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2126-3000-2023-00010
- 备注/文号:永林综〔2023〕57号
- 发布机构:永定区林业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0-11
- 有 效 性:
现将《创新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永定区林业局
2023年10月11日
创新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调动林权权利人发展林业积极性,保障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根据《森林法》《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十项便民举措的通知》(办资字〔2023〕96 号)、《福建省林业局关于龙岩市创新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方案的批复》《福建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林木采伐改革工作的通知》(闽林〔2023〕3号)、《龙岩市拓展提升林改“武平经验”进一步深化林业综合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龙岩市林业局关于做好人工商品林采伐告知承诺制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龙林综〔2023〕8号),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化林业行政许可“放管服”改革,完善人工商品林林木采伐管理和已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的建设项目(永久、临时使用林地)林木采伐管理,简化采伐审批程序,提高采伐审批效率,进一步落实人工商品林和已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的建设项目林木采伐处置权。
二、工作措施
(一)优化林木采伐审批
1.取消集体(个人)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限制。在年采伐限额内(上级政策变化从其规定),取消集体(个人)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限制,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农个人自主确定主伐年龄申请采伐集体林地上的人工商品林(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单位除外)。
2.实施人工商品林承诺制采伐审批。林权所有者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不超过30立方米的,审批部门按照告知承诺方式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不再提交专业性较强的伐区调查设计材料,只需签署采伐承诺书,表明自愿承担相应责任,并明确采伐地点、树种、面积、蓄积等内容,即可申请办理采伐。
3.试行集体(个人)人工商品林皆伐按面积批准林木采伐。林权所有者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超过30立方米的试行按面积批准林木采伐,采伐限额消耗量按森林资源建档小班蓄积计算(或通过小样圆、角规、标准地等补充调查测算),采伐许可证中的采伐出材量、采伐强度等因子不再填写。审批部门根据合规的伐区调查设计材料,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具体申请材料见附件4。
4.试行已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的建设项目(永久、临时和内部使用林地)林木按审批项目红线面积批准林木采伐。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单位申请采伐已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的建设项目的林木试行按面积批准林木采伐,批准采伐数量按《占用征收林地使用小班一览表》蓄积计算(或通过小样圆、角规、标准地等补充调查测算),采伐许可证中的采伐出材量、采伐强度等因子不再填写。伐区设计材料由林木采伐申请书、《占用征收林地使用小班一览表》和项目使用林地现状图组成。林木权属材料可由《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及使用林地单位和林权所有者双方签定补偿协议代替。已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的建设项目已经过公示程序,在办理林木采伐时,不再实施公示程序。
5.试行办理其他附带性林木采伐。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火灾、其他灾害木和危险树木清理,生物防火隔离带建设等涉及林木采伐的,其相关报告或实施方案中已明确采伐地点、林种、面积、蓄积、方式、强度和伐后更新内容的,可直接用于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实现“一次受理、合并办理”。森林病虫害、森林火灾、其他灾害木及生物防火隔离带建设等项目,伐区设计材料由林木采伐申请书和经有关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报告或实施方案组成。凡经有关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批文、材料、报告或实施方案已经过公示程序,在办理林木采伐时,可不再实施公示程序。
6.优化林木采伐审批服务。将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窗口延伸至乡镇(街道)林业站实施;鼓励在村一级设立林木采伐申请代收点。针对出行困难、智能手机使用不便的林农群体,可由村干部、基层林业工作者、护林员等实行“委托代办”。推行“一窗受理”、“一站式办理”等服务,强化便民举措,公开主要树种林木胸径、树高、蓄积对照表和服务指南,方便林权所有者计算填写采伐面积、蓄积等内容。坚持服务站点向基层延伸,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林业站作用,事先一次性告知林木采伐申请人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和服务流程,主动为林农采伐办证提供集中受理、统一送审等服务。
7.采伐限额分配方案。人工商品林采伐限额按照申请采伐先后顺序使用。
(二)开展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
开展林分改造提升工作,优化林分结构,提升森林质量。允许通过采伐更新、抚育复壮、择伐补造等措施,加快低产低效林、成过熟林改造更新。根据《福建省国家级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工作方案(2023-2025)闽林文【2023】44号精神,确定永兴国有林场为国家级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单位,编制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方案,按批准试点方案开展生产经营,打造成国家级森林经营试点样板。
附件:
1.永定区人工商品林承诺制采伐管理办法(试行)
2.人工商品林林木采伐告知承诺书(样式)
3.3-1福建省杉木一元立木材积表(一)
3-2福建省马尾松一元立木材积表(二)
3-3福建省阔叶树一元立木材积表(三)
3-4福建省桉树一元立木材积表(四)
3-5福建省杉木人工林二元立木材积表(五)
3-6福建省马尾松人工林二元立木材积表(六)
3-7福建省阔叶树二元立木材积表(七)
3-8福建省桉树人工林二元立木材积表(八)
(以上材积表详见福建省林业厅2017年印发福建省地方森林资源监测体系小班区划调查用表)(另附)
4.按面积批准林木采伐申请材料
5.龙岩市人工商品林林木采伐审批负面清单(县级审批权限)
附件1
永定区人工商品林承诺制采伐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林权权利人的人工商品林林木采伐处置权,改革完善采伐管理机制,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提供便民高效服务,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制林木采伐,是指在永定区范围内,对申请人(即林权权利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林木蓄积不超过30立方米,实行告知承诺方式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申请人签署并提供林木采伐告知承诺书,明确采伐林木的地点、树种、面积、蓄积等内容,即可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符合申请采伐法定条件但除以下情形以外的人工商品林均可申请告知承诺制审批。
1.森林、林木所在的编限单位没有相应的采伐限额;
2.自然保护区的林木;
3.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林木;
4.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林木皆伐;
5.铁路、公路干线两侧和大江大河及其主要支流两岸规定范围内的人工“重点三线林”皆伐;
6.坡度大于35度的森林皆伐;
7.林木权属不清或存有争议的;
8.林木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上已载明抵押登记内容,林权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9.申请单位或个人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10.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行政村;
11.采伐林木不是由林权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2.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明确规定禁止采伐或不得核发采伐证的。
第三条 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即林权权利人有效身份证明。其中,林权权利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林木所有权证书(含不动产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
(三)伐区位置图、人工商品林林木采伐告知承诺书。
第四条 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当地乡(镇)林业站提出承诺制林木采伐申请,并如实提交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收件受理。林业站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按规定决定是否给予收件和受理,并协助林农将材料上传到"福建省林业网上审批系统"、"e龙岩"或"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
(三)审核审批。行政审批股通过"福建省林业网上审批系统"、"龙岩市协同办公网"、"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对受理申请内容进行审查审核,根据审核情况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在采伐申请受理之日起规定时限内决定准予许可,由林业站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退回申请并一次性书面告知。
县属国有林场的人工商品林告知承诺制采伐,由行政审批股直接收件受理、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五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应如实提交采伐申请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认无林权纠纷、抵押、查封等情况。
(二)申请人签署并出具《人工商品林林木采伐告知承诺书》后,则表示知晓采伐地点、树种、数量、面积及相关技术规定。
(三)申请人应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实施采伐。采伐完毕,还应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并符合更新造林相关技术标准。
(四)申请人未按批准的采伐许可证内容实施采伐,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需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林业站职责:
(一)林业站应及时受理承诺制采伐申请,重点审查所申请采伐伐区位置与林权宗地位置是否一致或落在林权宗地范围内,并符合实行告知承诺制采伐审批条件;对林木权属证书、林木采伐告知承诺书等申请材料和内容进行审核,对“材料”中的林分起源、森林类别、优势树种、年龄、坡度、林种等关键因子与资源档案不一致的,要认真核实原因。优势树种、优势树种组成与资源档案不一致的由林业站出具林业行政许可核查意见书,直接办理;起源等关键因子按龙岩市永定区林业局文件永林综〔2021〕19号文规定,先进行资源档案变更后,再申请采伐。
(二)林业站应将审批承诺制采伐情况,于采伐前在本站公示栏和采伐林木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三)林业站应按照“一站式”服务要求,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在采伐申请受理之日起规定时限内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退回申请并一次性书面告知。
第七条 采伐松材线虫病疫区马尾松的,还应按照疫区和疫木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 区林业局将承诺制采伐伐区纳入监管范围,按“双随机”检查规定每年组织随机抽查,抽查发现“材料”不真实、不准确的,区林业主管部门三年内不予新受理其告知承诺制采伐申请。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5年。
附件2
人工商品林林木采伐告知承诺书(样式)
告 知 书
永定区林业局(以下简称“本机关”)就人工商品林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林木采伐许可证县级核发。
二、办理条件
(一)申请采伐的人工商品林林木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所有,且权属清楚,无纠纷、抵押、查封等情况;
(二)申请采伐的林木为人工商品林;
(三)采伐地点、林种、树种、方式、数量等符合规定;
(四)有相应的采伐限额。
三、采伐技术规定
(一)主伐皆伐
1.采伐人工商品林林木不在《龙岩市人工商品林审批采伐负面清单》范围内。
2.坡度小于等于30度的人工商品林单个伐区或相连伐区一次皆伐面积最大不得超过20公顷,坡度大于30度小于等于35度的皆伐面积一次不得超过5公顷,坡度大于35度的森林不得皆伐。
3.重点生态区位(非“重点三线林”)的人工商品林提倡实行择伐,可以实行小块状皆伐、带状皆伐。列入商品林改造提升的重点生态区位人工林,可以按照一般商品林政策进行采伐改造。
(二)主伐择伐
采取主伐择伐方式的,伐后林中空地直径不得大于林分平均树高。伐后林分郁闭度保留在0.5以上。
四、伐后更新要求
申请人应当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并符合更新造林相关技术标准。采用择(间)伐方式造成林中空地直径大于林分平均树高的,还应进行补植。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即林权权利人有效身份证明。其中,林权权利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林木所有权证书(含不动产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
(三)伐区位置图、人工商品林林木采伐告知承诺书。
六、注意事项
1.申请人申请采伐前需进一步核对实际采伐地点,确保在林权宗地范围内。可借助手机、平板等定位设备,对实际采伐位置进行定位确认。
2.申请人对采伐数量不明确的,可参考《福建省杉木一元立木材积表》(龙岩)、《福建省马尾松一元立木材积表》(龙岩)、《福建省阔叶树一元立木材积表》(龙岩)《福建省桉树一元立木材积表》(龙岩)或《福建省杉木人工林二元立木材积表》、《福建省马尾松人工林二元立木材积表》《福建省阔叶树二元立木材积表》《福建省桉树人工林二元立木材积表》,材积表通过扫码获得 (二维码)。对其他技术规定还不明确的,也可事先咨询当地乡镇林业站、乡镇人民政府或区林业局。
3.采伐松材线虫病疫区马尾松的,还应遵守疫区和疫木相关管理规定。
4.所审批的承诺制伐区将依照《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森林采伐监督管理规定进行监管。
5.申请人对采伐申请材料弄虚作假、未按采伐证要求进行采伐,三年内林业主管部门将不予受理其承诺制采伐申请。
七、服务流程
(一)申请人阅读《告知书》,亲自签署《承诺书》;
(二)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三)本机关依法核发采伐许可证。
八、虚假承诺的责任
请特别注意本部分内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若您作出虚假承诺,本机关将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撤销行政许可,您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将不受保护。
(二)由于您的行政许可被撤销,如果已实施采伐,您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据该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追究您的法律责任。
承诺书
本人已经知晓前面《告知书》的内容,现出于本人真实的意思,作出如下承诺:
一、申请采伐的人工商品林林木符合告知的(主伐皆伐/主伐择伐)采伐条件、标准、要求。
二、申请伐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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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定区 |
乡(镇) |
村 |
林班-大班-小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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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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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小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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伐区 四至 |
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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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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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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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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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地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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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伐 面积 |
亩 |
采伐强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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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伐蓄积合计 |
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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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树种采伐蓄积及株数 |
杉 木 m3,株数 株 |
马尾松 m3,株数 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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阔叶树 m3,株数 株 |
桉 树 m3,株数 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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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证于 年 月 日前按要求完成造林更新。更新树种: ,更新株数: 株,更新方式: 。
四、保证向经办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和有关内容真实无误。如上述承诺失实,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承诺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不可撤销。
本人已明白本承诺之内容并自愿受其约束。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4
按面积批准林木采伐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即林权权利人有效身份证明。其中,林权权利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二、林木采伐申请书;
三、林木采伐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材料;
四、林木权属材料;
五、伐区调查设计申报材料,(含:伐区位置图,要求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5000比例尺、重要拐点标明GPS坐标并在图中列出各拐点坐标列表,提供纸质和电子版;现场照片,重要拐点位置提供标界或界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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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龙岩市人工商品林林木采伐审批负面清单(县级审批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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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涉及不予审批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具体内容 |
法律法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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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林木权属不清或存有争议的。 |
《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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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林木。 |
《森林法》第六十条、《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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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申请单位或个人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
《森林法》第六十条、《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
|
4 |
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行政村和单独编限单位。 |
《森林法》第六十条、《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
|
5 |
林木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上已载明抵押登记内容,林权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
《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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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森林、林木所在的编限单位没有相应的采伐限额或超限额。 |
《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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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天然林商业性采伐 |
《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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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铁路、公路干线两侧和大江大河及其主要支流两岸规定范围内的人工“重点三线林”皆伐。 |
《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
|
9 |
坡度大于 35 度的森林皆伐。 |
《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
|
11 |
自然保护区的林木采伐(因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必须采伐的和实验区的竹林除外)。 |
《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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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涉及不予审批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具体内容 |
法律法规依据 |
|
|
12 |
因征占用林地采伐森林、林木,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已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但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建设用地预审意见(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除外)。 |
《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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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皆伐。 |
《龙岩市长汀水土流失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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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饮用水源保护区内非抚育性、更新性采伐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 |
《龙岩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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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不符合规定的。 |
《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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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采伐林木不是由林权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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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未如实提交本办法第二十九至三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
《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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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因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需要采伐生态公益林,县级森防检疫、森林防火、国有林场等管理机构或林业主管部门未派员核实并出具核查意见书或提供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松材线虫病防控方案。 |
《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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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明确规定禁止采伐或不得核发采伐证的。 |
《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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