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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
| 发布机构 | 文 号 | ||
| 公文生成日期: | |||
| 标 题: | 合溪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 ||
| 有 效 性: | |||
| 内容概述: | 合溪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 ||
第一条 为保障我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政府机关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因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由乡纪委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对政府机关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实施责任追究。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依法追究的原则;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坚持过罚相当原则。
第五条 政府机关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和纪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政府信息公开重点不突出,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人民群众有意见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对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违反廉政工作纪律,服务态度恶劣,违规收费、吃拿卡要,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五)对上级机关和人民群众提出的批评建议,置之不理,拒不整改的;
(六)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纪律的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制度追究责任: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情节较重,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单位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八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及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并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乡纪委。
第九条 被追究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者,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龙岩市永定区合溪乡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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