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2126-3000-2025-00004
- 备注/文号:永林〔2025〕20 号
- 发布机构:龙岩市永定区林业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7-01
- 有 效 性:
林业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城综局各执法大队: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行政相对人履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义务,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福建省林业局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闽林〔2021〕1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所需费用标准,现采用参考法测算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按照成本法合理确定树木补种标准,制定以下执行标准:
一、恢复植被所需费用执行标准
恢复植被所需费用参照《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闽财税〔2016〕25号)中的“基准价标准”执行,具体标准为10元/平方米。其中公益林地按具体标准的二倍执行。
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土地局、省财政厅、省物委<关于福建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规定>的通知》(闽政〔2000〕98号)收费标准关于其他类别农田(旱地)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为9元/平方米。
三、树木补种费用标准
补种树木所需费用参照《营造林工程定额编制规范》福建省地方标准(DB35/T1963-2021),以及参考我区营造杉木混交林投资测算表,具体标准为2812元/亩计算。
四、恢复期限
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树木等,根据造林季节确定,造林作业一般应当在当年造林季节结束前完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当年造林季节已结束或者在造林季节内难以完成的,可以延长至下一年度造林季节结束前,但原则上不应超过一年。
五、适用范围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适用于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履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以及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的代履行。
对2020年7月1日前发生且在2020年7月1日后(含)立案调查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按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六、处罚裁量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参照《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林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的通知》(闽林〔2022〕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处罚分四个档次:1、初次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1亩以下,或者其他林地2亩以下,属初次违法并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按标准要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不予罚款处罚;2、较轻。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1亩以下,或者其他林地2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3、一般。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1亩以上3亩以下或者其他林地2亩以上6亩以下,未达刑事立案标准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二倍罚款;4、较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3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6亩以上,未达刑事立案标准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罚款。(注:本基准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所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龙岩市永定区林业局关于确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所需费用标准的通知(试行)》(永林〔2022〕26号)作废。如国家、省市有出台新的修订或规定,按新修订或新规定执行。
龙岩市永定区林业局 龙岩市永定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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