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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
| 发布机构 | 文 号 | ||
| 公文生成日期: | |||
| 标 题: | 永定区洪山镇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 ||
| 有 效 性: | |||
| 内容概述: | 永定区洪山镇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 ||
永定区洪山镇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泄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公开。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我镇政府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四条 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负责公开信息的审定和把关工作。镇党政综合办作为镇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负责我镇政府信息的审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负责对各部门送交的政府信息属性予以审核,对免予公开的理由予以审定。本机关的保密工作机构协助并参与保密审查。
第五条 保密审查的依据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还应依据行政机关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六条 镇党政综合办应当在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获取的同时,对该信息是否公开提出具体的审核意见,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要求。属于国家秘密的,镇党政办应当根据《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保密范围规定和《福建省定密工作程序规定》,确定其密级、知悉范围、保密期限,并按规定在其载体上标注国家秘密标志。
第七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八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应公开。
第九条 经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区保密部门确定。
第十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文字记载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不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据或理由、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字和日期等。
第十一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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