
12.永市监(洋)罚告〔2026〕2号
龙岩市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