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2909-3000-2024-00008
- 备注/文号:洋政〔2024〕27号
- 发布机构:下洋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0-23
- 有 效 性:
各村两委、镇直有关部门:
现将《下洋镇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龙岩市永定区下洋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3日
下洋镇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文明型乡镇,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定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永政规〔2024〕3号),《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有关征收工作的通知》(闽财税〔2021〕8号)等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垃圾是指在下洋镇域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在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工业及医疗固体废物和其它危险有害废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专项用于道路清扫保洁、垃圾转运、河道保洁、公厕管理等。
第二章 征收对象
第四条 垃圾处理费征收坚持“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凡在下洋镇域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镇村居民及暂住人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各类所有制企业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第三章 征收标准
第五条 非营利性一般住户按以下标准进行收取:
对于常住居民的收费标准为9元/月·户,非常住户3元/月·户,其中暂住人口经所在村委会确认的,按3元/月·人收取。
第六条 营利性场所按以下标准进行收取:工厂、企业等按上一年度末的工资在册人员数以2元/月·人标准征收。新增企业按入职人数征收。
一般性营业店面(不含餐饮、娱乐行业和其它产生垃圾量较大的场所)、餐饮业、娱乐行业、美容美发、家禽宰杀店、足浴、作坊、超市、机动车维修、洗车场、广告、玻璃制作行业、水果店、收购站(店)等按类别、营业总面积(包括停车场、仓库)计收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宾馆、旅社等住宿场所按床位征收,20床以内按20元/月征收,每增一床增收 1 元。
农贸市场按每个摊位9元/月、一般店面15元/月、生禽宰杀店(摊)30元/月征收。临时经营、商业庆典等活动按场地面积0.3元/平方米·天征收,由活动举办方支出。
固定疏导摊点 30 元/月征收。
第七条 镇域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医院、社会团体按上一年度末在职人数(含聘用人员)以3元/月·人标准征收垃圾处理费,由所在单位支出;中小学按在册教师职工人数以3元/月·人标准征收,高中住宿生按2元/月·人标准征收;各银行采取包干制按1000元/年标准征收。
第四章 征收主体
第八条 各行政村由下洋镇人民政府委托各行政村村委会进行征收,集镇范围内(东:太平村转头角;西:中川怀乡亭;南:友谊路沙角里;北:开发区南门)委托镇城管中队收取。
第五章 减免政策
第九条 对残疾人、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以及确属民政救济对象的下岗职工等实行收费减免政策。由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批准后,户主为五保户、低保户的,按9元/月·户标准予以减免,五保户、低保户挂靠其他户的,按五保户、低保户人数3元/月·人标准予以减免。残疾人属民政救济对象的,按9元/月·户标准予以减免,非民政救济对象的,按3元/月·人标准予以减免。重点优抚对象及属民政救济对象的下岗职工按9元/月·户标准予以减免。
第六章 征收使用管理
第十条 垃圾处理费是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垃圾处理费,各征收集体每季度末将垃圾处理费转入镇财。
第七章 生活垃圾处置
第十一条 工业、科研、医疗卫生、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企业生产产生的有毒有害的垃圾必须按有关规定自行进行无害化处置,禁止混入生活垃圾中。
第十二条 缴纳垃圾处理费的单位(物业)和个人所管理的庭院、广场、楼道、通道,其环境卫生的清扫和垃圾收集由责任单位(物业)和个人负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龙岩市永定区城市管理局依据《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对单位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对个人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一千元罚款”给予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7日起施行。
附件1:下洋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附件2:下洋镇各行政村人口数据
附件1:
下洋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
类型 |
行业 |
基准数 |
收费基数 |
收费标准 |
备注 |
|
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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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居民 9 元/月·户 非常住居民 3元/月·户 暂住人口 3 元/月·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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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各类医院、学校等 |
按上年度末 在职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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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元/人·月 |
由所在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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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企业等 |
按上一年度末的工资在册人员数 |
2元/人·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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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 |
酒家、酒店、饭店等饮食业及茶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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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平方米以内 |
18元/月 |
20平方米以内18元/月 21-50平方米30元/月 51-100平方米40元/月 101-200平方米80元/月 201-500平方米120元/月 501-1000平方米180元/月 1000平方米以上200元/月
|
厨房餐厅(含过道及包房)为计算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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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旅社等住宿场所 |
20床以内 |
20元/月
|
每增 1 床增收1元 |
有餐饮的需按餐饮标准收费(不对外营业的减半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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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娱乐场所
|
50平方米以内 |
18元/月 |
50平方米以内18元/月 51-100平方米25元/月101-300平方米45元/月 300平方米以上60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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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 |
玻璃、装潢店、水果蔬菜、理发、美容美发、作坊、鲜 花、汽车、摩托车、 自行车修理店等 |
20平方米以内 |
15元/月 |
20平方米以内15元/月 21-50平方米20元/月 51-100平方米35元/月 101-200平方米50元/月 201-500平方米80元/月 501-1000平方米135元/月 1000平方以上230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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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 |
日用百货、食杂等其他商店服装、家用电器及其维修等 |
20 平方米以内 |
15元/月 |
20平方米以内15元/月 21-50平方米20元/月 51-100平方米25元/月 101-200平方米40元/月 201-500平方米60元/月 501-1000平方米80元/月 1001-1500平方米135元/月 1501平方米以上180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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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类 |
农贸市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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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摊位9元/月 店面15元/月 生禽宰杀店(摊)30 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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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商品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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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元/月·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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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夜市饮食摊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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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0 元/月·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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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疏导摊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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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元/月·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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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经营、商业庆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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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元/平方米·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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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冲洗 |
造成路面滴洒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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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240 元/车·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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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下洋镇各行政村人口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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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村别 |
常住户数 |
非常住户数 |
|
1 |
陈正村 |
268 |
127 |
|
2 |
东山村 |
262 |
121 |
|
3 |
西山村 |
146 |
77 |
|
4 |
北斗村 |
196 |
185 |
|
5 |
下洋村 |
648 |
115 |
|
6 |
中川村 |
359 |
508 |
|
7 |
富川村 |
60 |
460 |
|
8 |
觉川村 |
154 |
105 |
|
9 |
思贤村 |
273 |
195 |
|
10 |
东联村 |
183 |
176 |
|
11 |
沿江村 |
148 |
31 |
|
12 |
霞村村 |
207 |
161 |
|
13 |
廖陂村 |
215 |
268 |
|
14 |
月流村 |
346 |
465 |
|
15 |
初溪村 |
279 |
365 |
|
16 |
上川村 |
121 |
426 |
|
17 |
下坪村 |
70 |
110 |
|
18 |
三联村 |
16 |
1 |
|
19 |
大瑞村 |
253 |
46 |
|
20 |
丹竹村 |
28 |
14 |
|
合计 |
|
4232 |
39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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