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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
| 发布机构 | 文 号 | ||
| 公文生成日期: | |||
| 标 题: | 培丰镇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 ||
| 有 效 性: | |||
| 内容概述: | 培丰镇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 ||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应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结果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政务公开社会评议活动。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二)是否按照《条例》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三)是否通过政府网站(部门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载体公开政府信息;
(四)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五)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有关规定;
(六)政务公开工作是否得到社会和公众的认可,是否能够满足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网络评议。在政府网站(部门网站)开设评议专栏,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评议;
(二)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群众意见箱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评议;
(三)问卷评议。根据网络评议、监督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各界发放或在网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评议;
(四)专题评议。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等各界人士为特邀监督评议员,组成监督评议小组,进行专题监督评议,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七条 社会评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作社会评议实施方案及测评表,并向社会公示;
(二)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
(三)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报;
(四)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
(五)汇总社会评议情况,并将评议结果公开。
第八条 对评议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被评议单位应当在接到反馈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送整改报告;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被评议单位应当在接到反馈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书面专题说明,待条件成熟时整改到位。被评议单位的整改报告和专题说明应及时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第九条 镇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将综合评议情况及时报送区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条 对评议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十二条 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由本级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实施,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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