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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
| 发布机构 | 文 号 | ||
| 公文生成日期: | |||
| 标 题: | 关于印发《下洋镇政府信息公开发布 协调机制》的通知 | ||
| 有 效 性: | |||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下洋镇政府信息公开发布 协调机制》的通知 | ||
协调机制》的通知
镇直各部门:
为加强我镇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管理,完善信息公开发布协调机制,规范工作流程,现将《下洋镇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龙岩市永定区下洋镇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0日
下洋镇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机制
第一条 为保证我镇机关部门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镇各级机关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
第三条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其中任何一个部门在发布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与其他部门职责权限有关联的重要政府信息,拟发布政府信息的机关部门应先与相关机关部门协调沟通后,再报请镇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四条 涉及部门为同级行政主体的,相关部门均为发布协调的责任主体,应当及时、依法进行协调。涉及部门为不同级别的行政主体的,下一级行政主体可报请其上级机关组织协调。
第五条 政府信息发布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信息内容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二)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
(三)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
第六条 镇党政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的建立、完善和落实。
第七条 各部门发布政府信息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发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性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由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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