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2904-2500-2024-00001
- 备注/文号:培政〔2024〕14号
- 发布机构:培丰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3-12
- 有 效 性:
培政〔2024〕14号
关于开展居住场所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工贸企业、丰旺小区、培丰中学、培丰中心小学培才校区、电动自行车经营主体:
为进一步做好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区消安委办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居住场所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时间及范围
即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丰旺小区、培丰中学、培丰中心小学培才校区、电动自行车经营主体等场所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专项行动。
二、职责分工
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
镇消防站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集中排查工贸企业、丰旺小区、培丰中学、培丰中心小学培才校区、电动自行车经营主体各类电动自行车火灾隐患,形成隐患清单,并督促相关业主单位、经营主体及时整改。
镇综合执法队依照法定职责或赋权、委托事项查处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抄告电动自行车其他违法行为。
镇公安派出所加大对电动自行车产品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及时共享交通执法过程中发现的电动自行车违规改装线索,落实消防监督检查责任,把电动自行车不安全行为纳入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内容。
三、工作要求
(一)全面排查治理火灾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福建省消防条例》《防范电动自行车棚火灾事故七项措施(试行)》等规定,按照电动自行车安全全链条安全监管工作要求,重点排查治理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充电,占用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道,电动自行车(或电池)进入载人电梯,违规改装改造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消除人民群众身边的消防安全隐患。对已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开展一次全面检查,确保停放充电设施设置位置、防火分隔措施、消防设施器材配备满足消防安全要求。对于存在严重火灾隐患,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立即责令停用,依法查处各类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
(二)加快缓解停充供需矛盾。村建站继续按照《龙岩市电动汽车及自行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有关要求推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建设,缓解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供需矛盾,及时优化调整工作方向。
(三)全面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和朋友圈、LED电子屏高频次刊播电动自行车火灾预防类消防公益广告,利用宣传栏、公示栏等传统宣传阵地,深入宣传电动自行车安全停放、充电知识,普及初起火灾扑救和逃生自救常识。指导各村、丰旺小区、培丰中学、培丰中心小学培才校区、工贸企业等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增强群众安全防范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对超标车禁止销售、存量淘汰退出以及禁止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相关措施,强化政策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做好群众解释、优化政策衔接,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导向。
附件:1.防范电动自行车棚火灾事故七项措施(试行)
2.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通告
3.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情况统计表
4.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情况明细表
培丰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1日
附件1
防范电动自行车棚火灾事故七项措施
(试行)
本措施中的电动自行车棚是指设置在室外露天场地、为电动自行车提供集中停放和充电功能的构(建)筑物。电动自行车棚应按照本措施要求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和防火改造,其设计施工应当符合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相关要求。
一、合理选址建造。电动自行车棚不得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文物保护建筑贴邻或组合建造,不得占用建筑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得影响建筑室内外消防设施、安全疏散设施的正常使用。
二、保持安全距离。电动自行车棚的凸出场地外缘(含防风雨棚)应与相邻建筑的外墙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不得毗邻建筑的外墙门、窗、洞口等开口部位及安全出口。确有困难需贴邻建造的,应贴邻不燃性且一定范围内无门、窗、洞孔的防火墙或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减少火势向建筑蔓延的风险。
三、车辆分组管理。电动自行车棚内的停车位应分组布置,根据地区实际确定每组长度或停车位数量,实行划线和分隔管理。组之间应设置一定的防火间距,或采用修筑矮墙、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隔板进行防火分隔。车棚应使用不燃、难燃材料,不得使用聚苯乙烯、聚氨酯泡沫等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材料作为隔离保温材料或作为夹芯彩钢板芯材搭建。
四、严格电气安全。电动自行车棚应安装具有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设施。车棚内充电线路、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并穿管保护,充电设施、插座、配线箱、线缆等严禁敷设在易燃可燃物上,严禁使用大功率照明灯具,严禁私接电线“飞线充电”。
五、完善消防设施。电动自行车棚可以根据环境条件、占地面积等因素和实际需求,因地制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器、室外消火栓等设施,配置灭火器、灭火毯和快速移车装置等器材。组建电动自行车火灾快速处置志愿消防组织,完善应急处置预案,规范处置程序,加强日常演练,做到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灭早、灭小、灭初期。
六、加强监测预警。具有一定规模的电动自行车棚应当安装具有自动识别、预警功能的24小时视频监控系统,图像能在消防控制室、值班室实时显示和存储。鼓励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实现电气火灾自动监测预警。
七是强化日常管理。电动自行车棚的建设、管理或业主单位应当每日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夜间巡查,每月对车棚的充电设施、消防设施等设施设备开展一次检查,及时通知专业人员维修、维护。对电动自行车占堵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私接电线充电、长时间过度充电等行为及时进行劝阻,及时清理久放不用的“僵尸”车辆。利用社区宣传栏、楼宇电视、户外大屏等载体,常态化开展电动自行车火灾案例警示性宣传和消防安全科普教育。
附件2
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通告
为预防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法律责任通告如下:
一、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地下汽车停车位停放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携带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管理单位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四、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广大市民要切实增强消防安全意识,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及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的管理力度,对违规行为要予以制止。发现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举报投诉。
龙岩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2024年3月13日
附件3
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填报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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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销售领域专项治理 |
维修改装领域专项治理 |
使用管理领域专项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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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家) |
办理行政案件(起) |
办理刑事案件(起) |
检查电动自行车回收、改装单位,修理场所(家) |
办理行政案件(起) |
办理刑事案件(起) |
检查住宅小区(个) |
推动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处) |
推动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位(个) |
清理不符合安全条件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处) |
办理行政案件(起) |
办理刑事案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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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情况明细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填报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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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住宅小区名称 |
检查单位 |
检查时间 |
是否开展停放充电设施建设 |
发现隐患 |
整改情况 |
查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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