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区总部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和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扶持对象
(一)总部企业。是指生产经营场所在区外、核心营运机构设在我区,在区区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缴纳税收的企业。
(二)区域性总部企业。是指总部在外地,在我区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营销中心或其他职能部门,且在我区缴纳税收的企业。
(三)子公司。是指区外企业在我区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招商引资实际引进企业及政府性投资项目承建企业要求在本区设立子公司的企业除外)。
二、认定条件
(一)纳税主体确认。1.在辖区内工商登记注册;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在金融机构开设银行账号;4.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二)地方税收贡献。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税收贡献额50万元以上。
三、扶持措施
(一)办公用房补助。入驻永定境内且地方税收贡献额5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企业,享受办公用房补助政策。
在园区总部经济大楼设办公场所的企业,其办公用房免收租金。年缴税额低于50万元的按园区办公用房租赁有关标准执行。
在园区外租用办公用房的,按园区办公用房出租标准,年总额不超过30万元补助。
新建或购置办公用房的,自当月起3年内,按该房产实际入库房产税的4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享受此项补助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二)经营贡献奖励。总部经济企业在落户后的前五年,按每年对地方税收贡献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100万元以上-500万元、500万元以上标准,分别按其贡献额的50%、60%、70%,由区财政通过产业发展基金给予安排扶持。地方财政贡献特别大的税源企业可实行“一企一策”扶持。
(三)人才激励扶持。对符合总部经济条件的企业高层管理和技术人才,按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贡献额的50%。给予住房和和生活等补助。总部企业负责人、中层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符合省、市、区有关人才引进规定条件的,按相关文件给予相应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