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06月03日)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0.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2.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3.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4.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具体目录请点此(链接) 。
(二)编排体系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编排体系主要包含索引号、文号、发布机构、标题、生成日期、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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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文号 |
发布机构 |
标题 |
生成日期 |
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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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索引号:每条政府信息对应一个索引号。索引号由单位代码、信息类别、信息生成年度、年度信息流水号组成。
3.发布机构:政府信息发布单位的名称。
4.标题:政府信息的标题。
5.生成日期:政府信息形成的时间。
6.有效性:政府信息现行有效性。
(三)公开渠道
1.“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幸福培风”官方微信
3.广播、电视、报刊等其他形式
本机关同时在永定区档案馆、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为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永定区档案馆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体育路档案局大楼一楼
联系电话:0597-5526378
永定区图书馆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南通路24号
联系电话:0597-5833312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录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区档案馆、区图书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获得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从电视、广播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得相关政府信息。
1.培丰镇人民政府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培丰镇党政办
咨询电话:0597—5691563 传真号码:0597—5695777 电子邮箱:5691563@126.com
通信地址:龙岩市永定区培丰镇政府
邮政编码:36410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龙岩市永定区培丰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点提交)。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网站下载《申请表》(下载链接)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送交受理机构。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3.申请的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必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网站的流程图。
4.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成本费用的标准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可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申
请 人 信 息 |
公 民 | 姓 名 | 工作单位 | ||||||||||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
| 联系电话 | 传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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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邮箱 | 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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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 ||||||||||||
| 所
需 信 息 情 况 |
信息涉及
单 位 |
(选择方式) | |||||||||||
| 所需信息
内容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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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需信息
用 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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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选)
□ 纸质 □ 电子邮件 □ 光盘 □ 磁盘 |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选)
□ 普通邮寄 □ 特快专递 □ 电子邮件 □ 传真 □ 自行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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