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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LY02910-3000-2026-00001
- 备注/文号:002
- 发布机构:湖山乡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4-24
- 有 效 性:
永定区人民政府赋予湖山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赋予湖山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 1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局 |
| 2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局 |
| 3 | 对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局 |
| 4 | 对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局 |
| 5 | 对市场主体未依法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 6 | 对食品摊贩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未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凭证保存期限少于三十日的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 7 | 对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书的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 8 | 对从事加工制作、传菜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工作时未规范佩戴口罩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 | 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 9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 10 |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 11 | 对违反有关规定未给予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待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 12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 13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 14 | 对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 15 |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 16 | 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 17 | 对拒绝阻碍重大动物疫情监测、不报告动物群体发病死亡情况的行政处罚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 18 | 对茶叶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茶叶生产记录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 19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规载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三十一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 20 | 对自走式农业机械违法载人、酒后驾驶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 21 | 对炸鱼、毒鱼、电鱼的处罚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 22 | 对在农村公路上及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区交通运输局 |
| 23 | 对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 行政处罚 | 区交通运输局 |
| 24 | 对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区交通运输局 |
| 25 | 对利用农村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区交通运输局 |
| 26 | 对经营者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行为的处罚 |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27 | 对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不消除森林火灾隐患行为的处罚 |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28 |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从事实弹演习、爆破行为的处罚 |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29 | 对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行为的处罚 |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30 | 对机动车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行为的处罚 |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31 | 对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行为的处罚 |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32 | 对依法批准野外用火但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33 | 对毁坏或者擅自拆除、挪用森林防火标志、设施、器材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34 | 对毁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35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36 |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37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38 | 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进行河道采砂的处罚 | 《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39 | 对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或未及时清除砂石弃渣的处罚 | 《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40 | 对堆放阻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建设妨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行为的处罚 | 《农田水利条例》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41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
| 42 | 对出租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房屋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43 | 对出租住房的,未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限期内未改正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 44 | 对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限期内未改正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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