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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
| 发布机构 | 文 号 | ||
| 公文生成日期: | |||
| 标 题: | 坎市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坎市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 ||
| 有 效 性: | |||
| 内容概述: | 坎市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坎市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 ||
镇直(办)各部门:
为加强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完善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现将《坎市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坎市镇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0日
坎市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严肃政务公开工作纪律,有效查处政务公开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保障政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镇直各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是指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时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责任追究:
(一)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流于形式,不认真履责的;
(二)按照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而未公开的;
(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按要求公开或公开信息有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拖延处理群众公开申请,不认真处理群众投诉举报,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五)不提出公开意见,未建立健全政务公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六)公开主体不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违反有关政务公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追究:
(一)承办人直接责任
1.公开的政府信息未经保密审查或未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承办人直接公开发布造成后果的;
2.不提出政府信息公开意见,带来负面影响的;
3.经保密审查或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不按规定办理的;
4.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按要求公开或公开信息有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5.不及时受理群众公开申请,不认真处理群众投诉举报的;
6.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领导直接责任
1.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流于形式,不认真履职的;
2.未建立健全政务公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3.对承办人提出的公开意见审查把关不严,产生后果的;
4.公开主体不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5.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6.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单位及个人,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批评或约谈,并责令改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给人民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单位和个人给予全县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很大的,对相关责任人实行纪律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实行责任追究信息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整改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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