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优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升行政效能和政府公信力,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永定区人民政府网站是我区各乡镇(街道)、区直各单位通过互联网向社会提供政务服务、落实信息公开、促进政民互动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政府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政府网站的管理和运行,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网站的规划、建设和改造,应当充分考虑节约公众浏览信息、办理业务、咨询反映问题的时间和成本。
第六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通过政府网站采集、接收和保留的个人或组织信息,不得违反信息提供主体的意愿加以使用。
第七条 区数字办负责全区政府网站建设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效果评估、安全检查、平台维护。区直其他部门按规定职责负责本部门信息的维护与更新。
第八条 区直各部门应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进行ICP(网络内容服务商)备案,并向本级信息化(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报备。报备内容包括网站名称、域名、服务器托管情况、主(承)办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信息。
第二章 网站建设
第九条 政府网站栏目设置要以用户为中心,并具有以下主要内容和功能:
(一)信息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发布政府信息。
(二)网上办事。提供办事指引、表格下载、在线咨询、网上申请、网上办理、办理进度和结果查询等服务。
(三)公共参与。受理公众意见建议并及时处理和反馈。
第十条 政府网站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公众需求及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及时对功能、内容和形式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十一条 政府网站的域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
政府门户网站的域名为http://www.yongding.gov.cn/,网站名称为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政府网站应逐步采取无障碍方式提供信息和服务,方便残疾人群体使用。
第十三条 鼓励集约化建设政府网站,整合多部门职能,提供“一站式”信息发布与服务。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应当充分、及时应用新兴的网络技术、页面展示和无线通信等技术,不断提高便民服务能力。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网站中公布受理(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依申请公开、在线服务、咨询建议事项的种类和具体操作程序。
第三章 信息公开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文件、信息等,均应通过政府网站公开。
凡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政府网站应提供在线申请渠道并保证渠道畅通。
政府网站公开的信息,应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免费查阅和下载。
第十七条 政府网站应建立健全信息采集、编辑、审核、发布、共享等方面的制度规范。
第十八条 政府网站公开的信息应当做到要素完整,标注来源、发布时间,相关栏目具有信息量统计功能。
第十九条 区政府网站应当及时发布和更新下列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四章 网上办事
第二十一条 政府网站要结合全省、市统一的网上办事大厅建设,通过办事指引和页面链接等方式提供“一站式”在线办事服务,逐步做到“一点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反馈”和“前台统一受理、后台协同办理”。
第五章 信息安全
第二十二条 网站运行管理机构和栏目责任单位应当对上网信息进行严格审查,确保上网信息符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政府网站主(承)办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安全自查,排查网络、数据库、防火墙、业务系统、应用服务器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漏洞。信息化(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政府网站安全检查。
第二十四条 政府网站主(承)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划分网站安全事件等级,明确相应处理流程,并每年进行至少一次应急安全演练。
第二十五条 政府网站应确定安全管理责任人,建立健全网站安全日常检查、技术监督及安全管理等制度。
第六章 运行维护
第二十六条 政府网站运行维护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制度保障、专业维护的原则。
(一)政府网站不得从事商业活动,不得在商业机构以虚拟网站方式建网,不得与商业机构联合建网;
(二)政府网站承办单位必须保障网站24小时开通和正常运行,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供服务,应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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