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2126-3000-2023-00009
- 备注/文号:永林长办〔2023〕10号
- 发布机构:永定区林业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8-07
- 有 效 性:
各乡镇(街道)林长办,区林长制相关成员单位,林业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林草局有关会议精神及省林业局进一步加强野外违法违规用火的社会监督,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森林防火的浓厚氛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龙岩市永定区林长办公室
2023年8月7日
龙岩市永定区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野外用火管理,预防森林火灾发生,鼓励举报违法违规野外用火,及时发现并排除森林火灾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龙岩市野外用火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森林火险橙色以上预警信号或禁火令发布期间,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举报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及距林缘50米范围内的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第三条 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违法行为,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烧杂炼山,烧灰积肥及山边焚烧秸秆、杂草、田埂草等农林事用火;
(二)烧纸、烧香、点烛、坟前燃放烟花爆竹、社公(伯公)、庙宇等祭祀用火;
(三)林区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施工作业等户外活动用火;
(四)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和烧熏野兽、野蜂等危险活动;
(五)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第五条 举报可通过电话渠道直接向当地林业部门举报,举报电话(区林业局值班电话5832738,区林业局防灾减灾股王金阳13950879525、王玉泉13507523072)、邮件、传真(区林业局传真5932738)、走访等方式向属地林业部门举报。
第六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实名举报,以备核查过程中了解举报线索、反馈结果和发放奖励。举报内容应包括明确违法违规用火地点和行为人,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对于受理的举报线索,经核实后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一)奖励条件:举报人举报后,经区林业局防灾减灾股或基层林业站核实举报事项确认属实,且事先未被各级森防指、应急、林业、公安等部门掌握。
(二)奖励标准
1. 核实奖励:凡通过本办法规定渠道举报的第一举报人,经负责受理举报的单位初步核实后,情况属实的,给予200元现金奖励;
2. 追加奖励:经核实的违法违规用火引发森林火情或火灾的,因举报人的及时举报对森林火灾处置和侦破案件起到直接作用的,给予300元现金追加奖励。
(三)奖励程序
1.核实程序:区林业局接到举报电话,及时调度乡镇值班人员,由乡镇值班工作人员调度乡镇干部调查核实,经负责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初步核实后,由乡镇林业部门制表填报;通过区林业局值班电话举报的,由区林业局值班人员调度乡镇林业站干部调查核实,经负责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初步核实后,由乡镇林业部门制表填报。
2.报支程序:各乡镇林业部门受理举报事项填报,5天内上报区林业局防灾减灾股,由防灾减灾股组织人员核实后报区林业局计财股报支。
3.奖励办法:举报事项受理10天内由区林业局防灾减灾股从财务报支后,将奖金及时发放给举报人。
第八条 举报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野外违规用火领域问题;
(二)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
(三)已经受理的举报,同一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重复举报的;
(四)其他不属于本办法所指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
第九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不重复奖励,奖励第一时间的举报人,表扬其他举报人;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自行分配。
第十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举报受理单位应及时通知其领取奖金。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 60 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一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确保给予举报人最大程度的保护,消除群众后顾之忧,让群众放心监督。
第十二条 各级有关部门负有森林防灭火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执法检查等工作职责,本人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将追回奖励并严肃追责问责。参加巡查、巡护、督导等森林防灭火相关的有关人员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举报件由各地核查处理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予以认定,按规定予以发放,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龙岩市永定区林业局防灾减灾股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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