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定区洪山镇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机制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洪山镇政府信息发布工作,保障政府信息的真实性、严肃性、权威性,提升政府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洪山镇镇机关各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洪山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发布工作,遵循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
第四条 洪山镇政府通过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网站、《永定政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政府信息;在区档案馆、区图书馆设置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第五条 洪山镇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我镇工作职责开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
第六条 洪山镇保密领导小组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七条 本单位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当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发布的内容主要有:
(一)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
(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七)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八)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九)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一)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二)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三)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十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十五)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十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十七)工作动态;
(十八)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条 政府信息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
(五)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