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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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永定区岐岭镇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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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永定区岐岭镇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
永定区岐岭镇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
发布时间:2022-02-10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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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定区岐岭镇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保证我单位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龙岩市永定区岐岭镇镇直各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岐岭镇政府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岐岭镇政府通过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网站、《永定政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政府信息;在区档案馆、区图书馆设置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第五条 岐岭镇政府应当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作用,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岐岭镇政府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数据等政府信息,岐岭镇政府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请批准后方可发布,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所有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在公开期限届满前5个工作日之前,书面征求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前由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征求该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十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2、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第十 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在收到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的征求意见文(函)的5个工作日内应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被征求意见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

第十 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征求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机关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

第十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决定。

第十五条 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其他行政机关可以向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异议,并将相关情况报告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第十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法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擅自发布信息,并拒绝其它行政机关的异议、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应当进行信息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发布信息的;

(三)就信息发布协调达成一致后,仍然不按照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

(四)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发现其他行政机关擅自发布信息而不提出异议的;

(五)其他违反本暂行规定的行为。

第十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的信息发布协调,参照本制度执行。

十八 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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