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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
| 发布机构 | 文 号 | ||
| 公文生成日期: | |||
| 标 题: | 仙师镇政务公开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 ||
| 有 效 性: | |||
| 内容概述: | 仙师镇政务公开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 ||
第一条 为保证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基层政务公开试点政府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镇政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镇政府负责公开;镇政府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和解释。
第四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五条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事先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
(一)拟发布政府信息应向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发送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意见书。
(二)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应将其意见和依据以书面形式回复。
(三)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书面回复同意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
(四)书面回复不同意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与涉及到的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沟通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各级政府有关行政机关共同协商解决。
第六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重大事项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管理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该政府信息。
第七条 信息的协调交流过程需通过安全的渠道进行,避免出现信息传递过程中不可公布信息外泄、信息损坏等情况的发生,造成无谓损失甚至更严重的影响。
第八条 发布的政务信息产生不良后果的,发布单位应该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镇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擅自发布信息,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应当进行信息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发布信息的;
(三)信息发布协调达成一致后,未按照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
(四)发现其他行政机关擅自发布有关本部门信息而不提出异议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龙岩市永定区仙师镇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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