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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LY02910-1900-2026-00001 | 主题分类 |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
| 发布机构 | 湖山乡人民政府 | 文 号 | 永湖政〔2026〕2号 |
| 公文生成日期: | 2026-04-20 | ||
| 标 题: | 湖山乡人民政府关于撤销李玉珍户建房审批的决定 | ||
| 有 效 性: | |||
| 内容概述: | 湖山乡人民政府关于撤销李玉珍户建房审批的决定 | ||
李玉珍:
根据《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定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永政综[2020]184号)第三章第七条规定“拟建住宅建(构)筑物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占地面积:4-5人每户用地限额100平方米”、《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定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永政综[2021]98号)第四点规定“对原旧住宅进行改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经核查,2024年李玉珍户提交的申请建房人数为4人且符合旧翻新建房条件,故李玉珍户可申请的建房用地限额为130平方米。因李玉珍户建房审批用地为140平方米,超过可申请的规定用地限额,不符合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相关规定。同时,因左邻右舍对部分扩建用地权属存在争议并提起行政诉讼,综合新罗区人民法院风险提示函建议等原因,(永湖政)农宅字3508032052024019号《农村宅基地批准证书》和乡字第3508032052024019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始审批材料存在瑕疵等问题。
经研究,决定撤销(永湖政)农宅字3508032052024019号《农村宅基地批准证书》和乡字第3508032052024019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已发出的相应证书请予以收回,并作废处理。
特此决定
龙岩市永定区湖山乡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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